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諾貝爾獎(1)(2 / 2)

除了組織基金之外,頒發各項獎金的部門還有由它們支配的“特別基金”和“儲蓄基金”,作為規定範圍之內某些特殊目的的費用。

一切基金和其他財產均屬諾貝爾基金會所有,並由它來進行管理。

總而言之,主要基金的收入,在減去百分之三十二點五(即百分之十的附加資本,加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中的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各獎金部門的經費)後,分成五份,就是每年頒發的諾貝爾獎金的金額。1901年第一次頒發的獎金,每份金額為十五萬零八百克朗。現在的獎金,在票麵上要高出百分之七十左右,當然在實際價值上,卻要比這個數字低得多。從1946年起,基金會的財產和由此而來的收入,除地方不動產稅外,其他稅款均被免除。在這之前,總共交出的稅款達一千三百五十萬瑞典克朗。據了解,獎金獲得者的所在國家,或者在法律上,或者在事實上,也對這種獎金免收所得稅。

基金會的投資政策,很自然地要把保持和增加它的基金,從而增加獎金的金額,作為頭等重要的因素來製定。遺囑本身曾指示執行人把剩餘的財產投資到“安全的證券”方麵,從而形成諾貝爾基金。在1901年最初為董事會製定的投資規則中,“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曾根據當時的情況,被解釋為意味著金邊證券,或者以這類證券或不動產為抵押的貸款,而這類證券和不動產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發行或存在的。由於兩次世界大戰及其在經濟和金融方麵的後果所引起的變化,“安全的證券”這個提法,需要根據現有的經濟條件和趨勢而重新加以解釋。因此,在基金董事會的要求下,原來對於投資的限製已經逐漸被放寬。根據這種情況,自1958年以來,基金會原則上可以不僅在證券和有擔保的貸款方麵投資,而且也可以自由地在不動產或股票方麵投資。

然而,在對外國股票投資方麵的某些限製卻仍然存在。這些限製的目的是,盡可能地保護住資本和收入,從而使獎金能夠不因貨幣貶值而降低,並且能夠抵得住貸款市場利率降低的情況,而不致使這項資本減少。基金會主要是在瑞典和挪威投資它的基金資本。在某種程度上,也在別的國家進行投資。

二、諾貝爾獎金

諾貝爾的遺囑確定了評判獎金的基本原則。遺囑的執行人、獎金頒發機構的代表和諾貝爾家族的代表,曾共同為獎金實施製定了必要的指令。如前所述,這些指令包括在諾貝爾基金會的章程以及各種獎金頒發單位的特別規則裏;根據指令,所有這些章程和規則都是從1900年生效的(後來有些改動),並且根據關於這項遺囑的糾紛所達成的一項協議,它們都經過了瑞典政府的批準。

按照遺囑的規定,獎金將授給那些在前一年裏曾經給予人類以最大利益的人:不分國籍,隻看功績。

根據實施指令,“前一年”這三個字,不一定局限於隻考慮在那個時間之內所做出的成就;也可以包括那些其重要性直到一年前還沒有顯露出來的成就。另外一個評判條件是,該項成就應該是已經發表出來的。

將文學限製於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著作這條規定,曾使頒發這項獎金的瑞典科學院經常處於為難狀態;並且使這項獎金引起了很多批評性的爭論。開始的時候,這句話被狹義地按字義進行了解釋,其結果是,使世界文壇很多名將一概落選。“帶有理想主義傾向的著作”這個概念後來逐漸有了改變,現在的那種廣義解釋,更多的是以其精神而不是以其文學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