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賞罰要與功過相稱
首先,賞罰要有依據:"賞不空行,罰不虛出。"這個依據隻能是功過的實際情況,而不是主觀臆斷,即"賞隨功,罰隨罪"。因此,要做到"賞當其功,罰當其罪"。就必須嚴格"據罪而製刑,按功而設賞"。惟此方可達到"奸邪止"、"臣下勸"和"無功者自退"、"為惡者感懼"的作用。這就要求主持賞罰的領導者必定要把功過事實搞清楚。如荀子所說:"言有節,稽其實,信誕以分賞罰必","聽之經,明其請,參伍明謹施賞刑。"韓非子也主張要認真調查了解,弄清真實情況,使"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如此才能做到"賞必加於有功,刑必斷於有罪。"使人們皆曉得"君之賞不可以無功求,君之罰不可以有罪免。"其次,獎之厚薄,懲之有輕重,要與其功過相稱。"夫過有厚薄,則刑有輕重;善有大小,則賞有多少。"既不能小功大賞,大功小賞,也不能重罪輕罰,輕罪重罰。即"賞不失勞,亦無濫受;罰不漏罪,亦無冤人。"獎懲乏度、把握欠準就會造成"上之所賞,則眾之所非"、"忠臣不進""戰士不用"、"上下離心"、"君臣相怨"的局麵,賞罰則起了反作用。因此,"賞不當功,則不如無賞;罰不當罪,則不如無罰。"領導者一定要牢記:"賞不可虛施,罰不可妄加。"
3.親疏貴賤,一視同仁
賞罰隻有公正,不徇私情,才能發揮出它應有的作用。古人雲:
無有遠邇,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
所憎者有功必賞,所愛者有罪必罰。
雖心之所愛而無功者不賞也,雖心之所憎而無罪者弗罰也。
誅不避貴,賞不遺賤。
罰不諱強大,賞不私親近。
為政者不賞私勞,不罰私怨。
誠有功,則雖疏賤必賞;誠有過,則雖近愛必誅。
明主之賞罰,非以為己也,以為國也。適於己而無功於國者,不施賞焉;逆於己便於國者,不加罰焉。
有公賜無私惠,有公怒無私怨。
爵不可以無功取,刑不可以貴勢免。
不僅如此,他們還主張,獎賞自疏遠微賤之人開始,懲罰從權貴和親近之人開始,這樣更具說服力。《尉繚子?武議》主張"殺之貴大,賞之貴小",使"刑上究,賞下流"。蘇軾提出,獎賞惟"自下而上",而懲罰,應"自上而下"。
4.勿以個人喜怨決賞罰
許多執政者在心情平靜時,尚能比較客觀地施行賞罰,而在高興或發怒時就容易感情用事,"喜則濫賞,怒則妄罰。"古人認為這是賞罰之大忌。一是因為賞罰乃國家公事,而喜怒隻是個人情緒,理公事不能以個人好惡喜怒而隨心所欲,置國家利益於不顧。"刑賞,天下之刑賞,非陛下之刑賞,豈得以喜怒專之?""官賞刑罰,與天下共其可否,勿以己之愛憎喜怒移之,天下自理。"再者,以喜怒決賞罰,將使人心怨叛甚至導致世亂國亡。""喜以賞,怒以殺,怨乃起,令乃廢。""人主當喜而怒,當怒而喜,必為亂世矣。"諸葛亮嚴肅指出:"喜怒不當者滅。"唐太宗認為,執政者任情喜怒是天下喪亂的重要原因:"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則濫賞無功,怒則濫殺無罪。是以天下喪亂,莫不由此。"所以各級領導者應以此為鑒,"喜怒必循理",做到"喜樂無羨賞,忿怒無羨刑","怒不過奪,喜不過予。"
5.賞罰須有常法
