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各部門除依年度經營計劃編列設備購置計劃外,因特殊需要的添購,應說明其添購的效益。
(9)自製設備前,應先與製造部門議定價格,按權責規定呈核後製造。製造費用按成本轉賬,如有差價則做內部損益處理。
(10)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隨時注意保養各類固定資產,並盡保管之責,至於改良其增加資產效能在兩年以上者,應填《固定資產(改良)驗收單》,並入原固定資產餘額內計算。
(11)請購的固定資產到貨,或自製完工後,由使用部門驗收,並填寫《固定資產驗收單》一式三聯送請財務部將該項固定資產編號。第一聯由使用部門留存;第二聯連同發票及請購核準文件由財務部編製傳票付款或轉賬後存查;第三聯則由財務部送資料中心供計算機處理作業。
(12)凡經驗收合格並由財務部編妥號碼的固定資產,使用部門應即以噴字或其他方式將編號印記於該項固定資產上。
(13)各部門指定的固定資產負責人應妥善保管驗收單的第三聯,並在其背麵記載資產的增減及調撥,隨時與財務部核對資料,保持資料一致。
(14)各部門間固定資產的調撥,應填寫《固定資產調撥單》。
(15)非經理級以上主管的批準,固定資產不得外借。
(16)固定資產損耗無法修理,或修理不合經濟原則,以及廢棄不用的固定資產,應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出售單》,擬具處理意見送財務部,呈上級核準後,會同各部門指定的負責人及企業管理部門出售。出售時應開具發票辦理發貨手續,並在第二聯上附記欄注明報廢單號,以便核對。
(17)出售後的財產,固定資產管理人應將該項固定資產的驗收單送財務部存查。
(18)報廢的資產無法出售時,應將其移交選用的企業管理部門。
八、固定資產計價、折舊管理製度
1.固定資產的計價就是按照一定的原則,用貨幣來表現的固定資產價值。
2.在會計核算工作中,固定資產統一按以下規定計價。
(1)新建、購入和調入的固定資產,分別按造價、購價和調撥價入賬。
(2)購入和調入固定資產的運雜費不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價之內,直接在費用支出中列支。
(3)自製的固定資產,按所開支的工料費計價入賬。
(4)原有固定資產增添零配件(不包括維修消耗用品),按開支金額計入固定資產原值。
(5)無價調入和舊存的固定資產,不能查明定價的,可以按重置價估價入賬。
(6)調出、變賣和報廢的固定資產,都按賬麵原價注銷。
(7)原有的固定資產,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需相應增減其原值。
因加工改製而增加其數量或提高質量時,要按新開支的成本費增加其原值。
成套設備,因毀損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時,應減少其原值。
大修理、修繕和維修新開支的費用,均不增加固定資產的原值。
收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估計價格。
3.固定資產需要變價處理時,應報請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4.固定資產變價處理後,根據批準的書麵證明,由財產管理部門按賬麵原值銷賬,並在批準的書麵證明上注明財產變價,送交財務會計部門結算和記賬。
5.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於逐漸磨損而減少的價值,稱為固定資產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