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做好貨、船的有效銜接。目前我國船期不準、爆艙甩貨等情況較為常見,因此出口商在簽約、定艙、交貨時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為此,出口商應與船公司或船代保持密切聯係,把握船舶動向,一旦預測船舶延誤到港可能影響到信用證裝船期,就應迅速調整裝船計劃,更換裝運船舶、航次或裝運港。在FOB等術語下由買方派船時,出口商還應與進口商保持密切聯絡,避免由於船貨銜接不當而延誤裝運期,從源頭上避免預借提單發生的誘因。
3.避免信用證中出現“雙到期”。“雙到期”是指信用證中的最遲裝運期和有效期是同一天,這樣會對結彙不利,有可能促使預借提單的發生。在實際業務操作中,可將裝期提前一定的時間(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時間來製單結彙,從而減少預借提單發生的概率。
4.及時補救將損失降到最低。出口商應及時與進口商取得聯係,請求修改信用證,並求得對方的諒解。一般來說,在裝運期僅有稍許耽擱的情況下,除非是應節或價格波動大的商品,考慮到長期合作關係,進口商通常也會在沒有遭受實質性損失的情況下給予通融。即使進口商不同意改證,出口商至多也隻需支付事先約定的違約金。依據“無損害則無賠償”的原則,隻有在進口商確有損失的前提下出口商才需要向其支付賠償金。
(二)對進口商的危害及防範措施
如果預借提單的簽發是出口商惡意所為,那麼出口商可憑提單在信用證項下收取全部貨款,進口商因此可能遭遇貨、款兩空,且很難追索。即使善意的預借提單也會給進口商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首先,由於貨物延遲運到,可能錯過銷售旺季,進口商將遭受市價跌落造成的損失。其次,由於實際運到時間晚於合同約定的時間,由此會造成時鮮或有特別時間約定的貨物減值甚至失值,從而給進口商帶來損失。再次,在國際貨物買賣關係中,進口商往往還與國內訂有內銷合同。一旦貨物延遲運甚至沒有運到,內銷合同相對方可解除合同並向進口商索賠,進口商須因此賠付違約金,所以,進口商應采取以下一些防範和處理措施:
1.選擇資信好的出口商。信用證的發明本身就是雙方互不了解信譽狀況下產生的。如果進口商掌握對方的資信狀況,就可以對以後的決策起到風險防範的作用。出口商的資信狀況可通過有關的行會或商業性資信機構、銀行調查和駐外使領館的商務處等途徑獲得。
2.選擇適合的貿易術語。如果選擇C組或D組貿易術語,由於承運人是由賣方選擇,簽發預借提單的風險性將大大增加。為避免預借提單的發生,建議選用F組下的貿易術語。因為F組是由進口商尋找承運人辦理運輸,這樣便可以避免貨物出口商尋找承運人並以簽訂運輸合同為條件要求承運人簽發預借提單。
3.慎重選擇可信賴的承運人。承運人的選擇對於避免預借提單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貿易實踐中,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現實的。在使用保函的情況下,隻能靠承運人從自身的角度去約束行為,才能規製預借提單所帶來的風險。可信賴的承運人可以很大程度地降低風險,並減少由此產生的麻煩。
4.積極尋求海事司法保護。首先,進口商若發現出口商有詐騙跡象時,應及時報案或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次,鑒於外方欺詐得手後就可能難以尋其蹤跡,為保證判決的有效執行,進口商應及時采取海事請求保全措施,申請對詐騙者所有物或詐騙標的物實施扣押或凍結,確保日後判決獲得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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