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建設視角下中國和諧城市評價研究
城市經濟與社會
作者:劉金偉
摘要:從社會建設的視角出發,以公平、包容為主要原則,從政府治理、社會公平、社會保障、社會安全四個方麵,對我國287個城市的和諧度進行客觀評價。結果表明:我國城市和諧度整體偏低,相對於“北上廣”等特大城市,二、三線城市和中小城市和諧度較高,城市和諧度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關性高,東中西部地區差距明顯,西部偏遠地區基礎薄弱。和諧城市評價中的四個方麵都存在比較多的問題。未來,需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以社會建設為主要手段,促進我國城市和諧程度的提高。
關鍵詞:和諧城市;社會建設;評價
中圖分類號:C9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10-44(8)
工業化和城市化是一個國家實現現代化的兩翼。工業化在先,主要解決經濟發展的問題,工業化主要靠經濟建設來實現,目前我國這個任務基本完成;城市化在後,主要解決人民的生活問題,城市化應該通過社會建設來實現,其目標是通過社會建設構建一個現代城市社會,目前我國離這個目標還有相當程度的差距。從鄉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轉變,是現代化的實現形式,也是一個國家從傳統走向現代的主要標誌。在對待城市化的問題上,我國曾經走過彎路。改革開放前,以工業化犧牲城市化,通過城鄉二元體製,限製城市的發展,以犧牲農村為代價為重工業發展提供資源;改革開放後,在經濟建設為中心任務的前提下,很多地方把城市化作為促進經濟發展、增加政府稅收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社會建設與人自身的發展與需求。
黨的十六大以後,隨著我國發展模式的戰略轉型,未來我國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社會建設和城市化的推進,建設一個以城市為主體的和諧社會,進而實現整個社會的現代化,兩者具有目標的一致性。因此,和諧城市建設應該按照社會建設的要求,以和諧社會為主要標準,堅持以人為本、公平正義的原則,保障人的基本權利,促進人的全麵發展,為未來人們的生活提供安定、有序、和諧的環境。
1 和諧城市的概念、內容與評價體係
1.1 什麼是和諧城市
什麼是“和諧城市”?中外學界至今沒有一個完整的界定,但“和諧城市”是城市發展追求的終極目標已經形成共識。城市建設的係統論認為,“城市是以人為中心、以自然環境和公共設施為依托、以經濟活動為基礎的、複雜的社會係統。整個城市包括經濟、自然環境、公共設施、社會四個大的子係統,隻有這四個子係統互相配合、協調發展,城市才能達到和諧。”[1]新城市主義者認為,“和諧城市的核心思想在於:重視區域規劃,強調從區域整體的高度來看待和解決問題;倡導回歸‘以人為本’的設計思想,重塑多樣性、人性化、社區感的城鎮生活氛圍;尊重曆史與自然,強調規劃設計與自然、人文、曆史環境的和諧性。”[2]
秦光榮認為,“和諧城市至少應該包括以下幾項內容:首先是經濟繁榮的城市;其次是文化繁榮的城市;第三是天人合一、環境宜人的城市;第四是管理完善的城市;第五是高度重視社會發展的城市;第六是積極向上的城市。”[3]夏麗萍認為,“和諧城市的內涵包括:可持續發展、協同性、舒適性和高成長性。”[4]朱道才、姚麗敏認為,“和諧城市的內涵應包括:經濟繁榮、具備先進的文化、有完善的管理與服務相配套、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其中人與社會的和諧是和諧城市的核心。”[5]綜合來看,盡管不管學派對和諧城市的看法不同,但都強調和諧、可持續、發展等內容。
本文所指的和諧城市不是無所不包的城市係統,主要側重從社會係統的角度來界定和諧城市建設,主要指社會係統內部不同要素之間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
1.2 和諧城市評價的主要原則
1.2.1 公平正義原則
