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購令:求田先問舍
“求田問舍”語出《三國誌》,是劉備說的,原話是當麵批評一個叫許汜的人,說他不是忙著買地就是到處打聽房子的價格,還要去嘲諷那些幹事的人。這個詞跟房地產限購本不搭邊,但是唐朝施行的一項房地產限購政策,正好可以用這個詞來概括。
唐朝對住宅用地有明確的標準,不是有錢就可以多買多蓋,它規定普通人家每3口人給一畝宅基地,“賤民”之家每5口人一畝,如果多占,“一畝笞十”,就是每超過一畝打10大板。同時還規定,一處房產或地產要出售,買賣雙方談妥還不行,還要征求所在地的鄰居以及賣方族人的意見,“先已親鄰買賣”,即鄰居和族人有優先受讓權。
這就比較麻煩,極大地增加了房地產交易的難度。但這項製度也減少了一些鄰裏矛盾和家族糾紛,所以這項製度不僅在唐朝施行,而且被其後的幾個朝代沿用,前後長達一千多年。一直到民國時期,報紙上還經常可以看到這樣的啟事:“某房某地已談妥買賣,該業主的族人和鄰居們如有異議,請速與購房人聯係。”
房產稅:
標準太高,差點斷送政權
房地產算資產,對資產征稅早已有之,周朝稱廛布,漢代稱算緡,唐代也有,稱間架稅。
按照《資治通鑒》的解釋,所謂“間架”是指“每屋兩架為間”,也就是並列的兩個屋架之間的空間稱為一間房,就以此為標準收稅。豪華一些的所謂“上屋”每年每間收2000錢,一般化的房子也就是所謂“中屋”每年每間收1000錢,差一些的房子也就是所謂下屋每年每間收500錢。對照一下九品官的月薪,這個標準絕對不低。
收這個稅有個背景,唐德宗在位時有4家藩鎮聯合造反,唐德宗決定用兵,但需要大量軍費,國庫拿不出這麼多錢,於是有人出主意收這個稅。收房產稅倒也不是唐朝的創舉,問題是這麼高的標準讓人如何承受?果然,此令一出群情嘩然,拿不出錢交稅的自然覺得沒活路;有些人雖然有錢,但房子也多,一交就是一大筆。朝廷不管,規定強力收繳,對隱瞞房產逃稅的,一經查實就打60板。還鼓勵鄰居、親朋揭發,查實後獎勵5萬錢。
這項房產稅剛施行幾個月,長安城外發生了一次軍隊嘩變。叛軍為贏取民心,打出了“不稅汝間架除陌矣”的口號,說他們要是取得了政權,馬上就取消房產稅和其他的亂收費,老百姓紛紛支持叛軍。唐德宗在長安呆不住,逃到了乾縣。這場叛亂最終還是平息了,不過讓唐德宗大為震驚,下達罪已詔,承認政策失誤,宣布廢除間架稅。
房地產中介:
最早的職能是防止逃稅
買賣房產找中介,既省心又安全。中介公司“一手托兩家”,促成交易,收取傭金,這種經營模式是“三贏”。
唐代也很重視房地產中介的作用。後唐時明宗曾下令:“如是產業、人口畜乘交易,須憑牙保。如有違故,關聯人行科斷。”意思是有資產、奴婢以及牲口要買賣的話,必須經過“牙保”,否則就要接受調查。
這裏的“資產”主要指的就是房地產,這裏的“牙保”是一種中介機構。有人認為這也是中國最早的房地產中介公司。在古代,經手房地產買賣的中介機構稱“莊宅牙行”,經手奴隸買賣的中介機構稱“生口牙行”,經手牲口買賣的中介機構稱“五畜牙行”,它們都是“牙保”。
根據唐明宗的這項法令,房地產交易除了“求田問舍”外,還不能隨意私下進行,必須有中介機構的參與。朝廷之所以管得這麼細,推測起來可能與稅收有關。除了收房產稅,房地產交易行為本身在曆代也都是收稅的。比如,東晉時規定房地產交易收稅標準為4%,其中賣方承擔3%,買方承擔1%。唐代也不例外。這樣就會產生一些逃稅行為——買賣雙方私下達成交易,免了這筆稅。為堵塞這個漏洞,朝廷規定中介機構強製介入,同時鼓勵知情者揭發,保證每筆房地產交易都記錄在案,想逃稅比較困難。
(作者為文史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