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諾貝爾機構
諾貝爾基金會,是根據阿爾弗雷德·諾貝爾遺囑的規定建立起來的。他的這項遺囑是於1895年11月27日,也就是在他去世前大約一年的時間,於巴黎簽署的。管理這個基金會和獎金頒發機構的章程,是由瑞典國王於1900年6月19日在議會頒布的。因此,這個基金會的出現,是在阿爾弗雷德·諾貝爾死後大約三年半的事情。受這一章程製約的機構是:
1.諾貝爾基金會及其理事會和董事會:
2.四個獎金頒發機構:瑞典皇家自然科學院、羅琳娜醫學院、瑞典科學院和挪威議會的諾貝爾委員會:
3.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分別負責每項獎金事務(其中包括上麵提到的挪威議會的那個委員會,它本身就是一個獎金頒發機構);
4.四個諾貝爾學會,分別對每家獎金頒發機構負責。
五個諾貝爾委員會各有三至五名委員,分別由所屬的機構指定。每個委員會可以召集專家參加評議和推薦工作;在某些情況下,他們可以增選臨時委員,臨時委員有權參與決定。委員和專家們可以從超出獎金頒發機構本身的範圍去挑選,而且不分國籍。委員會的職能是為相應獎金頒發機構進行籌備工作和提供谘詢意見,但挪威委員會由於本身就是獎金頒發機構,因此其職能有所例外。
諾貝爾學會分別由每個獎金頒發機構建立,以便對獎金的執行過程進行必要的調查,並以各種方式推行基金會的宗旨。後一項職責現在變得更加重要。
自然科學院諾貝爾學會(1905),下設物理學部(1937)和化學部(1944)。
羅琳娜醫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生物化學部(1937)、生理神經學部(1945)和細胞研究與遺傳學部(1945)。
瑞典科學院諾貝爾學會,下設諾貝爾現代文學圖書館(1901)。
挪威諾貝爾學會,下設一座收藏關於和平與國際關係方麵書籍的圖書館(1902)。
諾貝爾學會的負責人和職員由獎金頒發機構討論選擇。這些任命均不分國籍。
諾貝爾基金會的理事由各獎金頒發機構挑選,總共有十五名理事,每個獎金機構選擇三名。理事們選舉產生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但正副董事長不在此內,他們是由瑞典政府任命的。理事會的其他主要任務是,審閱董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審計員們的財務報告,並對董事會當年的工作進行審核批準。
基金會的董事會由五名董事和三名副董事組成。他們從董事會的成員中選舉一名執行主任。董事會的主要任務是管理基金和基金會的其他財產。
執行主任是基金會的行政負責人。他負責製定基金會投資政策的基本方向,就投資和人事等問題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及管理基金會的各種財產。他還負責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隆重授獎儀式的安排工作。在五任執行主任中,最傑出的是拉格納·索爾曼,他是阿爾弗雷德·諾貝爾的生前好友與合作者,也是他遺囑的執行人之一。索爾曼先生從基金會建立開始,直到1948年去世,一直在基金會裏擔任不同的職務,應該說他在工作中,始終貫徹執行阿爾弗雷德·諾貝爾的精神。基金會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源於他在執行這項遺囑方麵所具有的嚴肅熱情和所進行的獻身工作。隨著他的去世,將基金會與這位捐獻者聯係起來的最後一個人也就不複存在了。
自1926年,諾貝爾基金會在斯德哥爾摩有了自己的辦公大樓,即坐落在斯圖爾街十四號的諾貝爾大廈。
從阿爾弗雷德·諾貝爾的遺產接收過來的錢,總共有三千一百多萬瑞典克朗。根據章程規定,將這筆錢的大部分用作“主要基金”(即獎勵基金,約二千八百萬克朗);剩下的一小部分,用來設立“建築物基金”(行政大樓和每年舉行授獎儀式使用的大廳租金)和“組織基金”:五個獎金部門各有一份“組織基金”,用來支付各自的諾貝爾學會的組織費用。
主要基金的增長,是通過每年將它在當年所獲淨收入的十分之一作為附加資金,通過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利息,以及通過把這些無法分配的獎金的全部或部分(不低於三分之一),交付主要基金作為資本而取得的。每年將主要基金得到的淨收入,扣除前麵所提到的十分之一,然後平均分成五份,交給各獎金頒發機構使用。各獎金頒發機構都將自己攤到的那份金額的四分之一留下,作為與獎金頒發有關事宜的費用:其餘部分則交給各自的諾貝爾學會,每份金額的四分之三構成獎金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