清政府的立憲政體如欲獲得真正實現,至少取決於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清政府拿出誠意來;二是舉國同心,上下一致。如果第二個條件真的具備,那麼即使清政府一時沒有誠意,也遲早將在人民的推動下完成立憲。然而當時的情況卻是,革命黨人幾乎從一開始就抱定推翻滿清的宗旨,在推動清廷立憲問題上沒有絲毫鬆動和可能。於是,共識建立不起來,清廷的誠意也便遲遲無從表現。
從革命者方麵說,他們自信其的曆史責任是推翻滿清,光複中華,建立共和國家。因此,他們對清廷的失望和徹底的不合作,我們就完全可以理解。不過,現在的問題在於,當革命者揭諸革命的綱領和目標時,並不是舉國讚成和擁護,諸如康有為、梁啟超等人也提出許多的反對意見。後來的事實證明,康梁的反對意見沒有辯倒革命者。但我們更感興趣的是,革命者對康梁的辯論,實質上並沒有逐一正麵回答康梁對革命的責難,相對說來是以武斷的方式、以取消問題作為解決問題的基本手段。
康梁認為,從中國的曆史與現狀來觀察,共和政體不是中國目前可以立即采用的最佳方案,革命不是中國問題獲得真正解決的最佳道路。一方麵,曆史的發展不可能躐等前進,中國目前隻能由“開明專製以移於立憲”,然後由政府進行有“秩序”的改革,“拾級而進”。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論將來中國的整體是什麼樣子,而在目前最宜采用的“唯一正當之手段,唯一正當之武器”便隻能是改良式的君主立憲製。這是中國未來與發展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麵,“政治上正當之要,實救國之唯一手段也。然則中國之能救與否,惟視人民之能為要求、肯為要求與否以為斷。夫彼毫無政治智識、毫無政治能力者,不知要求為何物,不知當要求者為何事,固無冀焉矣。”[?梁啟超:《申論種族革命與政治革命之得失》。見辛亥革命前十年時論選集》第2卷上冊第237頁。
]也就是說,當國民程度尚未達到共和革命水平的時候,強行進行共和革命,便不可能得到良好的結果。
對於康梁的責難,革命黨人確曾給予有力的反擊。關於前者,一如我們前已分析的那樣,孫中山和革命黨人普遍地認為中國社會的發展不可能隻循天演的規律,而應超前發展,躐等前進:“我們定要由平民革命,建國民政府,這不止是我們革命的目的,並且是我們革命的時候所萬不可少的。”[?孫中山:《在東京〈民報〉創刊周年慶祝大會的演說》,《孫中山全集》第1卷第236頁。
]至於後者,革命黨人不相信康梁對中國國民程度的基本估計,以為自由、平等、博愛為“人類之普遍性”,是任何民族都天然具備的,“夫我國民既有此自由、平等、博愛之精神,而民權立憲則本乎此精神之製度也。故此製度之精神必適合於我國民,而決無虞其格格不入也”;“我國民必能有民權立憲之能力”。[?《駁〈新民叢報〉最近之非革命論》,《民報》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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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黨人對康梁的反擊幹脆明確,但我們也不難覺察,他們實際上並沒有正麵回答康梁所提出的問題。此點或許正如梁啟超所分析的那樣:“昨某報印號外,發表與本報辯駁之綱領十二條。雖其詞意之牽強者甚多,然以為彼既幹預強辯,則必能將本報重要之論點,難倒一二,殷殷然引領願聽,而不意見彼報第四號,乃使我大失望也。何也?彼文皆毛舉細故,或枝蔓於論點之外,而本報所以難彼說者,於根本上無一能解答也。本報論文最要之點曰:今日之中國萬不能行共和立憲製。而所以下此斷案者,曰:未有共和國民之資格。欲論共和國民之有無,則必先取共和國民資格之標準,而確定之。然後按諸中國現象,視其與此之標準相應不相應,則其已有此資格與否,較然易見。共和國民之資格不一端,或非吾之學所能悉知,或非吾之文所能悉舉,然吾隱括言之,吾所以認為重要者,則曰‘有能行議院政治之能力者,斯有可以為共和國民之資格’。此吾所命之標準也。論者如欲難吾說也,則於吾所命之標準,或承認,或不承認,不可不先置一言。若可承認之,則還按諸中國現象,指出其已與此標準相應之確據,夫如是斯吾之說破。若不肯承認之,則說明吾所命標準不正確之理由,夫此如此則可謂已有共和國民之資格者也,而中國現象實已如此如此者也,夫如是斯吾之說益破。不幸而論者所以相難者不爾爾,於吾所謂‘凡國民有可以行議院政治之能力者,皆其有可以為共和國民之資格者也’之一前提,避而弗擊。吾讀其文至再三,其果承認此前提與否,渺不可見。而惟悍然下一斷案曰:‘吾之意以為中國國民,必能有為共和國民之資格者也。’”[?梁啟超:《答某報第四號對於本報之駁論》。見《辛亥革命前十年時論選集》第2卷上冊第2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