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一則案例分析甩貨預借提單糾紛及風險防範
案例分析
作者:孫夏 夏亮
在外貿實踐中,甩貨預借提單常有發生,它也是我國中小外貿企業麵臨的現狀。預借提單(Advanced B/L),是指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和交單期已屆至,但由於某些原因貨物未能裝船或全部裝船,托運人為結彙而要求承運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出口商可憑此提單在信用證下收取貨款,而進口商則延遲收貨甚至收不到貨,極易導致各種糾紛。下麵就以一則因船舶延期甩貨而簽發預借提單的案例來對相關問題作一分析。
一、案情介紹
賣方香港某鋁業有限公司(簡稱A公司)與買方日本某公司(簡稱X公司)於9月25日簽訂了編號為900ALS-0126的鋁錠銷售合同,付款方式為即期信用證。A公司又作為買方於10月5日與賣方國內某有色金屬進出口總公司(簡稱H公司)簽訂了編號為90ZKMN-E606的鋁錠銷售合同,付款方式為D/P,裝運港青島。X公司開出的信用證規定,最遲裝運期限為12月31日。
12月18日,H公司委托某市運輸公司(簡稱B公司)向某遠洋運輸公司(簡稱C公司)所屬的某輪集裝箱船(簡稱D輪)裝運由青島港運往日本大阪港的出口鋁錠,共需17個集裝箱。B公司接受委托後,同日向C公司委托的某市外輪代理公司(簡稱E公司)出訂艙單,書麵要求“訂D輪252航次(12月20-26日船期)”。因各種原因,D輪拖期,於次年1月1日抵港。1月4日,H公司按要求貨物全部裝箱後送E公司指定的港口集裝箱場站完成交接,並由D輪大副在收貨單簽字確認。1月8日,B公司憑收貨單向E公司換取了已裝船的正本提單(提單編號為HS252-108),並將正本提單交給了H公司。因D輪拖期,為結彙方便,應H公司的要求,E公司提單簽發日期為12月26日。次年1月15日,A公司收到H公司遞交的全套單據,並將其交給銀行議付貨款,並同時將有關單證傳到X公司,以便辦理提貨手續。
D輪1月7日裝完貨後離港。1月8日,B公司業務員在現場發現17箱貨根本沒有裝上D輪,仍然留在港口的集裝箱場站,隨後通知H公司。1月17日,X公司去大阪港提貨,發現D輪沒有裝載HS252-108提單項下的貨物,隨即電告A公司,取消了900ALS-0126合同項下此貨物的買賣,並要求該公司支付10%的違約金。議付行也將全套議付單據退還A公司。
事後,A公司向C公司提起海運欺詐訴訟。A公司訴稱:(1)由於C公司預借提單的行為給A公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X公司宣布解除買賣合同,A公司因此損失差價利潤約4.7萬美元,且還需支付X公司10%的違約金。(2)由於國際市場鋁錠價格下跌,A公司遭受90ZKMN-E606合同價格與目前可比價格之差價損失近23萬美元。(3)A公司還需承擔貨物占箱費和堆場費及不能收回資金所致的利息損失。
C公司辯稱:(1)因該船貨載極滿,經B公司和E公司共同商定,改裝下一航次,後因貨方要求退貨,結果未能出運。(2)為了結彙方便,H 公司明確要求倒簽提單,由此發生的一切後果和損失,由B公司和H公司承擔。(3)C公司指示E公司在貨物裝船後予以倒簽,但在未裝船的情況下,E公司擅自簽發預借提單,C公司並未知悉,E公司屬於一種越權行為,責任和損失應由E公司承擔。
在開庭前,C公司考慮到甩貨、漏裝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承運人違約,主動與A公司商談,達成如下協議:(1)A公司撤訴;(2)C公司向A公司賠償199990美元;(3)適合的時候,C公司將17箱貨運抵目的港;(4)訴訟費、占箱費和堆場費及相關費用由C公司承擔。最後,雙方達成庭外和解。
二、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較典型的承運人因爆艙而隨意甩貨,並因船舶拖期而預借提單、倒簽日期所造成的經濟糾紛。爆艙甩貨、預借提單和倒簽日期等問題是本案的關鍵。
(一)爆艙甩貨的法律責任界定
甩貨是在進出口、海運物流等行業非常流行的術語,又叫甩箱或甩櫃,主要是指實際訂艙的數量超過了船舶實際可用的艙位,產生了所謂的爆艙,承運人不得不將多餘的貨物留下,準備下一航次裝運。甩貨的直接受害者是托運人、貨主和貨代,他們可能因此導致交貨延期,二次報關或商檢,甚至失去各自的客戶。甩貨的原因有很多,不是所有的甩貨都是由爆艙所引起,有的是因貨物結構、港口作業時間及港口潮水影響,有的是承運人考慮到船舶的穩定性可能影響航行安全,有的是因為貨主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