和諧城市建設的第一原則應該是公平正義,能夠為不同社會階層的人提供公平的發展機會,尤其是受教育和就業、創業的機會。能夠公平地享受城市發展所帶來的成果,城市政府為所有群體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務和社會福利。按照羅爾斯差異公平的原則,重點關注弱勢群體的發展問題,在城市社會政策製定中,優先向城市弱勢群體傾斜。正確處理好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一些群體的利益增進不能以損傷其他群體的利益為必要的前提條件。各個社會群體應當得到有所差別但恰如其分的回報,社會階層之間應當呈現一種相互開放和平等進入的狀態。
1.2.2 包容性原則
和諧城市應該是一個多元文化共存、競爭發展的城市,傳統與現代、東方與西方、不同民族、不同地域、不同派別的文化,都能在城市中交融發展。和諧城市是開放流動的城市,能夠為城鄉、各區域、國內外的人員、物資和信息交流提供公平的機會和優質服務。和諧城市的政府管理應更加公開透明,主要職能是為市民提供公共服務,為市民參與城市建設與管理提供機會與渠道,城市重要事項的決定要體現公眾的意向。和諧城市並非沒有利益差異和衝突,而是能夠用有序化的方式控製利益差異和衝突,建立一種有效的容納衝突的製度,通過利益表達規範化、製度化的途徑,動態地實現利益均衡。
1.3 和諧城市評價的內容與指標
1.3.1 政府治理:決策的透明性、公共服務的回應性與可及性
透明性是使公民對於政府政策信息和政治信息,包括政府的立法活動、政策製定、政府預算、財政開支、公共危機以及一定程度上的國防外交信息有一定的了解,使其對政府工作過程及結果進行有效監督。回應性主要指政府對公民訴求回饋和反應的迅捷與充分程度。對民意采取積極的態度,認真聽取民意代表和普通民眾的呼聲。服務的可及性,即獲得服務的容易程度和可承擔能力。政府治理主要包括:行政透明度和群眾需求關注度兩類指標。
1.3.2 社會公平:非歧視性、非壟斷性
和諧城市應保障其居民的基本權利,生存權、就業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權等,不應該因社會地位、居住區域、戶籍等不同而采取差別化的措施。社會公平還包括非壟斷性,所有的資源和機會均平等地向一切社會群體開放,不同社會階層的群體通過自己的努力,都有獲得利益和向上流動的可能,整個社會結構公平開放。社會公平主要包括:戶籍與非戶籍人口之間的公平性和不同社會階層之間的公平性兩類指標。
1.3.3 社會保障:政府公共投入較高、社會保障體係健全
現代社會是高風險社會,西方國家應對現代風險的主要做法是建立全民覆蓋的現代社會保障製度和福利製度。政府要把職能從競爭性的經濟領域轉到公益性的社會領域,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管理,增加對民生、社會保障、社會福利事業的財政支出比例,為城市居民建立比較健全的社會安全網。社會保障主要包括:人均公共財政支出和社會保障程度兩類指標。
1.3.4 社會安全:社會運行秩序良好、犯罪率比較低
和諧城市應該是居民安全感比較高的城市,城市法製化程度比較高,公民財產和人身等權利得到比較高的保障,公民的權利不受第三人和國家權力的非法侵犯。城市整體運行秩序良好,社會應急體係比較齊全,生產安全得到保障,基層社會治安體係完善,各種社會犯罪問題得到有效的限製。社會安全主要通過每萬人口刑事犯罪案件數來體現。
1.4 數據來源與評價方法
本研究采用的數據主要來源於中國社會科學院城市與競爭力研究中心“中國城市競爭力報告”課題組,該課題組在長期的研究過程中組建了中國社會科學院競爭力模擬實驗室,實驗室收集了全球500個城市、中國300個城市的數百項指標數據。本文所采用的數據主要來自數據庫中中國287個地級市2011年的相關統計數據。統計數據大部分來自各地方統計年鑒、部分來自課題組成員的調研采集、部分來自國家工信部。
對中國287個地級市城市和諧度的測算與排名,是由“中國城市競爭力報告”課題組專業人員按照指標體係,對數據進行標準化和加權處理後,計算出每個城市的和諧度分值,然後根據得分的多少進行排名。各分項的數據分析由本文作者根據原始數據,錄入SPSS統計軟件後,用相關統計方法分析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