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我1961年退職以前的工作時間能否計算為連續工齡(1 / 1)

我1961年退職以前的工作時間能否計算為連續工齡

政策之窗

問:編輯同誌,我於1952年10月畢業分配到市花紗布公司當工人;1958年8月調到市水廠工作;1961年10月,因困難時期和家庭人口多,生活負擔重,雖經單位領導多次教育挽留,我還是要求退職並辦理了退職手續;1963年7月經原市勞動部門介紹到市公路工程大隊機械修理廠工作;1964年調入市築路機械修配廠工作;1992年1月辦理了退休。請問:我1961年10月退職以前的工作時間能否計算為連續工齡?

讀者:沈先生

答:讀者您好!根據原勞動部《關於退職職工再次參加工作的工齡計算等問題的複函》[(64)中勞薪字第484號]“對於個別不顧工作需要,堅決要求退職經領導批準按離職或退職處理的職工,重新參加工作後,其離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一般不應計算為連續工齡”的規定,您1961年10月退職以前的工作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編輯部:魏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