賞不當功、罰不當罪,或以親疏論,或憑喜怒行,皆因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明確的規定。這個標準應當是客觀的,而非任何主觀臆斷,惟此方能科學地規範賞罰並使其製度化。《管子》一書在《法禁》、《七法》、《明法解》等篇中,多次反對"易國之常",反對"失法律"而"恣於己",主張按規定辦事,使賞罰"各得其宜,而主不自與焉。"《商君書?修權》中也強調要通過"立法明分"來"壹賞"、"壹罰",使"賞誅之法不失其儀。"《左傳?襄公二十七年》中有:"賞罰無章,何以沮勸?"《韓非子?心度》和《呂氏春秋?離謂》都主張賞罰要遵循一定的"度",要"明法"、"賞告"。葛洪《抱樸子外篇?君道》要求賞罰要"不越法"、"不憲"。唐代李筌的《太白陰經?刑賞》還要求:"刑賞之術,無私於人,常公於世,以為道。"清代王夫之在《讀通鑒論》卷七中也強調:"恩威者,必有準者也。"他們所謂"常"、"法律"、"程"、"憲"、"儀"、"章"、"度"、"道"、"準"等,皆指賞罰所必須具備、必須遵循的製度和章法。製定章法,公之於眾,依律章行事,才能避免以人論功和以言定過,防止私授之功和欲加之罪,防止長官按主觀意誌辦事,從而使賞罰起到它應起的作用。
6.獎賞宜厚,懲罰宜嚴
既然獎勵,就要使獲獎者得到實惠,引導大家去效法追求;既要懲罰,就要足以使受罰者受到損失,以儆戒眾人。不痛不癢,賢者不屑一顧,惡者有恃無恐,則賞罰難以奏效。這種"重獎重罰"主張的代表是管仲、商鞅和韓非。
《管子》根據"泰則反敗"原理,主張"設厚賞","立重禁",認為厚賞不能算奢侈浪費,重禁不能算暴戾嚴酷。因為"賞薄則民不利,禁輕則邪人不畏。"經常的小獎賞,人們習慣了,便不以為然:"一為賞,再為常,三為固然,其小行之則俗也。"因此時間長些,獎勵重些,才會有好效果。
《商君書》主張"賞則必多,威則必嚴",獎則使之感到"榮""顯",懲則使之感到"畏""惡",因為"賞少,則聽者無利也;威薄,則犯者無害也。"眾人對獎勵不感興趣,對刑罰無畏懼感,"此乃亡國之兆也。"
《韓非子》主張"厚賞重刑"的態度更為堅決。他認為,將國家治理好,就要使獎賞具有吸引力,使大家急於得到它;懲罰具有威懾力,使人人都害怕它。因此,"賞莫如厚,使民利之","誅莫如重,使民畏之。"如此,方可"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內之邪","報一人之功而勸境內之眾也。"
主張重獎重罰的不止是法家。《吳子?治兵》亦主張"進有重賞,退有重刑","審能達此,勝之主也。"《墨子?七患》指出:"賞賜不能喜,誅罰不能威,七患也。"認為薄賞輕罰是國家七害之一。漢代大儒董仲舒也讚成"功盛者賞顯,罪多者罰重。"王符更是主張"其行賞罰也,必使足驚心破膽,民乃易視"。唐代韓愈指出:"賞厚可令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凶人喪魄。"金世宗、歐陽修、徐光啟、劉基、張居正等都以他們的著述說明了"賞重罰痛"的必要。
7.賞罰要講信用
《六韜?文韜》雲:"凡用賞者貴信,用罰者貴必。"《管子?禁藏》雲:"賞罰莫若成必,使民信之。"《商君書?修權》雲:如果"上多惠言而不克其賞,則下不用;數加嚴令而不致其刑,則民傲死。"《鬼穀子?符言》雲:"用賞貴信"。《呂氏春秋?慎小》雲:"賞罰信乎民,何事而不成?"《黃石公三略?上略》雲:"賞罰必信,如天如地,乃可禦人。"《中論?賞罰》雲:"賞罰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如此等等,一致強調賞罰必須兌現,講信用。
8.重根本,獎首功
