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用人是管理者的必修課(二)5(3 / 3)

漢宣帝時,霍光的後人謀反,舉發告變者都得到了封賞,但在霍氏反跡不顯時就已再三提醒皇帝注意的徐福卻未受到任何表彰。某人為之不平,向皇帝上書,講了一個故事:有個客居者,看到主人家灶頭的煙囪是直的,旁邊堆著柴,就建議把煙囪改成彎的,把柴放得遠些,以免發生火災。主人沒有理睬這一合理的建議。不久,果然著了火,幸而許多人奮不顧身把火撲滅了,尚未釀成大患。事後,主人殺牛置酒,酬謝救火的人;被燒傷的居上座,而那位建議防火的人則根本不在酬勞之列。有人就對主人說,如果早能聽信客人的話,既不會發生火災,也不浪費酒肉了;為什麼設宴時,救火燒傷的人最受優待,而建議改造煙囪、移走柴草的人反倒未得一點好處呢?徐福的地位類似那位客人,如果他的話早被采納,既可省去封侯的破費,又可保全功臣後裔的性命。皇帝聽後隨即賞賜了徐福。

這則"曲突徙薪亡恩澤,焦頭爛額為上客"的故事對賞罰分明不無啟發,如果對事實不予公正評價,即使是事實清楚,又有何益?

5.因需而賞,據損而罰

"賞罰據實",不僅是指賞罰的依據,而且也指賞罰的內容。即:賞什麼,必須根據對象的才能和需要;罰什麼,也必須根據損失的性質和大小;以及對象的可能。例如,某人隻有勇力,而少智能,你賞他為官,則為不妥;而在他窮困時,賞他錢財,則正是"雪中送炭"。再如,某人貪汙造成集體經濟損失,你僅罰其勞役,就很顯得不足;而在罰其勞役的同時罰沒贓款,以彌補損失,就顯得很為合理。所以韓非說:"商君之法曰:'斬一首爵一級,欲為官者,為百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職之遇,與斬首之功相稱也。今有法曰,斬首者令為醫、匠,則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醫者,齊藥也。而以斬首之功為之,則不當其能。令治官者,智能也;今斬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斬首之功為醫匠也。"韓非在這裏批評的正是商君不能據實而賞的錯誤,立有戰功,賞為醫、匠,其不妥之處顯而易見,而以勇力之功,賞為智能之官,與賞為醫、匠又有何異?韓非之說,確為至理之言。直到現在,仍不失其重要的指導意義。

6.罪疑惟輕,功疑惟重

對事實的考察,有時未必一時能考察清楚,而賞罰又不可拖延太久,此時處理的原則應是"罪疑惟輕,功疑惟重",即對罪過有疑,要從輕處罰;對功勞有疑,要從重獎賞。這樣做,至少有三大益處。一可避免冤屈。因為罪過未清,則可能有大、有小。如若罪大,重罰當然不屈;而如果罪小,重罰則必致冤屈。罪大輕罰尚有回旋餘地,而罪小重罰,則冤屈負於一生,永無更改之日。所以,罪疑寧可從輕,不可從重。二可避免埋功。人們立功不易,需經一番艱苦努力,甚至要流血犧牲才可換得勝利,建立功勳,一旦埋沒,必將使人遺憾一生,從此一蹶不振,甚至心存怨恨,胸懷異誌。而且,也將使眾心不服,甚至眾叛親離。如果,功疑惟輕,必致上述情況發生;而功疑惟重,則可避免。所以,寧可功小賞重,也不可功疑惟輕。三可避免奸隙。若罪疑惟重,功疑惟輕,必使一些奸佞小人乘隙而入,他們必然進讒以疑功,誹謗以疑罪,而且,讒言誹謗還常常無法查清,若領導者就此而"疑罪"、"疑功"。則必使忠直之士受貶,奸佞小人得誌;必使功者無賞而有罰,罰者無罰而有賞,如此是非顛倒,豈能賞罰分明!

案例賞析:高賞重罰,嚴格製度

我國福建日立電視機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福建電子設備廠,1980年12月,福建省與日本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日立家電販賣(株)、東榮商行共同投資興辦的合資企業。該公司僅在1982年,全員勞動生產率為20.5萬元,與原福建電子設備廠1980年最好水平相比,提高了5.7倍,總產值提高了6.7倍,該公司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高賞重罰。

該公司過去遲到早退現象比較嚴重,上班遊遊逛逛。後來,公司在管理上實行高賞重罰的原則,收到了極好的效果。現在除每天上下午各休息10分鍾以外,鈴聲一響,每個員工都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緊張地工作著。該公司的所謂高賞,充分體現在關心員工的生活福利,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不斷提高員工的工資福利水平。所謂的重罰,是強調公司的規章製度要嚴格遵守執行,以保證有一個好廠風。例如,在勞動紀律方麵,除了設立自動簽到機,嚴格考勤之外,還規定,凡是遲到1次,1分鍾,就扣發當月的獎金和浮動工資20元。為了保護環境衛生,公司規定,隨地吐痰1次,扣發半年的獎金和全部浮動工資120元。規定宣布後,中方的一個副總經理第一個遲到,總經理也是中方的,他親自找這個副總經理談話,並按規定扣發了當月獎金。

