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印度涉華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分析及對策研究(2 / 3)

自2008年起印度對我國商品的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激增,主要由於德裏高等法院2007年做出判決,裁定無論是否有國內企業提出申請,反傾銷局都應當在反傾銷稅征稅期屆滿之前進行日落複審調查,以盡到保護國內產業的義務。自此之後,印度反傾銷局更多地依職權發起調查,使針對中國企業的反傾銷日落複審立案數隨之迅速增長。例如2007年前發起的7起案件均為企業自行提出申請立案,而2008年的12起調查案件中,就有4起是由反傾銷局主動發起的。另外,2003年後印度開始對大量中國產品征收反傾銷稅,5年征稅期先後屆滿也是引起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

2. 涉案產業廣泛,以化工產品為主。印度商工部將反傾銷調查產品分為化工產品、藥品、日常消費品、紡織品、鋼鐵及其他金屬和其他六大類。在涉及中國的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中,化工產品為22種,占總數的44%;藥品9種,占18%;紡織品8種,占16%;日常消費品5種,占10%;鋼鐵及其他金屬3種,占6%;其他3種,占6%。

中國是世界化工產品和原料藥生產大國,多種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具有較強競爭力。印度與中國同為發展中國家,經濟結構與產業結構相似。印度政府一直將重化工工業作為其產業發展的重點,希望通過較低的勞動力與原材料價格優勢促進化工產業的發展,進而帶動經濟發展。但是,由於印度化工產業自身情況限製,技術相對薄弱,生產效率較低,沒有很好地承接世界化工產業轉移,成本較中國高,在與中國產品競爭中一直處於下風,因此印度的化工產品一直以國內市場為主。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關稅大幅下降,中國化工產品開始大量進入印度市場;這一定程度刺激了印度國內企業,其開始擔心被中國產品擠占市場,所以一直保持著高度的警惕。於是,印度政府多次用反傾銷和特保措施保護國內產業,試圖通過這種手段幫助其擺脫困境。

3. 肯定性終裁的比例高,征稅方法以從量稅為主。在進入日落複審調查程序後,一般會有三種結果:反傾銷局主動取消調查、肯定性終裁和否定性終裁。而肯定性終裁中又分為征收反傾銷稅和執行最低限價兩種反傾銷措施。印度對中國商品發起的61起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中,有9起案件尚在審理。其餘52起案件中,裁定結果為肯定性終裁的超過了50%。其中印度調查機關主動取消調查的2起,建議征收從量稅的36起,建議執行最低限價的11起,中方獲勝的3起;肯定性終裁比例達到94%,否定性終裁比例僅為6%。

出現此情況的一個原因是印度仍然將中國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以結構價格(選取參照國的工資水平和成本水平)計算中國涉案產品的正常價值,導致測算的價格虛高;結構價格主要參照印度企業價格,而中國企業多數以價格占領市場,所以售價一般低於測算價格,這也容易習慣性被認定存在反傾銷行為。實際上,中國產品售價較低的原因隻是生產效率高,單位成本生產的產品更多而已。

另一個原因是印度與中國同為發展中國家,產品生產結構和出口產品相似,對中國的戒心較大,擔心受到相關企業的衝擊,因此即便印度市場上沒有這種中國產品,竟然也會做出肯定性終裁。例如印度對華次硫酸氫鈉甲醛反傾銷日落複審一案,盡管5年間均無中國產品出口到印度,但反傾銷局仍然認為中國產能過剩,如果取消反傾銷措施可能會導致中國產品大量出現,損害國內產業利益,所以裁定繼續按原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4. 我國企業應訴率仍然較低。由於我國企業對印度日落複審製度不太了解,所以一旦遭遇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總會采取放任態度。以已經審結的52起案件為例,我方企業應訴13起,未應訴39起(其中有1起因企業遞交應訴材料過期被判定為未應訴,有1起為企業雖提交問卷但拒絕反傾銷局實地考察被判定未應訴),四分之三的案件我國企業不去應訴,這直接導致了多數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敗訴。

我國企業大多情況未應訴,主要有兩方麵原因:一方麵因為中國企業缺少自己的銷售網絡,產品由代理商經營,很多代理商同時代理多個國家的相關產品,一個國家的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代理商可以繼續經營其他國家的產品,對其本身影響很小,但是對中國企業則影響很大;印度反傾銷局無法直接聯係中國廠商時,很多情況下隻能通過代理商轉交,有很多案例直到終裁公布,中國企業仍然沒有得到消息,錯失應訴的機會。另一方麵,一些中國企業認為,隻要進行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就會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應訴隻會增加成本,所以一般采取消極措施。

三、涉華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對策建議

積極參與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是中國企業重新進入印度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我方贏得日落複審案件,則意味著獲得了同印度企業公平競爭的地位,所以應該據理力爭,爭取合理利益。

1. 積極應訴日落複審。我國企業大多對印度日落複審製度了解甚少,對此並不重視,所以遭遇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一般采取放任態度,拒絕應訴。而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在麵對印度的調查時,一般會選擇應訴,爭取盡可能多的有利地位,這也是西方發達國家企業比我國企業應訴成功率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如2011年4月進行終裁的季戊四醇反傾銷日落複審案,瑞典企業進行了積極應訴,免於追罰,而中國企業沒有進行應訴,被裁定繼續征收高額反傾銷稅5年。積極應訴,提供沒有對印度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損害性威脅的相關資料,不僅能表明中方企業對案件的積極意願與決心,更能使自己處於更有利的形勢;認真填寫調查問卷,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才能推動案件向有利於我方的情況發展。

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是,印度在處理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時,不僅解決是否繼續征稅問題,同時會重新計算應訴企業的傾銷幅度,評估經濟和產業形勢,綜合考慮決定反傾銷措施。從某種意義上講,日落複審案件又像是一次重新的調查,而與之前的案件關係不那麼密切;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權利也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