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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誰是罪犯

(英)西·哈爾/著錢小楠/改寫

一個警官的報告這樣寫道:

局長親啟

先生:

本署接到電話,本月10日晚7時31分,一個姑娘在迪福特·帕爾瓦大街的維卡拉基巷被刺。打電話的人自稱約翰·丹尼森。這個青年人我認識,他住在約伯尼的市屬公寓,曾在馬克漢普敦的約維尼爾法院被指控毆鬥和盜竊罪(1954年卷宗第892號)。

當我趕到出事現場時,發現了克裏斯廷·芭爾京的屍體,時間是晚上8點37分。死者18歲,住迪福特·帕爾瓦大街朱伯尼·特雷斯胡同。屍檢報告表明,被害者的胸部被一把長刃刺入後導致身亡(報告隨信呈上)。

很快約翰·丹尼森由150碼外的公用電話間趕來,情緒十分激動。他告訴我當晚曾約好與死者會麵。意欲陪她參加馬克漢普敦市政廳的舞會。他們要去維卡拉基巷口的汽車站,正好能夠搭乘7點40分的公共汽車進城。這時,突然在巷子附近的灌木叢中跳出一個男人,此人麵目在黑暗中無法辨認,他從背後襲擊死者後逃走了。

經過進一步詢問,丹尼森認定凶手是查爾斯·帕克。我對這個青年人亦有所聞,他住在迪福特·馬格拉街的河濱巷,在上次大審中,被控犯有蓄意傷害罪(1954年卷宗第493號)。丹尼森聲稱,帕克兩度因他與死者的關係公然對他以武力相威脅。我有理由認為死者稟性怪僻、輕浮放蕩。

事故現場處理妥當後,我邀請丹尼森隨我一同去警署。查爾斯·帕克也在那兒。金帕探長記錄了他的陳述,他要講完時,我們正好到達那裏。

兩人一見麵,都擺出了一副躍躍欲鬥的架式。為了他們的自身安全,隻好把他們分別關進單人牢房。

我們對金帕探長的筆錄做了分析(筆錄一並呈上),帕克是在7點40分到達警署的。(我的實驗結果表明,可以用10分零20秒從犯罪現場跑到警署。)帕克陳述的大意是:當晚,他約死者見麵,準備一起去馬克漢普敦的開羅電影院去看電影。他們在前往維卡拉基巷的汽車站的路上……下麵我也無須再陳述了,先生,兩者的供詞完全相同。

帕克向金帕探長表示,他堅信丹尼森就是凶手,並說丹尼森曾三次毆打過他。

事情進行到這裏,情況有些複雜,於是,我對兩人進行了進一步搜查。

在丹尼森的身上,我發現了一塊手帕(弄髒的)、一份馬克漢普敦的《每夜新聞》、一包香煙、一盒火柴、一個錢包,錢包內有3先令6.5便士的現金,一把隨身攜帶的小梳子和一把帶鞘短刀。據他交代,帶刀是為了防身,尤其是為了防備帕克。刀子顯然是剛剛磨過的。他穿的是“無賴青年”式的衣服。我發現在右袖口處有一塊血汙。他坦然承認這很可能是死者的血跡。他說在她負傷倒地時,他曾扶過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