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城市基層矛盾化解中的政府與社會力量協同(3 / 3)

4.2 杭州市“大調解”機製的製度改進

通過以上分析發現,杭州市“大調解”機製在獲得良好的製度績效的同時,也麵臨一係列的製度發展困境,應通過製度改進實現社會矛盾化解機製的可持續發展,並提升在更大範圍內將其推廣的可行性和科學性。

4.2.1 基於社會矛盾的化解途徑:探索社會組織更為民主和科學的自治機製

在激活社會組織職能的治理過程中,社會組織能量的最大化發揮主要依靠兩點:一是增強其參與社會事務管理的民主程度;二是提高其在社會事務管理過程中的治理方式的科學性。民主程度表征著社會組織的在現實情景下的合法性特征,科學性則表征著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的合理性特征。

為此,可以從三個方麵探索社會組織更為民主和科學的自治機製:第一,必須規範管理製度,通過地方性法規將各個社區的和事佬協會的管理納入法製軌道;第二,必須貫徹民主原則,通過社區“和事佬”協會的自治功能實現基層矛盾化解;第三,必須落實激勵措施,借鑒人民調解員製度的激勵原則,提升“和事佬”協會開展矛盾化解工作的積極性。

4.2.2 基於社會矛盾的化解機理:建構更為切合實際的協商對話渠道

社會矛盾的產生是由於各方對既有利益分配格局的不認同,因此有必要將一個合理的協商對話渠道貫穿到社會矛盾化解的全過程:在社會矛盾的潛伏時期,應通過協商對話了解各方訴求並進行相應的信息交換,在最基礎層麵避免利益衝突的擴大化;在矛盾的正式處理期,應通過協商對話以及公平、合理的調解機製實現各方利益的再均衡;在矛盾處理之後,應通過對話協商,獲取矛盾處理的相關反饋信息,防止社會矛盾的複發。

“在劇烈的社會轉型局勢中,需要通過社會對話與衝突管理來加強合作文化”[29],一個完善的對話機製需要建構起常規化和臨時性的兩套協商機製。杭州市應通過圓桌會議、座談會等形式,將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專業精英、社會公眾組織在一起進行相應的對話協商,具體協商過程可以由政府政策研究部門或者社會非營利組織來主持。

4.2.3 基於社會矛盾的化解製度:通過全國性的法律來規範社會矛盾的化解

龐德認為“在一個發達社會中,法是社會控製的最終有效的工具”[30],規則的固態化也有利於矛盾化解過程的成本節約。在我國各地開展的社會矛盾化解過程中,許多地方都探索出了符合地方實際的有效治理路徑,但由於缺乏中央層麵的製度規定和政策支持,這些創新製度就可能隨著部門領導的換屆而廢止,以全國性法規的形式來規範社會矛盾化解的總目標、總原則、總機製等是解決這一瓶頸的重要舉措。

為此,杭州市應積極開展相關研究,將本地和其他地區的實際做法進行總結歸納,並通過人大會議等將這些經驗逐步納入立法進程,實現製度創新的可持續發展。

5 結語

社會矛盾的化解問題,是管理手段的問題,也是管理水平的問題。杭州市社會矛盾“大調解”機製的設計和運行充分體現了製度創新過程中高超的地方智慧。從杭州市的具體實踐來看,實現社會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的整合不無可能。政府和社會力量的有效協同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的本質要求,也是保障社會公平和促進社會和諧的前提。

杭州市“大調解”機製具有較強的橫向和縱向複製的可行性,值得其他地區的學習和借鑒。首先,可以借鑒杭州社會組織的具體做法,通過社區內“和事佬”等自治組織以及電視台等社會媒體組織來開拓社會調解的新局麵。其次,可以借鑒杭州的人民調解員製度和警民聯調製度,並通過設置一定的激勵措施,來充分發揮政府和社會基層力量的協同作用。再次,可以借鑒杭州建立訴調銜接和刑事和解機製,將司法案件納入調解範疇,既減少了司法調解的成本,又充分體現了我國政府“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

為了保證杭州市調解機製的健康發展,要探索社會組織更為民主和科學的自治機製,建構更為切合實際的對話協商渠道,通過全國性的法律來規範社會矛盾化解途徑。在實際操作中,地方政府還需兼顧社會組織能量的發揮和社會公眾的實際需求等。總之,推進製度創新是實現社會矛盾化解效用最大化的本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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