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甩貨,是因貨物船舶推遲抵港,實際上是取消了一個航班,而承運人所委托的船代公司即E公司未能在有效的截單期停止接受訂艙,又為下一航次的裝運繼續訂艙,因而將兩個航次的貨物集中在一個航次,產生了嚴重的爆艙,這顯然是E公司的嚴重失誤。
在我國海事司法實踐中,甩貨、漏裝被認定為承運人違約,承運人應承擔違約責任。眾所周知,經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貨物的托運要求即“要約”後,經後者確認後即“承諾”,運輸合同就宣告成立。運輸合同的主要書麵形式就是訂艙單,B公司接受H公司貨運代理委托,向承運人C公司委托的外輪代理E公司訂艙,E公司接受訂艙,雙方運輸合同關係成立。既然雙方運輸合同關係成立,那麼根據我國《海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承運人E公司原因造成的甩貨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HS252-108號提單的性質和法律問題剖析
一般情況下,貨物尚未裝船完畢,承運人則隻能簽發“收貨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這種提單上不應有裝船日期,更不應該有“已裝船”字樣。僅當貨物實際全部裝船後,承運人方可將該提單轉簽為“已裝船提單”。但C公司並未這樣做,而是在港口集裝箱場站收到貨物但未裝上船的情況下,簽發了HS252-108號已裝船的正本提單,該提單性質即為預借提單。
此外,應H公司的要求,C公司簽發的該提單日期為12月26日,比實際交貨日要提前,可見該提單還存在倒簽行為。倒簽提單(Anti-dated B/L),是指在貨物裝完船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的早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換言之,實際裝船完畢日期要晚於提單上記載的日期。本案例中,貨物沒有實際裝上船,從嚴格意義上說,HS252-108號提單還不能算倒簽提單,隻能理解為提單的日期倒簽。
(三)預借或倒簽提單的違約責任
惡意預借或倒簽提單違反了如實簽發提單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習慣法義務,損害了收貨人的經濟利益,使收貨人因托運人的違約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範圍擴大。承運人在簽發提單時,明知貨物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裝船,仍然替托運人掩飾,蒙騙不知情的收貨人,使其接受提單、支付貨款,在主觀上對這一損害存在間接故意。預借或倒簽提單是一種托運人和承運人合謀欺詐收貨人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8條和第9條的規定,兩者應向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本案例中,雖然H公司給C公司寫了要求倒簽的書麵材料,但C公司應知預借、倒簽提單是違法的,故不能免責。並且,由於船期延誤而爆艙甩貨,H公司的17箱貨根本沒有裝上D輪,引發X公司收不到貨,要求解除和A公司的買賣合同,又正好遇上鋁錠價格下跌,給A公司事實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C公司應該對此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當然,由於存在侵權和違約的競合,除了提起侵權之訴外,收貨人也可以選擇依據提單合同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預借提單在國際貿易實踐中的危害及防範
(一)對出口商的危害及防範措施
預借提單是一種侵權行為,出口商可能因此行為與承運人一起承擔連帶責任。另外,在預借提單情形下,由於單證仍然表麵一致,開證行並不能解除自身的付款義務,在憑單付款後也無法向出口商追索。但是,進口商仍可以出口商延遲交貨為由向其提出索賠。在實踐中,若延遲交貨影響到了季節性貨物的銷售或恰逢買方所在地市場價格下跌,進口商即可以預借提單構成侵權為由向出口商提出索賠。倘若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進口商即可拒絕提貨,並請律師上船查閱貨單以及相關資料。一旦查出保函,即表明承運人與出口商間存在通謀,進口商即可同時以承運人和出口商為被告提起訴訟,出口商最終將陷入被動並被迫作出賠償,以致承擔包括商品差價、運雜費、保險費、壓倉費、占箱費和堆場費等在內的重大經濟損失,同時也喪失商業信譽。出口商應采取以下一些風險防範和處理措施:
1.合理選定裝運期,充分備貨。預借提單大多數情況下是由於規定的裝運期已到而貨物尚未準備好或未能及時裝船所導致,因而合理選定裝運期,充分備好貨物,便可最大限度的減少預借提單的產生。出口商在洽談合同交貨期時,除了要考慮自身生產能力,也要考慮到對一些價格波動幅度大的商品或應節、換季、鮮活商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要合理選定裝運期。如果出口商對交貨時間把握不準,可在簽約時將裝運期適當延長,以便有充足的時間進行生產備貨,避免不能按時交貨構成違約而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