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連鎖企業總部管理規範(3)(1 / 3)

有關連鎖企業總部與門店人員間的招募、任用、考核、薪資、人員輪調事宜,直營店可以根據人員的職別授權門店各級主管進行處理;加盟店則可由加盟者自行處理,而升遷、訓練部分可以由總部訂立明確一致的運作辦法,使人力資源達到充分調度與一致管理,並建立整體向心力。

(2)成本層麵與整體效益

以上述區分方式來運作與實施,可使人力征聘、訓練培育成本降低,提高經營效益。

第四(節)連鎖企業特許合同管理規範

一、特許合同審核管理

1.權益審核

(1)特許經營的最大特點是:總部準許加盟者利用本身已建立的商譽及業務運作上所需要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或服務商標、版權、專利權等。由於加盟店業務的成功在某種程度上依賴總部的產權,為保障自身的權益,在洽商過程中投資者應認真核對總部將賦予的產權,包括服務和品質控製、保留產權運用和發展等。加盟者在核對總部的產權時,要特別注意總部商標,專利的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及法律狀態。

專有性是指依法注冊、申請的商標與專利具有專有性,也就是權利人獨占或壟斷知識產權的專有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

時間性是指商標、專利的法律有效時間。我國注冊商標的有效期是10年,每申請續展一次可延長10年有效期。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有效期為10年,均自申請之日算起,專利權不可續展。

地域性是指注冊的商標及專利受法律保護的地理範圍。在我國注冊、申請的商標受我國的法律保護,未在我國注冊、申請的商標和專利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法律狀態是指受法律保護的情況。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需在期滿前申請續展,否則注銷其商標。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須繳納年費,沒有按規定繳納年費的,專利權在期滿時終止。此外,專利權可以因為喪失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

(2)在簽訂合約時,加盟者要了解總部授予的商標、專利是否屬總部的專有權,是否有國家頒發的證書;該商標、專利是否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內;若是引進國外特許經營項目,應了解該商標、專利是否在該國申請了法律保護;該商標、專利的法律狀況如何;是否因未交續展費或年費而被終止,或專利因喪失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等。

2.地域審核

為確保投資利益,加盟者應享有獨家地域權,以避免惡性競爭帶來的不良後果。所以,合約中應明確指出在加盟者區域內不再指定其他投資者或特許人自己經營該業務,也不能將其製造的產品或商標交於第三方使用。

對連鎖企業總部來說,如果地域權過大,則會影響其業務的發展速度。為平衡雙方要求,雙方通常會先為該地域預訂業績目標,作為日後更改地域權的依據。

3.加盟費用

加盟費是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合同不僅應明確費用標準,還應明確收費的內容和收費方法,特別是後續費用,是按年收取,還是按季或月收取,以及在什麼日期收費。

4.合作年限

合約中應注明合作的有效期,基本上特許經營業務合作應該是長期的,但國內的情況,一般商業租約都不超過5年,所以合作期限都不能過長。以加盟者的立場分析,該合作年限應足夠他把這項投資收回來,並可實現預期的目標。在理想的情況下,加盟者應享有續約的權利和改變加盟方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