辦好事,作出了貢獻,理應給予獎勵。但這裏也有不同,有些人做的好事,屬於細枝末節,而有的人的貢獻,則屬於根本性的。《漢書?霍光傳》裏講了這樣一個故事:有一戶人家壘灶,把煙囪砌成直的,灶旁還堆放了許多柴草。一個人看到後勸灶家把煙囪改砌成彎的,並將柴草搬離灶邊,以免不小心失火,灶家不以為然,沒有聽勸。後來果然灶邊的柴草被直囪噴出的火星引燃失火了,幸而鄰居奮力來救,將火撲滅,才未釀成大禍。火後灶家擺酒設宴款待四鄰,以示答謝,燒傷的鄰人被請坐上席,沒請最先勸灶家改造煙囪的那個人。"曲突徙薪無恩澤、焦頭爛額為上客。"這戶人家賞功報恩就是犯了本末倒置的毛病。有時候,人們的貢獻難分本末,也無所謂上下,那就應獎勵立頭功的人。"車戰得十乘已上,賞其先得者。"
9.物質獎勵與榮譽獎勵相結合
韓非子早就提出應當以榮譽獎勵來輔助物質獎勵:"譽輔其賞"。宋代張方平則進一步指出:"專實利不濟之以虛,則耗匱而物力不給;專虛名不副之以實,則誕漫而人情不趨。"意思是,隻是用實惠來進行獎勵,而不用榮譽獎勵來輔助,那麼就會導致耗用匱乏,物力供應不足;隻獎勵人家虛名而不輔之以實惠,人們就會放縱散漫,不會真心實意地去幹。
10.賞罰與思想教育相結合
荀子認為,賞罰這一激勵手段,盡管不可或缺,但作用畢竟有限:"賞慶刑罰勢詐不足以盡人之力,致人之死。"要想讓人們貢獻出自己的一切,還必須"厚德音","明禮義","致忠信"。《呂氏春秋?用民》也認為:"凡用民,太上以義,其次以賞罰。"漢代王符是主張用重獎重罰的,但他並不因此而忽視思想教育的作用,主張"陳之以德義而民興行,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諸葛亮也一貫主張在"誡之以典刑,威之以賞罰"的同時,要高度重視"教之以禮儀,誨之以忠信"。
這裏所說的思想教育,包括兩個方麵。一是指向人們灌輸仁、義、禮、智、信等道德行為規範,使人們懂得什麼是善惡、好壞、美醜,從而自覺地做好事,恥於做壞事。二是指進行法令製度方麵的教育,使人們懂得法令條文,熟悉規章製度,了解朝政反對、禁止、製裁的是什麼,預先示警,然後才是對明知故犯的人進行懲罰。即墨子所謂"發憲布令以教誨"和諸葛亮所謂"先令而後誅"。他們認為,事先不進行法令製度方麵的宣傳教育,一上來就進行誅罰,這是殘暴行為:"不教而殺謂之虐。""罪不知謂之虐。""令未布,而罰及之,則是上妄誅也。"荀子就此打了個比方:"水行者表深,使人無陷;治民者表亂,使人無失。"治民者應首先昭示什麼是犯罪作亂行為,而使人們不犯錯誤,就如同為涉水者事先標示出水的深度,使其不至於溺亡。這種嚴肅負責的態度,是愛護人民,減少犯罪的根本辦法。
11.賞罰之權,不可予人
賞罰既然有統禦、引導、鞭策、教化、吐納五種功能,就表明賞罰是領導者的重要職能,是行使領導權力、建立領導權威的重要方麵。所以這個權力就隻能握在領導者自己手裏,不能交予他人。也就是說,獎懲必須集權。韓非子指出:"人主者,以刑德製臣者也。今君人者釋其刑德,使臣用之,則君反製於臣矣。""聽其臣而行其賞罰,則一國之人,皆畏其臣而易其君,歸其臣而去其君矣。"韓非子還舉了兩個例子:一是春秋時期齊簡公把獎賞之權交予大臣田常,田常便以此樹立自己的權威而削弱齊簡公的權威,最後田常甚至殺掉齊簡公也沒有人去管。二是宋君把懲罰權力付予大臣子罕,導致子罕劫持宋君奪取政權。韓非子舉的這兩個因放棄賞罰權力而導致"主失勢而臣得國"的例子,主要是耽心放棄賞罰權會危及執政者的權力地位。實際上危害並不止於此。執政者不能親自施行賞罰,賞罰必缺乏嚴肅性和權威性,起不到應有的效力;不履行賞罰這一領導職能,放棄了這一重要領導方法和手段,也就難以廣泛調動臣民的積極性,做好領導工作。
