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麵,如果發生了類似的事件,在個別教育後,仍然要以此為一次教育契機開展集體教育。發生在學生身邊的事情才最有說服力,最能震撼學生的心靈。
所以,集體教育與個體教育也是一體的兩麵,相互促進也相互製約,集體教育能帶動個體教育,個體教育也能促進集體教育的形式和內涵。切記,人的基本屬性是社會性,集體教育與個體教育密不可分。
(3)責任與責任規避的一體性。
接著,看看作為班主任的我們,我們對待的態度和采取的方式都由我們對事件的責任感決定。我所遇到的在突發事件中敗下陣來的班主任中有一部分其實是責任感不強造成的。不可避免,有這麼一些班主任,每次遇到事情總想著怎麼逃避麻煩,其實逃避的不是麻煩,而是責任。期間不凡有聲音喊著“我們要規避責任,班主任壓力太大了。”可他們殊不知,責任與責任規避也是一體的兩麵。隻有擔負起責任,才能最好地規避責任。
有這麼一則案例,一位名叫小李的學生成績不怎麼理想,經常謊稱自己生病躲在寢室裏不上課。幾次過後,班主任放鬆了警惕。結果有一天小李沒來上課,班主任通過室長了解到他仍在寢室不願上課後就不再過問此事。卻不想,小李在寢室竟然起了輕生的念頭,割腕自殺。幸好生活老師及時發現,立刻通知了家長,結果家長把小李接出學校送到醫院後,班主任才得知此事。後麵發生的事情,可想而知。如若班主任能保持警覺,在小李老喜歡躲在寢室時就應該及時跟進了解情況,及時處理,也就不至於使事態發展到不可收場的地步。在這則案例中,班主任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
所以,班主任唯有盡責,才能免責,其前提是要時常保持警覺。警覺與責任的持久相伴才能保障班主任在應急事件中“急而不慌,忙而不亂”,才談得上從容應對。
(4)現場管理與後期教育的一體性。
再完備的工作也不可避免地會有疏漏,我們隻能盡可能降低突發事件發生的幾率,但仍不可避免。一旦遭遇,就麵臨兩個問題:
先管理還是先教育?重管理還是重教育?
這兩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他們是一體的,在不同的階段,輕重緩急不同。在問題的初期,既然是突發事件,處理也必須及時。那就必須先管,管的見效快,隻有管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控製局勢,先保證事件不升級。如遭遇學生打架,製止是第一步,查看雙方是否受傷並妥善處理是第二步,調查分析確證是第三步,個體教育是第四步,集體教育是第五步。所以最初的時候先管,重管;事態控製後再教育,而且要偏重教育。管有時效,教育才是長遠,應急處理就是要先治標再治本。就像發高燒,一般都是感冒引起的,醫生治療的時候都是先打一針退燒藥,燒退了再吃感冒藥,感冒好了還得加強身體鍛煉,避免再次感冒。
所以現場處理與後期教育也是如此,二者兼顧,而且是分階段分層次的兼顧,才能真正有效控製事態,避免事件的再次發生。
2.防患於未然案
(1)例式培訓不可或缺。
所謂案例式培訓,就是校方或教育主管部門要有意識地收集各種突發事件的案例,然後分類彙編成冊,對教師和學生展開培訓。根據培訓對象的不同,培訓內容和重點略有不同。
①針對教師的培訓。
第一,幫助教師建立預警係統。
比較好的辦法就是先把看似微小卻因為教師的缺位而不斷升級成惡性事件的案例呈現出來,不做點評,首先讓教師們感知,然後討論案例中的教師忽視了哪些環節,哪些細節能具有預警性,從哪些地方能切入管理與教育、避免事件升級等。其次讓老師們反省自己的教育行為中是否有與案例中的教師相似之處,引發教師的警覺,建立起低層次的預警係統。
第二,指導教師做好突發事件的預防係統。
有了預警還隻是有應急的意識,可有意識是遠遠不夠的,還得有可操作性的預防係統,也就是要給教師儲備應急時的具體武器,否則就會變得有心而力不足。以校園暴力為例,首先要培訓教師發現早期警告信號,如:
A、過去有攻擊、違紀行為史,此時重現以往異常情緒,表現沉默、社交障礙、孤立、拒絕、受迫害感等;
B、注意力、學習效率、學習成績急劇下降;
C、無法控製憤怒情緒,在塗鴉和圖畫中顯示暴力、對小事反應異常強烈、破壞公物、尋找武器、有強烈的自殺意念和企圖等;
D、原本具有的危險行為超常表現,吸煙量猛增、酗酒、藥物濫用、離家出走、經常性交際衝突、逃學、打架。
其次以不同程度和類型的案例為材料,培訓教師對警告信號進行測評,主要判斷問題的類型和程度。對問題不難或程度較輕的,及時進行幹預。問題較難或程度較重的應該交予專業人員或機構,同時要爭取家長和社會的支持,必要的時候可求助於司法機關,給予學生威懾和震撼,這也是對教師自身的保護。
第三,指導教師做好突發事件的應急係統。
如果突發事件已經發生,那就要馬上采取恰當的措施,還是以校園暴力為例,可分以下三步進行:
第一步,立即處理,設法阻止粗暴行為的繼續和再發生,最有效的辦法就是教師馬上介入其中,立即通知相關人員(班主任、學生監護人、醫護人員等)。事態嚴重的,要立即上報上級領導,請求指示。
第二步,了解事情的來龍去脈,了解暴力行為的主體。可以分為三類:學生是單獨、偶發的采取暴力行為,校內學生組成的團體實施暴力行為,與校外非法團體參與實施的校園暴力。麵對不同的實施主體,解決方法和側重點也就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