該公司領導認為,製度不嚴,員工長期養成的壞習慣克服不了,不痛不癢的規章製度往往會落空。製度嚴了,引起大家的警覺,毛病就會少犯、不犯。兩年多來,全公司基本消滅了遲到早退的現象。

(四)功過不抵

賞罰分明,不僅是指不同對象該賞則賞,該罰則罰,而且是指同一對象的不同事件該賞則賞,該罰則罰,決不可功過相抵。因為,第一,一般來說,任何人都有其功,也有其過,若功過相抵,則必然功過混淆,毫無界限。靖康元年(1126年),金兵陷京師,徽、欽二帝蒙塵,北宋亡。在金人逼迫下,百官議立異姓張邦昌為帝,秦檜等人堅決反對。秦檜因立議狀要存趙氏,被金兵押擄北去。當時,秦檜此一舉動,可謂大功,頗受人們讚揚。但是,秦檜到金後,一改前態,為徽宗作乞和書,投靠金人,並且賣國求榮,陷害忠良嶽飛,留下萬世臭名。那麼,是否能因秦檜前功而赦其後罪呢?曆史作出了公正的判決:秦檜罪不可赦。第二,功過相抵,容易滋長居功自傲、目無法紀的傾向。立有大功在前,而能謙虛自製者本來就已很難,若再許以"前功可抵後過",豈不更加目無"王法"?這樣做,實質上也就是把前功變為犯罪的資本,違紀的條件。天下之大,立功者甚多,如立大功者可抵大過,立小功者可抵小過,勢必天下大亂,"功臣"橫行,勢必國將不國,法將不法。第三,功過相抵,容易造成官僚特權。大凡有個一官半職者,大多因其做出成績,或立有功勳而榮登"官"位,若功過可以"相抵",那麼各級官吏必享首惠。加之大權在握,"官官相護",官僚特權必然更加肆無忌憚,國法政紀在他們麵前也必然蕩然無存。

因此,要賞罰分明,功過不可相抵。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功過分明,各施賞罰。若有大功在前,應按律行賞,又有大過於後,也同樣應按律懲罰。一個大"功臣"殺死無辜的人,和一個小流氓殺死無辜的人,應該用同一條法律製裁,則不去考慮昔日的功勞,殺人償命,自古而然。反過來,若有大過在前,理應施以懲罰,又有大功於後,也應按律行賞。但因其大過在前,大功在後,說明其認罪深刻,自新堅決,也可考慮用其功而贖其罪,即"將功贖罪",這與"前功後過相抵"又有不同,因為前者具有積極意義,而後者隻具消極意義。

案例賞析:朱買臣官場沉浮

漢武帝時期人才濟濟,朱買臣也是名載史冊的一位。他出身貧寒,之所以能脫穎而出,自然得之於武帝不拘一格用人的政策。

朱買臣休妻的故事,為人所熟知。其實根據史書記載,這對夫妻的離異,倒是女方主動。朱買臣家境貧寒,但酷愛讀書。他不善治產,隻好打柴為生。常常一麵挑著柴擔,一麵誦書。妻子怕人聽了笑話,勸他不要誦讀,他倒反而提高嗓門。妻子忍受不了這種羞辱,就主動提出離婚。買臣挽留不成,隻好同意。

過了幾年,朱買臣替上計吏駕車,到了長安。他也像當時許多士人一樣,向漢武帝上書,等了許久時日,卻沒有回音。後來幸虧同鄉嚴助的引薦,才為武帝召見,講論《春秋》、《楚辭》,得到武帝的賞識,於是拜為中大夫,侍奉皇帝左右。武帝選召文學之士侍奉宮中,組成內朝,以丞相為首的百官就相應成為外朝,國家每有重要政事,武帝就讓內朝之士秉承他的旨意與外朝官員辯論。朱買臣以中大夫侍中,自然躋身於內朝之列。一次在辯論置朔方郡的必要性時,他據理辯駁,力詘丞相公孫弘,從此嶄露頭角。

當時,因為東越經常發生反亂,朱買臣建議發兵浮海破滅東越。武帝接受這一建議,並特地任命買臣為會稽太守,讓他富貴還故鄉。朱買臣乘著四匹馬拉的專車,來到會稽,官府發民除道,官員迎送,從車百餘乘。朱買臣看到前妻和她的丈夫都在修整道路,就停車讓兩人坐車後到太守府邸,供給飲食。一個月後,前妻自殺身死。買臣給她丈夫一筆錢,讓他妥為安葬。又召見故人和以前照顧過他的人,都予報答。一年後,朱買臣率兵與橫海將軍韓說等破擊東越,因有功,征入為主爵都尉。

漢武帝珍惜朱買臣的才幹,將他從貧困無以為生的一介平民提拔為天子的侍從之臣,但當他觸犯法律,武帝也毫不予以寬貸,朱買臣曾兩次犯事或犯法免官。後來,朱買臣等丞相三長史與禦史大夫張湯爭權,合謀排陷張湯,結果張湯自殺。武帝亦誅朱買臣等三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