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意見稿中提出主要市場和最有利市場的概念。其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資產或負債,應當假定出售資產或者轉移負債的交易在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主要市場進行。不存在主要市場的,應當假定該交易在最有利市場進行。其中,主要市場是指相關資產或負債交易量最大和交易活躍程度最高的市場。最有利市場,是指在考慮交易費用和運輸費用後,能夠以最高金額出售相關資產或者以最低金額轉移相關負債的市場。從反饋意見看,高達62%(48家)的企業表示目前的業務處理中在主要市場之外已經涉及到最有利市場。超過半數的企業表示:對金融資產或者金融負債以公開的資本市場作為主要市場或者最有利市場(43家),而對非金融資產一般采用本地市場,除非異地市場提供更高報價時則選擇異地市場(41家)。有43%(33家)的企業表示當有幾個市場可供選擇的時候,選擇最有利價格或者最滿足管理層意圖的價格。由此發現,在準則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企業一般都遵循準則的規定,如金融工具的報價一般都采用來自活躍市場的公開報價;而在準則賦予企業一定選擇權的時候,企業將充分利用這一政策空間選擇有利於企業的計量方式,這與企業作為自利經濟人的假設是一致的。70%(54家)的企業認為新規定將賦予公司更大的選擇空間,並對資產狀況和財務成果計量產生影響。
(3)意見稿中提出了"最佳用途"的概念,是指市場參與者實現一項非金融資產或其所屬的一組資產和負債的價值最大化時該非金融資產的用途。通常情況下,企業非金融資產的現行用途可以視為最佳用途,除非市場因素或者其他因素表明市場參與者按照其他用途使用該資產可以實現價值最大化。在問卷調查中,69%(53家)的企業表示“最佳用途”的規定,不會影響企業目前對非金融資產的計量時,將繼續默認資產的現行用途為最佳用途;而剩下的31%(24家)的企業將會據此要求調整一部分特殊用途資產的價格。
3. 公允價值計量方法。
(1)在目前的會計準則體係中,有關公允價值確定方法的規定散見於各具體準則中,其中做出較詳細規定的當屬22號準則《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和8號準則《資產減值》,但整體上仍未形成一個統一的規範。在《公允價值計量》準則征求意見稿中,對公允價值計量方法進行了一致的規定:當存在活躍市場時,對資產、負債項目采用活躍市場的報價;當活躍市場不存在時,采用估值技術進行計量,包含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等。這一規定與當前具體準則中的要求保持一致。
(2)與估值技術有關的內容(本部分僅44家應用估值技術的企業參與)。問卷關注了企業在選擇具體的估值技術時考慮的主要因素,在允許多選的情況下,排列前三位的因素分別是:計算簡便、易於理解(30%);數據可獲得(29%);模型的準確性(21%)。選擇"企業管理偏好"的,占到14%。由此我們發現,盡管在估值技術的應用過程中,企業管理層被賦予了一定的判斷選擇的權利,但從反饋情況看,管理層的意圖並未產生較大的影響。原因可能包括:對大部分企業來說,需要應用到估值技術的項目很少,對財務報告的總體影響不大;此外,估值技術由於其複雜性常常被會計師事務所列為重點審計領域,企業在選擇具體技術時需要解釋其合理性,審計溝通成本使得估值技術選擇的自由度不大。
(3)有關公允價值計量三個層次輸入值的規定。意見稿中提出,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按照第一、第二、第三的優先順序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是在計量日能夠取得的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第二層次輸入值是除第一層次輸入值外相關資產或負債直接或間接可觀察的輸入值。第三層次輸入值是相關資產或負債的不可觀察輸入值。從反饋結果看,企業目前涉及到的公允價值輸入值的層次中,第一層次占到41%,第二層次占到37%,第三層次占到22%。有48%的企業認為意見稿中關於三個層次輸入值的相關規定,將使其重新調整輸入值,並由此影響最終的計量結果。
4. 意見稿預期產生的財務影響及評價。
(1)意見稿預期產生的影響。首先是定性分析,在問卷中調查了意見稿的規定是否將對公司公允價值應用的現狀產生影響,有31%(24家)的企業認為沒有影響,有40%(31家)的企業認為影響較小,另有27%(21家)的企業認為有一定的影響,僅有1%(1家)的企業認為將產生較大的影響。這與實務工作中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用範圍有限、應用環境不完善等因素有關,主客觀條件的限製使得大部分企業對公允價值應用抱持謹慎態度。
接著問卷又從量化角度衡量意見稿的推出預期給企業財務報告帶來的影響。問卷以2011年的年報數據為例,要求企業按照意見稿的要求對年報數據進行調整,主要關注了總資產與淨利潤兩個指標。從資產指標來看,按照意見稿的規定調整後,沒有影響或者影響很小的為30%(23家);受到影響的占到70%(54家),其中受到正向影響的為58%(45家),受到負向影響的為12%(9家)。無論正向還是負向影響,均有約80%的企業影響幅度在10%以內。從淨利潤指標來看,按照意見稿的規定調整後,沒有影響或者影響很小的為31%(24家);受到影響的為69%(53家),其中正向影響的為57%(44家),負向影響的為12%(9家)。同樣,在受到影響的企業,約有80%受影響幅度集中在10%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