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諾貝爾獎(2)(1 / 2)

某些人已經有權推薦諾貝爾獎金獲得者的候選人,而另外一些人則由於受到各獎金頒發機構的邀請,從而被授予這種權利。這兩類提名人的選擇都是根據能力做出的;而對於後者,還要考慮其廣泛性。各獎金頒發係統的規則略有差異,但在提名權屬於個人而不屬於科學院或其他機構這一點上,卻是共同的。這是為了避免引起公開的討論和投票,從而可能給那些潛在的獲獎候選人造成不必要的難堪。任何對於諾貝爾獎金的毛遂自薦,都要被作為取消資格的一個理由,各授獎係統都是這樣做的。現將各授獎係統的資格規定簡要地分述如下:

物理學和化學:

根據章程中第七款規定,下列人員有權推薦獲獎人:

1.皇家自然科學院的瑞典或外國院士;

2.諾貝爾物理學和化學委員會的委員;

3.曾被授予諾貝爾物理學或化學獎金的科學家;

4.在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赫爾辛基大學、羅琳娜醫學院和皇家技術學院永久或臨時任職的物理學和化學教授,以及在斯德哥爾摩大學有永久性職務的該學科的教員;

5.出於使各國和它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由皇家自然科學院選擇至少六個大學或具有同等水平的學院內擔任同類職務的人員;

6.自然科學院認為可能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生理學或醫學:

下列人員有權提出獲獎候選人名單:

1.羅琳娜醫學院教學機構的成員;

2.皇家自然科學院醫學部院士;

3.以前的諾貝爾醫學獎獲得者;

4.烏普薩拉、隆德、奧斯陸、哥本哈根和赫爾辛基大學醫學係的係務成員;

5.出於使各國和它們的學術中心能夠得到相宜名額分配的考慮,由授獎單位選擇至少六個醫學係的係務成員;

6.授予單位認為可能合乎邀請目的的其他科學家。

文學:

享有獲獎候選人推薦權的人員為:

1.瑞典科學院和其他在體製與目的方麵與它相似的科學院、研究所和學會的成員;

2.大學和大學學院的文學和語言學教授:

3.以前得過諾貝爾文學獎金的人:

4.在本國文學創作界有代表性的那些作家協會的主席。

和平:

下列人員有權提名授予諾貝爾和平獎金的候選人名單:

1.挪威議會諾貝爾委員會的現任或前任委員,以及挪威諾貝爾學會所任命的顧問:

2.各國全國議會的議員和政府成員,以及議會聯盟的成員;

3.海牙國際仲裁法院的成員;

4.國際和平委員會常務理事會的委員;

5.國際權利協會的成員和聯係成員;

6.大學的政治科學、法律學、曆史和哲學教授:

7.曾經獲得過諾貝爾和平獎金的人。

征求推薦獎金獲得者候選人的邀請書,在頒發獎金前一年的秋天發出去。推薦的名單,必須於授獎那一年的2月1日前到達授獎機構的諾貝爾委員會。如果把推薦的名單送到了諾貝爾基金會的話,它們將被轉交到相應的諾貝爾委員會那裏。2月1日之後,各諾貝爾委員會立即開始對它們所收到的提名進行初步的審定。被推薦的名單及他們所代表的國家數字,除了和平獎金之外,都有一種不斷增加的趨勢。

推薦的名單必須是書麵的,並且要附上那種能夠說明獲獎理由的已經發表過的材料。如果提名沒有及時交來,或者作為評判的材料不是用任何一種斯堪的納維亞語言、英語、法語、德語或拉丁語寫的,並且在不付出很大麻煩和花費就無法利用的情況下,有關授獎單位就沒有義務來考慮這一提名。

經過對被推薦的那些人的成就進行艱苦、細致的權衡之後,最後階段的評判工作,便集中到少數幾名候選人身上。如果有必要的話,正像所提過的那樣,可能請進另外一些專家參加評判,而且不管他們的國籍如何。在九十月份期間,各委員會推薦的名單要提交到各自的獎金頒發機構。隻在很少見的情況下,還出現一些遺留問題。各授獎係統最後做出決定的日子略有不同,但在11月15日前,各項決定必須做出來。在通常情況下,獎金頒發機構會同意委員會的推薦,但例外的情況也並不是沒有的。因此,直到授獎宣布之前,誰都難以確定。獎金一般隻發給個人,但和平獎金例外,它也可以發給一個機構。對於這種獎,通常不許上訴反對。外交或政治方麵對某位候選人的官方支持,對於獎金頒發不起影響作用,因為授獎機構在履行職責方麵,是完全獨立於國家之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