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質量評價與認證(6)(3 / 3)

認證機構對注冊的獲證方應在每年規定時間定期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獲證方在規定範圍內,允許使用質量管理體係認證標誌,但不得用於產品上、包裝物上或作為產品合格的說明。

9.監督審核與管理

在認證證書3年有效期內,認證機構負責對認證證書持有組織的質量管理體係進行監督審核與管理。首次監督審核一般在獲證半年後進行,以後每年進行一次。審核組成員可以是原審核組成員,也可以另行選派。必要時,可進行不定期的監督審核,但一般每年不超過兩次。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內進行的每次監督審核應覆蓋獲證方所申請的質量管理體係標準涉及的全部過程,但部門可以抽樣。每次監督審核均應編製監督審核計劃,並按計劃實施審核,審核完成後,由審核組長出具監督審核報告,按審核報告的審定及審批程序進行審批。

監督審核應監察認證證書和標誌是否按規定正確使用。如在獲證方的廣告、宣傳材料中發現對認證製度的不正確宣傳或證書、標誌的誤用,認證機構應采取適當的措施。

認證機構應要求獲證方按要求向認證機構提供有關對其進行投訴和依據質量管理體係標準要求或其他引用文件要求的采取糾正措施的記錄。

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時,根據獲證方提交的重新認證的申請,認證機構將再次組織認證審核(複評)。

質量管理體係認證機構應對獲準認證的組織在證書有效期內定期實施監督(證書到期,進行複評),以評價獲證組織的質量管理體係是否持續滿足審核準則的要求。這是促使受審核方質量管理體係有效保持並持續改進的重要方法。

認證後監督包括監督審核與管理,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置,並在特殊情況下組織複審。監督審核的程序與初次審核的程序一致。

(1)監督審核的目的

監督審核是對獲證組織的質量管理體係的保持和持續改進情況進行檢查評價的活動,主要目的如下。

①促使獲證組織的質量管理體係持續滿足審核準則的要求,保持提供滿足要求的產品的能力。

②促使獲證組織持續改進質量管理體係的有效性。

③使獲證組織對認證證書的有效性和認證機構的公正性、權威性樹立信心。

(2)監督審核的要求

①在認證證書的有效期內定期實施監督審核,其時間間隔不能超過1年。

②每次監督審核應派出正式的審核組,並按初次現場審核的程序進行審核,但人數一般為初次現場審核的1/3。特殊專業可適當增加。

③審核組不能由實習審核員單獨組成,其中必須有熟悉審核方專業的人員。

④每次監督審核時可以對受審核方的質量管理體係過程或部門進行抽查,但證書有效期內必須覆蓋全部過程和部門;同時,應複查初次審核或上次監督審核時的遺留問題。

⑤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情況、內部質量審核、顧客投訴處理和內、外部信息反饋的產品質量狀況是每次監督審核的必查項目。

⑥與初次審核相比,監督審核的要求不僅不應放鬆,反而應適度從嚴。有的認證機構規定,監督審核發現的問題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應停止證書的有效期,或在發現上次審核中相同問題時應考慮不合格性質的“升級”。

(3)監督審核與管理中發現問題的處置

對監督審核與管理中所發現的問題,應依嚴重程度按以下3種處置方式進行處理。

①認證暫停。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機構可暫停持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標誌的資格。

持證組織未經認證機構批準,對獲得認證的質量管理體係進行了更改,且該更改影響到質量管理體係的認證資格。

監督審核時發現持證組織的質量管理體係達不到規定要求,但嚴重程度尚不構成撤銷認證資格。

持證組織對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不符合認證機構的規定。

持證組織未按期交納認證費用且經指出後未予糾正。

發現其他違反質量管理體係認證規則的情況。

②認證撤銷。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認證機構可撤銷持證組織使用認證證書和標誌的資格,並收回其質量管理體係認證證書。

暫停質量管理體係認證資格的通知發出後,持證組織未按規定要求采取適當的糾正措施。

監督審核時發現持證組織的質量管理體係存在嚴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情況。

發現認證機構與持證組織之間簽訂的正式協議中特別規定的其他構成撤銷認證資格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