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作項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4)合作項目的內部管理形式、管理人員的分配比例、機構設置及實行的財務會計製度。
(5)合作各方的出資數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及出資期限。
(6)合作各方的利潤分成辦法和虧損責任分擔比例。
(7)合作各方違約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的計算方法。
(8)協議(合同)的生效條件。
(9)協議(合同)的變更、解除的條件和程序。
(10)出現爭議時的解決方式及選定的仲裁機構和所適用的法律。
(11)協議(合同)的有效期限。
(12)合作期滿時財產清算辦法及債權債務的分擔。
(13)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製定的其他條款。
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由總公司法人代表簽字生效,或由總公司法人代表授權委托代理人簽字生效。
20.對外長期投資協議簽訂後,公司協同辦理出資、工商和稅務登記及銀行開戶等工作。
21.確定對外投資價值及投資收益的原則
(1)以現金、存款等貨幣資金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計價。
(2)以實物、無形資產方式向其他單位投資的,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3)企業認購的股票,按照實際支付款項計價。實際支付的款項中含有已宣告發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收股利後的差額計價。
(4)企業認購的債券,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實際支付款項中含有應計利息的,按照扣除應計利息後的差額計價。
(5)溢價或者折價購入的長期債券,其實際支付的款項(扣除應計利息)與債券麵值的差額,在債券到期以前,分期計入投資收益。
(6)企業以實物、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其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麵淨值的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金。企業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和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製權的,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並且不因被投資單位淨資產的增加或者減少而變動;擁有實際控製權的,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在被投資單位增加或者減少的淨資產中所擁有或者分擔的數額,作為企業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同時增加或者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並且在企業從被投資單位實際分得股利或者利潤時,相應增加或減少企業的長期投資。
(7)企業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或者股利和利息,計入投資收益,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或者補繳所得稅。
(8)企業收回的對外投資與長期投資賬戶的賬麵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或者投資損失。
22.對外長期投資的轉讓與收回
(1)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企業可以收回對外投資。
按照章程規定,該投資項目(企業)經營期滿。
由於投資項目(企業)經營不善,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依法實施破產。
由於發生不可抗力而使項目(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合同規定投資終止的其他情況出現或發生時。
(2)出現或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轉讓對外長期投資:
投資項目已經明顯有悖於企業經營方向的。
投資項目出現連續虧損且扭虧無望沒有市場前景的。
由於自身經營資金不足急需補充資金時。
總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資轉讓應嚴格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章程有關轉讓投資的規定辦理。
(3)對外長期投資轉讓應由總公司財務部會同投資業務管理部門提出投資轉讓書麵分析報告,報總公司批準。
(4)對外長期投資收回和轉讓時,相關責任人員必須盡職盡責,認真做好投資收回和轉讓中的資產評估等項工作,防止企業資產流失。
23.企業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企業淨資產的50%。
(三)對內投資
1.企業對內投資程序
(1)編製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2)編製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文件。
(3)編製基本建設及技術更新改造年度投資建議計劃。
(4)按本製度規定的權限辦理報批手續。
2.企業對內投資權限
對內投資采取限額審批製,超過限額標準的由企業董事會批準。
3.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
(1)企業項目承辦單位要在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工作以及科學實驗的基礎上,對建設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和經濟的合理性提出綜合研究論證報告。
(2)承擔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單位必須是有資格的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或科研單位。
(3)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製辦法和內容及深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企業財務部按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報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建設項目的性質和規模及標準,如需改變必須報原審批機構審批。
4.初步設計文件的編製
(1)企業項目承辦單位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托有資格的勘察設計或科研單位進行工程初步設計。
(2)初步設計必須以批準可行性研究報告為依據,不得任意修改、變更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或提高建設標準,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一般不應突破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控製數。概算總投資如超過已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控製數的10%,必須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