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采用的賞罰分明,科學獎勵的手段,有效地調動了廣大員工的積極性,取得了很好的效益。
(二)獎賞務速
古代的"天下感應"說認為,春夏是天有意長育萬物的季節,秋冬是天有意懲罰萬物的季節,人類的賞罰也必須順應天時,因此規定"賞以春夏而刑以秋冬"。柳宗元則認為,不能按照天時來行事,賞罰必須及時才能取得勸勉與警戒的良好效果。因此,在其《斷刑論》中寫下了"賞務速而後有勸,罰務速而後有懲"的警言。
柳宗元的"賞罰務速"的觀點是極其合理的。因為,第一,及時賞罰,可以及時慰勉。"懸爵於朝,而有功者必縻其賞;懸刑於市,而有罪者必罹其辜。斯乃古今之成典,治道之實要"。但是,如果賞罰不速,久拖不決,則眾必生疑,雖"懸爵於朝"而無人奮進;雖"懸刑於市"而無人懼畏。即使有奮進者也因不能及時得到獎賞而氣餒,即使有犯罪者也因不能及時得到刑罰而僥幸,如此賞罰已失去慰勉激勵、"殺一儆百"的意義了。第二,及時賞罰,可以及時倡、禁。賞罰的重要意義之一,就是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向,即通過賞罰向人們展示倡導什麼、禁止什麼。賞罰如能及時,必能收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效果,必能通過賞一而倡眾,罰一而禁百。但是,如果賞罰不及時,也必然使眾人疑其所倡,疑其所罪,即懷疑某種行為是否正確,是否有功?是否錯誤,是否有罪?結果必使人們無所適從,手足無措。第三,及時處罰,可以避免錯誤向嚴重程度發展。任何事物都有其發展的過程。錯誤和犯罪也是一樣,小錯(罪)有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大錯(罪)有一個從小到大的過程。在其發展過程中,必有其暴露的跡象,至少有蛛絲馬跡可尋。如能教育於初始,必無錯誤發生;如果處罰於小錯(罪),也必無大錯(罪)造成。但是,若要教育於初始,處罰於小錯(罪),必得及時才成。如果發現其錯(罪)而拖延日久,在拖延期間,必使其錯(罪)發展致大。這既不利於對其教育,也是對其不負責任的表現。第四,及時獎賞,可以避其異化。真理向前多邁出一步,常常就能變成謬誤。追擊殘敵是好的,但是如果追進了敵人的"口袋"(埋伏)就適得其反了。同理,對事業的進取有功,但是就一具體事物來說,進取也有界,如果超越了客觀可能的界限,超越了有關事業全局的要求,就很有可能前功盡棄,使事物向反麵發展,使功勳異化,而要防止異化,就必須獎賞及時,因為獎賞不僅是一種激勵的方式,也是一種組織指揮的形式,在對其成績肯定的同時,在一般情況下,也必然伴有對其行為方向的指令和調整。如果獎賞不及時,不事者因得不到及時激勵,該進者不進;或者當事者得不到及時指令,該止者不止,都必然使順利發展的事物向其反麵轉化,使成績變為敗績,使發展變為倒退。可見,及時之於獎罰是何等地重要。
案例賞析:高祖及時論功賞臣
高祖要開慶功大會封賞功臣了,文武百官興奮異常。特別是那些馳騁疆場的武將們,早就對此事議論紛紛,在下邊一直嘀嘀咕咕地為爭功吵鬧不休,為此而吵架鬥毆的事也時有發生。有一次,高祖在長樂宮的複道上眺望,看見一些武將聚集在遠處的曠野裏交頭接耳,揮動手臂比劃著,好像正在商量什麼重大事情。高祖思索許久,總想不明白是何意思。於是便問張良。張良知道這是眾將又在議論封賞問題。他想,高祖遲遲不封賞,說不定會激成事變呢。於是回答說:"他們是在謀反啊!"高祖一聽,嚇了一跳,說:"他們為啥要謀反呢?"張良解釋道:"陛下起自布衣,依靠這些武將們奪得天下。可陛下當上漢家天子後,久不封賞。那些同陛下有私怨的人,他們擔心現在未得受封,將來恐怕受到誅殺,彼此患得患失,所以要相聚謀反了。"高祖這下發愁了,他苦著臉問道:"咋辦呢?"張良想了想問道:"群臣都知道的,陛下平生最憎惡的人是誰?"高祖說:"雍齒。此人最可憎。我起兵時,曾叫他留守豐邑,他卻無故降魏,後又降趙。趙相張耳派他助我攻楚,當時我急需用人,也就收留了他。楚平後,又不便無故殺他,所以強忍至今。這小子可惡極了。"張良說:"陛下就趕快封他為侯吧。隻有這樣才能平息他們的謀叛之心。"高祖心裏很不願意封雍齒,但他對張良的話從來都是照辦不疑。於是第二天便在宮中置酒大宴群臣,當麵嘉獎眾將領,並封雍齒為什方侯。雍齒真是喜出望外,立即叩頭致謝。會後,還未受封的將士們都高興地說:"雍齒都能封侯,我們這些不愁不受封了。"
這件事後,高祖才抓緊了對文武眾將進行封賞的工作。第一次一共封了20多人為侯,其中蕭何的封邑最多。戰將們不禁大嘩起來。他們總覺得蕭何再能幹,但從來沒有親自參加過戰爭,在後方沒有任何生命危險,怎麼既封侯,位居第一,而且食邑最多呢?便質問高祖:"臣等追隨陛下,披堅執銳親赴戰場,身經百戰,出生入死才換得受恩封賞,蕭何他安居關中,隻是舞文弄墨而已,沒有征戰之苦,也無汗馬之勞。憑啥他的賞賜最豐厚,且位居第一呢?請陛下明示!"