案例賞析:乾隆帝馭將信賞嚴罰
將帥在國家中的地位曆來是非常重要的,有所謂"將者,國之輔也"之說。是否善於駕馭將帥就成為國家對軍隊是否能進行有效管理的重要一環,它的得失與否直接關係到戰爭的勝利和國家的安危。清朝的乾隆皇帝在馭將方麵可以說是一位傑出的帝王,他運用"賞固信,則罰亦嚴"的馭將方法,取得了明顯的成就。
清朝初年,對在戰爭中立有大功的清軍將帥,其封賞是有所限製的。如降清的洪承疇,等立有大功的明朝降將中,除吳三桂、孔有德、尚可喜、耿仲明四將外,得到的封賞都很低。清軍從士卒當中提拔起來的將領,在戰爭中立有戰功,其封賞也是較低的。如康熙時期的名將寧夏提督趙良棟,平涼提督王進寶。可見清朝前期賞功封爵有所限製,控製較嚴。隻由於清前期軍風吏治較為肅整,將帥治軍也較為嚴格,將士在戰場還能奮勇效力。但選將如不能破格拔擢,其封賞不足以鼓勵軍心,久而久之將帥軍士忠義奮勇之心必受其挫。且漢人封五等爵位,又無世襲例,消極影響頗大。
隨著清軍統一全國,大規模軍事行動隨之停止。然而承平日久,則人習宴安,清朝軍隊開始變得沒有朝氣,將疲士惰。乾隆即位後,邊疆叛亂不斷,人民起義也相繼而起。乾隆為振勵戎行,鞏固自己的統治,他重視馭將勵士,注重明賞嚴罰,一改過去封賞較低的做法。從乾隆三十二年(公元1767年)始,概予以漢人封爵位,世襲罔替,追授了一批名將爵位。乾隆四十七年追進趙良棟、王進寶一等伯,世襲罔替。
為了明確賞罰之製,乾隆帝在四十九年(公元1784年)頒布了《行軍簡明軍律》,嚴格規定下幾十條賞罰條例,用以"整飭戎行"。《軍律》闡明:"賞與罰,皆為軍令所重,茲以軍令各條謹加登載,至於計功敘賞,亦有一定之典,所以鼓勵戌行,振興士氣。"將士在戰場上隻要勇於作戰,都可獲得從賞銀到授予世職的不等獎賞。在用將方麵,乾隆帝也是"尤多破格用人,不次拔擢"。最為著名的要數任舉,高天喜二將。
高天喜是乾隆帝一手破格提拔起來的另一位清朝名將。他一年之內由守備升至總兵,連跳數級,在有清一代也實屬罕見。
乾隆帝馭將,賞固信,罰亦嚴。對有功之將予以重賞,對於無功敗將則處以重罰。如在平定大小金川之戰,乾隆將張廣泗、訥親撤職誅殺,以示軍威。此次統兵將帥出征不能努力作戰,故意遷延,教訓慘痛,為此乾隆帝於十三年針對將帥貽誤軍機而"刑律內玩寇老師有心貽誤,毫無正條"的問題,特意研究討論增軍律三條。此三條針對將帥的軍律製定後,乾隆帝對於那些再敢"玩寇老師"不努力作戰者,堅決嚴懲不貸。
在乾隆一朝嚴懲的敗將還有:在回部之役,誅殺將軍雅可哈善,參讚哈寧阿,都統順德納,提督馬得勝。烏什之役,誅參讚納世通,辦事大臣卡塔海。緬甸之役,誅大學士經略楊應琚,提督李時升,參讚額爾登額。蘭州之役,誅總督勒爾謹,布政使王延讚、王望等等。經過屢次懲戒,結果"眾皆悚懼,每遇戰伐,無不致命疆場,罔敢懷敬安之念也。"乾隆帝的賞固信,罰亦嚴的馭將政策起到了勵將奮進的作用。
乾隆一朝武功極盛,大的戰役有十次,均獲勝利,這十次戰役清軍之所以最後均獲全勝,與乾隆帝實施信賞嚴罰的馭將政策有著直接的關係。魏源在《聖武記》中總結說:"賞不遺賤,而罰不貲貴,故能使將士用命,四征不庭。"乾隆四十九年頒布的《行軍簡明軍律》也說:"本朝武功之盛,戰必勝,攻必克,所向無敵者,皆由號令嚴明,賞罰必信故也。乾隆帝信賞嚴罰的馭將方法和嚴明治軍的精神值得加以總結和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