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把文學獎授予“創作出具有理想主義傾向的最傑出作品的人”這一條款,布蘭廷指責說:
“坦率而言,選擇瑞典文學院作為文學獎頒獎機構,是不適當的。全都弄糟了,尤其是對該團體所寄托的能夠反映‘理想主義’的期望,恰恰是一種失誤”。
和平獎也遭到了他的批評。
這位未來的和平獎得主布蘭廷(參見附錄三)宣稱:
“唯一的辦法是,通過各國工人階級的國際聯合會……造成世界和平的有效嚐試,決不是個別團體的事情。顯然,群眾應當共同分享諾貝爾基金的收益,以便能夠繼續和平工作,使和平工作得到加強。”
此外,諾貝爾去世時的戶籍問題,也引起了很多爭議。
諾貝爾自幼隨同父母離開瑞典,移居俄國。此後,他一直活動在俄國、意大利、法國、德國、英國、瑞典等歐洲國家,始終沒有定居在一個地方,因而被人戲稱為“歐洲最富有的流浪漢”。
諾貝爾去世時,不僅在瑞典的波福什和比約克博恩有住宅,他在法國巴黎和意大利聖雷莫還擁有豪華的寓所。
確定諾貝爾去世時的真正戶籍,成了法律上的一個難題。因為隻有戶籍得到法院認可,才能作出清算他的遺產的決定。
在諾貝爾的最後遺囑中,委派兩名遺囑執行人的條款,始終沒有受到爭議。
但是,遺囑執行人的權力,並沒有得到瑞典法律的承認。因此,隻能依據習慣法行事。
當時,遺囑執行人麵臨的問題,主要是如下三個方麵:
1.法律手續與有爭議的問題;
2.兌換股票與將股票重新投資於安全的債券;
3.設立必要的財產管理機構與製訂獎金分配章程。
由於遺囑執行人索爾曼和裏爾雅克斯特缺乏這些方麵的法律知識,他們聘請了瑞典上訴法院的法官卡爾·林達哈根作為他們的法律顧問。
卡爾。林達哈根是一位熟練的律師,而且善於傾聽不同的意見。他對於實現諾貝爾的遺囑,懷有濃厚的興趣。
在往後的日子裏,林達哈根不僅能夠同政府有關當局,而且能夠同各頒獎機構建立起極好的聯係。並且在製訂諾貝爾基金會的重要章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當時最有爭議的問題是,選擇哪一家法院來檢驗諾貝爾遺囑的合法性。
如果確定諾貝爾的戶籍是巴黎。遺囑的合法性在法國很可能出現爭議,因為法國律師會引用嚴格而又詳細的拿破侖法典,對遺囑本身存在的缺陷進行挑剔。
法國的法院就會向諾貝爾在法國的財產,和在其他國家尤其是德國的財產,提出所有權的要求。此外,諾貝爾在法國的財產(包括他的國外債券),理應付給法國遺產稅。
相反,如果確認瑞典是諾貝爾的戶籍地,那麼,隻有諾貝爾在法國的財產才繳納法國稅。
根據正規的看法,有資格檢驗遺囑合法性的法院,應當是諾貝爾最後定居的當地法院。
遺囑執行人認為,諾貝爾生前最後三年,在瑞典波福什度過了大部分時間,因此波福什是諾貝爾的戶籍地。
波福什屬瑞典卡爾斯庫加縣管轄。這樣,卡爾斯庫加法院就成了處理遺囑有關事宜的理想法院。
1897年1月中旬,索爾曼來到巴黎,住在阿爾貝旅館。這是一幢緊靠馬拉科夫大街諾貝爾公館的老式建築物。
他同瑞典駐巴黎總領事古斯塔夫·諾達林取得了聯係。
索爾曼很清楚,諾達林曾經是諾貝爾1893年遺囑中指定的三名遺囑執行人之一。後來不知什麼原因,諾貝爾在1895年的最後遺囑中刪去了他的名字。
為了將諾貝爾在法國的財產登記造冊,以便變賣,需要有官方文件為依據。
諾達林給了遺囑執行人極大的幫助。
他提供了一份符合法國法律的文件《習慣法彙編》。這份文件中有一段文字規定,遺囑執行人可以在繼承人缺席的情況下,編製立囑人在巴黎的財產清單。
索爾曼很快就完成了馬拉科夫大街諾貝爾公館內的家什和私人財產的登記工作,並且列出了諾貝爾生前存放在巴黎各家銀行內的證券清單。
嗣後,索爾曼又去了聖雷莫,完成同樣的財產登記工作。
為了防止種種不測,兩位遺囑執行人,索爾曼和裏爾雅克斯特,再次來到巴黎。
他們將諾貝爾存放在法國備種銀行裏的證券,全部轉移到法國國立貼現銀行的三個保險箱內。
1879年3月初,索爾曼離開巴黎,到了英國倫敦。
他很快便同諾貝爾在英國的遺產顧問兼律師沃倫先生取得了聯係,開始清算英國的遺產。
隨後,索爾曼請求諾貝爾生前在倫敦銀行的熟人,做好諾貝爾財產出售的準備。
由於諾貝爾的親屬對這份遺囑有看法,他們覺得所得的遺產不多。另一方麵,他們非常擔心,出售“諾貝爾兄弟石油公司”和許多達納炸藥企業中的諾貝爾股票,可能威脅到他們的財政狀況。因此,他們傾向於在法國打這場官司,而且法國的法律和法院很可能維護他們的利益。所以,轉移這些財產便成了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