高祖笑笑說:"諸位懂畋獵嗎?打獵時,追殺野物的是獵狗,但操縱、指揮靠的卻是獵人。諸位攻城略地,其功勞不過同獵狗一般。而蕭何發縱指示,卻是有功之獵人!你們想想,朕與項氏相爭共經曆5年,多次被項氏打敗處於困厄之中,每次都虧得蕭何從關中及時派送兵源充實我的部卒,輸送糧草接濟困難,使朕轉危為安;甚至還把他的親族子弟幾十人送到朕的部下服役。這樣的功勞誰能相比!倘若沒有蕭何,朕拿什麼與楚作戰,又怎能奪得天下?蕭何第一功,得厚賞,當之無愧。諸君不要多說了!"功臣們聽高祖如此說,隻好閉口不再言語。
(三)賞罰據實
古人言:"用得正人,為善者皆勸;誤用惡人,不善者競進。賞當其勞,無功者自退,罰當其罪,為惡者戒懼。故知賞罰不可輕行,用人彌須慎擇。"既然,"賞罰不可輕行",必當慎重從事,而其慎重的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賞罰據實",亦即"賞當其勞""罰當其罪"。隻有據實,才能決定是否賞罰,才能決定賞罰之輕重,才能服人、服眾。而要"據實",必須注意:
1.賞罰根據的惟一性
行賞的惟一根據是功,行罰的惟一根據是罪。除此以外,沒有任何理由和條件可以充作賞罰的根據,這就是賞罰根據的惟一性。韓非說:"計功而行賞"、"賞不加於無功,罰不加於無罪。"賞既不可以"恩進",也不可"巧賜";罰既不可"由怒",也不可"禍連"。明代張居正也曾建議皇帝:"臣願皇上慎重名器,愛惜爵賞,......有功於國家,即千金之賞,通侯之印,亦不宜吝;無功國家,雖目頻笑之微,敝之賤,亦勿輕予"。進一步強調了賞罰根據的惟一性,這就是是否"有功於國家"。
中國曆來明智的君臣皆以功罪之實為據,慎重封賞處罰,而且惟此為據,決無其他。
2.錯失未著,不可加究
以事實為據,是指以"既成事實"為據,而不是以"推斷事實"為據,因此,在事實尚未形成之前,決不可以此為據,盲目賞罰。因為,事物發展千變萬化,"似乎如此"卻不一定符實。否則,容易造成"推斷錯誤",容易造成"冤假錯案",容易為"小人"乘隙,容易傷害忠直之士,容易激起眾心不服。三國時,"腦後長有反骨"的魏延,諸葛亮雖知其"胸懷反心",予以"內控",但惜其作戰英勇,在其反形未著時仍予以適當任用。直到諸葛亮臨終前,知魏在其死後可能謀反,才設計除之。而且,所設之計,也是在魏謀反大暴露之後才予以誅殺。說明諸葛亮對人的處罰,是把"錯失未著,不可加究"作為一項重要的原則貫徹於始終的。
3."是非明而後可以施賞罰"
賞罰既然以事實為據,那麼,就必須對"事實"實施考察。因為,"舉善不以,拾過不以冥冥"。如果"功錯"含糊不清,即使是以事實為據,也為徒然,而且,"功名之下,常有非實之加"。尤其是對那些握有重權者,小有名氣者,哄抬吹捧,在所難免;毀譽交加,是為常事。如不加慎重考察,往往上當受騙。所以,宋代蘇洵說:"有官必有課,有課必有賞罰。"明確強調,要把考察規定為對官吏監督的必要步驟,並把考察規定為賞罰的必要條件。
由於重視了對事實的考察,所以古代許多高明的君臣能夠做到對部屬了如指掌,並據此而施賞罰。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對臣僚的賞罰曆來以事實為依據,並能做到對臣僚的功過了如指掌。例如一次,他對一批官僚評價說:"自建承華,已經一稔,然東宮之宮,無直言之士,雖未經三載,事項考黜。肇及中舍人李平識學可觀,可為中(第);安樂王詮可為下中,解東華之任、退為員外散騎常侍;馮夙可為下下。免中庶子,免爵而任,員外常侍如故;中舍人閭賢保可為下下,退為武騎常侍。"足見其對臣屬之詳察。
4.對事實予以公正評價
對事實考察了解以後,還有一個公正評價的問題。因為,對許多事實的評價,常受人的認識所左右,同樣一件事,可認定其功(錯)大,也可認定其功(錯)小;可認定其有功(錯),也可認定其無功(錯)。有的認定甚至相反,把有功(錯)認定為無功(錯);或把無功(錯)認定為有功(錯)。而且,這種認識和評價還常受人的情感好惡所左右。所以,公正評價事實,也是賞罰分明的重要一環,是賞罰據實的重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