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山之石篇 5.德國是如何製止回扣現象的?(1 / 2)

他山之石篇 5.德國是如何製止回扣現象的

“陽光用藥”無非就是集中在“透明”兩字上,通過“透明”,規範開藥者的行為。其實這是雙向的,既是規範醫生一方,也是規範患者一方。這也不是中國首先發明。與國外不同的隻是“監察”或者“約束”的執行者(第三方)不同,我們是紀律部門,國外是保險公司、醫院、患者三方共同監督。

最近,我帶著這個問題翻閱了一些資料,其中發現香港城市大學吳博士一篇介紹德國如何製止“醫生吃藥品回扣”的文章很值得我們思考。

最高檢與最高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針對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麵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依據。那麼,在國外醫生吃回扣嗎?吃了回扣又如何處理呢?在德國,病人很少去醫院。醫院一般隻是負責住院病人以及節日期間的急診服務。而大多數的人患病後先聯係家庭醫生,在家庭醫生處理不了的情況下轉到專科診所。這種診所通常隻有1~3名醫生。但這種看似精耕細作的醫療領域,也有大量的醫藥回扣。根據德國的法律,在新藥上市前要經過嚴格的藥理試驗,於是各種診所就成為試驗的場所。醫生不斷地收到各個公司的新藥療效調查要求。經過無數個診所的療效測驗,藥品的可靠性得到提高,缺陷相應降低。這本是件好事,但是許多藥品公司往往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他們往往用療效調查作為回扣的“遮羞布”,一些公司甚至不是請醫生對新藥做療效調查,而是拿出已使用多年的藥品來做療效調查。目的很明確,一是醫生給病人多開這種藥,促使患者醫藥費上升,最終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費用。另一就是排擠其他競爭對手。

一般來說,醫生填寫調查報告後會獲得5~10歐元,但是醫生如果成功勸說病人用醫藥公司推薦的藥品,可另外獲得數百歐元的報酬。這其實與我國的醫療回扣基本一樣,隻不過所用的名目不太一樣。為了遏止這種醫藥腐敗,德國製藥工業製訂了“自願自我監督準則”,準則規定,製藥廠家不得以療效調查的名義對醫生開方用藥施加影響。但是就像我國的醫藥協會一樣,行業自律並沒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因此,德國政府為醫療改革開出處方:

一是提高醫療保險費用。取消原來一切都是免費的醫療,改為對基本醫療收取部分費用。原來的免費就診改為每季度收費10歐元,住院治療時,病人要交納10%的住院費用,但是設定了一個300歐元的限額;成立聯邦藥品質量與經濟性檢驗中心,從療效和價格的角度對藥品進行檢驗,向醫生提供有效藥物清單,也就是醫生在這個建議下開藥。

二是改革醫療體製結構,引入市場競爭機製,增強透明度,提高醫療服務的效率和質量。醫生開藥的透明度就是一個“競爭”的結果,讓市民知道誰是為我服務的。大家一定會提出,人家醫生的待遇與我們的待遇又如何比呢?對了!對陽光用藥持懷疑態度的人,為什麼我們不可以從其他方麵去考慮醫生的價值呢?難道醫生還是願意繼續作藥奴嗎?當然,我也沒有這個能力提高醫生社會地位和經濟地位,不過我們是否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去考慮問題呢?不可否認,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我們醫生的執業行為與經濟是緊密聯係在一起的,難道國外就不是嗎?競爭,不是開藥的競爭,而是技術與公平合理的競爭!據德國RWI經濟機構預測,到2010年私立醫院的數量與公立醫院持平。如德國不來梅地區,1999年當地的公立醫院私有化程度是18%,今天私有化的程度是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