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涉華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分析及對策研究
發展戰略
作者:馮麗娜 劉東強 李 凡
摘要:根據WTO數據統計,印度是對中國商品發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隨著印度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數量不斷攀升,作為其中重要反傾銷程序的日落複審調查的數量也不斷增加,嚴重影響了我國企業在印度市場的發展。文章通過使用最新數據資料,總結了印度對華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的特點,並針對性地提出中國企業應對印度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反傾銷;日落複審;對策研究
WTO數據顯示,從1995年至2012年,印度共對中國商品發起150起反傾銷調查,是世界上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國家;截止2012年12月31日,印度共對122起涉華案件采取了反傾銷措施。與此同時,作為反傾銷調查的重要部分,涉華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數也已達到61起,其中大部分被裁定為繼續采取反傾銷措施,這使我國企業失去價格等方麵的優勢,出口數量銳減,嚴重影響了企業在印度市場的發展。本文將對這61起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進行深入分析,並有針對性地探討應對調查的相關對策。
一、印度反傾銷日落複審製度介紹
日落複審(Sunset Review),又稱期終複審或期滿複審,指在反傾銷措施執行將滿5年時,由反傾銷監管部門或利益有關方提出申請並由主管部門發起的複審程序。其目的主要為確定國外產品是否仍然存在反傾銷行為,是否需要繼續采取措施保護國內相關產業。
印度的反傾銷主管機構為隸屬印度商工部(Department of Commence)的反傾銷和聯合稅務總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dumping & Allied Duties,以下簡稱反傾銷局)。該機構的主要職能為主持反傾銷調查,對案件進行裁決,並提出征稅建議。財政部稅務司則負責根據征稅建議正式征稅。如果利益相關方對反傾銷和聯合稅務總局的裁定或財政部的征稅決定不服,可以向特設的“海關、消費稅和服務稅上訴法庭”上訴;若仍不服,可向印度高等法院上訴。
印度日落複審流程主要包括:首先,在征稅有效期滿之前,印度商工部會發出反傾銷措施執行期滿的通知。如果印度相關企業認為期滿失效會導致傾銷損害或損害威脅,可在有效期內提出反傾銷日落複審請求。(而根據德裏高等法院2007年做出的判決,無論國內產業是否提出申請,反傾銷局都應當在反傾銷稅征稅期屆滿之前進行日落複審。)之後,在正式發起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後,主管部門會向認定傾銷方企業和印度相關企業分別寄發問卷調查函,同時通知出口企業所在國大使館經商處。調查問卷包括涉案產品的利益攸關方,傾銷調查期(一般為一年)和損害調查期(由於反傾銷稅征收周期為5年,所以損害調查期一般為調查開始時的前3年)。利益有關方須在調查問卷發出後40天內向反傾銷局提交填寫後的調查問卷。然後,反傾銷局會根據需要召開反傾銷日落複審聽證會,邀請各攸關方代表參會並提交書麵意見。之後,反傾銷局會根據需要像各利益攸關方進行實施披露,陳述調查情況(其中包括案件背景、傾銷計算方法及參考參數、損害評估和無損害價格確定方法),並要求利益攸關各方一周內提供評論意見。最後,在對案件調查情況、原審結論和聽證會情況彙總分析後,反傾銷局會做出日落複審案件終審裁決。若日落複審結果為肯定性終裁,則可能會對相關產品繼續采取反傾銷措施,如征收反傾銷稅或執行最低限價,一般執行期仍為5年;若裁定結果為否定性,將終止反傾銷措施。需要征收反傾銷稅的,財政部稅務司會根據征稅建議正式征稅;執行最低限價的,由反傾銷局發出正式通告;禁止進口的,由海關執行。如利益相關方對裁定不服,可向相關法庭上訴。整個調查過程一般會持續一年,根據案情,反傾銷局若認為有必要,可以延遲一段時間(一般為3個月)。
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考量的因素有:首先,確定如果撤銷相關反傾銷措施,是否會導致外國產品的傾銷和對國內相關產業的損害再次發生;其次,若仍可能再次發生傾銷,應繼續采取何種反傾銷措施。調查參考的證據主要包括涉案產品的正常價格、進口總量、國內外產業銷售情況、市場份額、庫存量、涉案產品對印度傾銷幅度、對印度國內產業價格削減幅度等;其中正常價格需要具體分析原材料價格、勞動力成本、內外運輸費用、銷售費用、保險、其他調整費用以及利率、彙率等因素。
二、印度對華反傾銷日落複審案件特征總結及原因分析
印度是我國在南亞地區最大的貿易夥伴,也是世界上最具有成長前景的新興經濟體。2011年的雙邊貨物貿易額達739億美元,是2000年29億美元的25倍。隨著貿易額的不斷擴大和對華貿易逆差的增多,印度發起的涉華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案件也不斷增多,並呈以下四個特征。
1. 總立案數已達61起,依職權立案增多。截止2013年11月,印度發起的涉華反傾銷日落複審調查已達61起,其中2008年~2013年共發起調查45起,占總調查數的73.8%。其中,由印度國內企業申請立案的45起,反傾銷局依職權立案的為16起。同時,已經有雙氯芬酸鈉(2007,2013)、保險粉(2005,2011)、連二亞硫酸鈉(2005,2011)、甲硝唑(2005,2011)、氧化鋅(2006,2012)、亞硝酸鈉(2004,2010)、維生素C(2002,2008)、焦炭(2002,2008)進行第二次日落複審調查。這也意味著對這些產品采取的反傾銷措施很大程度上會持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