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9章 連鎖企業財務管理製度與表格(3)(2 / 3)

5.企業應建立嚴格的證券保管製度,至少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控製,不得一人單獨接觸有價證券,證券的存入和取出須詳細記錄在證券登記簿內,並由在場的經手人員簽名。

6.企業購入的短期有價證券須在購入當日記入公司名下。

7.有價證券的盤點工作應由企業財務部和證券資金部負責組織實施。

(1)證券保管員和會計人員應在每月結束時進行月終盤點,並完成下列程序:

盤點前必須將截止到當月最後一天的證券登記入賬並計算出結存額。

實地清點實物,核對卡片。

月終編製“有價證券盤點表”。

(2)財務部根據“有價證券盤點表”,認為必要時,可以抽樣核對,複核盤點表。

(3)年終時,根據公司盤點指令,組織人員,全麵清點,編製“有價證券盤點表”,並由企業財務部負責人(或聘請注冊會計師)參加監盤。

8.企業財務部應對每一種證券設立明細賬加以反映,每月還應編製證券投資和盈虧報表,對於債券應編製折、溢價攤銷表。

9.企業財務部應將投資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時入賬。

10.應由財務部經理、財務總監及董事會按其職權批準處置公司短期投資。

11.企業對外長期投資按投資項目的性質分為新項目和已有項目增資。

(1)新項目投資是指投資項目經批準立項後,按批準的投資額進行的投資。

(2)已有項目增資是指原有的投資項目根據經營需要,在原批準投資額的基礎上增加投資的活動。

12.對外長期投資程序

(1)財務部協同投資部門確定投資目的並對投資環境進行考察。

(2)對外投資部門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編製投資意向書。

(3)對外投資部門編製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並上報財務部和總經理辦公室。

(4)財務部協同對外投資部門編製項目合作協議書。

(5)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6)對外投資部門製定有關章程和管理製度。

(7)對外投資部門項目實施運作及其經營管理。

13.對外投資權限

(1)所有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均由總公司批準或由總公司轉報董事會批準,各子公司、分公司無對外投資權,但享有投資建議權。

(2)總公司應在受理對外長期投資項目立項申請後一個月內做出投資決策。

14.經批準後的對外長期投資項目,一律不得隨意增加投資,如確需增資,必須重報投資意向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15.對外長期投資興辦合營企業對合營合作方的要求

(1)要有較好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實力。

(2)能夠提供合法的資信證明。

(3)根據需要提供完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等相關資料。

16.對外長期投資項目必須編製投資意向書。項目投資意向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投資目的。

(2)投資項目的名稱。

(3)項目的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

(4)投資項目的經營方式。

(5)投資項目的效益預測。

(6)投資的風險預測(包括彙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政治風險)。

(7)投資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市場情況、經濟政策。

(8)投資所在地的外彙管理規定及稅收法律法規。

(9)投資合作方的資信情況。

17.國(境)外投資項目還應提供如下資料:

(1)有關投資所在國(地區)的現行外彙投資的法令、法規,稅收規章及外彙管理規定。

(2)投資所在國(地區)的投資環境分析、合作夥伴的資信狀況。

(3)投資外彙資金來源證明及投資回收計劃。

(4)本國駐外使館對項目的審查意見。

(5)本國外彙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18.投資意向書(立項報告)報總公司批準後,對外投資部門應委托專業設計研究機構負責編製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1)總論

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投資的必要性及其經濟意義。

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的依據和範圍。

(2)市場預測和項目投資規模

國內外市場需求預測。

國內現有類似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的統計。

項目進入市場的生產經營條件及經銷渠道。

項目進入市場的競爭能力及前景分析。

(3)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項目的注冊資金及其生產經營所需資金。

資金的來源渠道、籌集方式及貸款的償還辦法。

資金回收期的預測。

現金流量計劃。

(4)項目的財務分析

(1)項目前期開辦費以及建設期間各年的經營性支出。

(2)項目運營後各年的收入、成本、利潤和稅金測算,可利用投資收益率、淨現值及資產收益率等財務指標進行分析。

(5)項目敏感性分析及風險分析。

19.財務部和對外投資部門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總公司批準後,編製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項目合作協議書(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合作各方的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

(2)合作項目的名稱、地址、經濟性質、注冊資金及其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