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理念下的全球市場規製製度研究
博士論壇
作者:周明勇 肖宏偉
摘要: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矛盾,在物質生活領域中貫穿人類社會始終的基本矛盾,其在全球經濟語境下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麵,一是全球社會與市場個體的利益博弈,二是全球社會與各國利益博弈,三是各國政府間利益博弈,四政府所代表的該國整體利益與市場個體的利益博弈。而經濟法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其核心內容是在兼顧私人利益的基礎上的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實現。隨著科技和社會發展,在經濟全球化已經使世界變成了一個地球村。因此,文章針對全球社會整體利益與市場個體利益博弈的合理均衡的市場場規製度的構建,就需要以經濟法理念為指導,實現人與自然、全球人類利益與各國利益、各國政府與市場主體利益博弈的帕累托最優狀態的全球市場製度變遷。
關鍵詞:市場與政府;國際與國家;利益博弈;製度變遷
一、引言
隨著全球生產的社會化、經濟和科技的發展,特別是信息與交通技術的發展,世界各個相對獨立的市場不斷地相互作用、相互滲透,使全球市場成為一個整體,其中任何一個小的局部市場地變化,都將影響全球的經濟變化,從而使地球變成了一個“地球村”,但是,地球村市場畢竟是由獨立政權體係下的不同國家控製下的各國市場組成,因此,如何使全球的整體利益與各國的個體利益實現博弈的均衡,構建全球市場規製製度就成為經濟學和法學共同關心的焦點。要實現全球市場規製度製度的現代化,就是應當根據經濟法理念,首先,分析全球社會與市場個體、全球社會與各國利益、各國政府間利益、政府所代表的該國整體利益與市場個體利益的博弈;其次,構建正確處理人與自然、市場與政府、全球社會整體與局部各國的關係的和諧製度。
二、經濟全球化需要以經濟法理論構建全球市場規製製度
市場機製是一種建立在優勝劣汰競爭規則上的資源配置機製,核心以資本為紐帶的商品價值規律,本質是資本的盈利性及其擴張性。當然,市場是一個曆史的概念,在特定的時間和曆史條件下其市場區域範圍是特定的,也就是說,市場的區域範圍是隨曆史時間和其所處的條件的變化而變化的。因而,一定曆史條件下的市場機製必然導致該條件下的市場區域內的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衝突;相對於一個主權國家範圍內的市場來說,這種衝突具體表現為政府調控的資源配置與市場機製資源配置衝突;相對於全球或全球部分幾個國家或地區組織的區域如歐洲聯盟,則是區域政府聯合體的資源配置與市場資源配置的衝突。總之,社會整體利益與市場個體利益矛盾的運動,首先,導致了國家與法律製度的產生;其次,市場的異化導致了政府或政府聯合體調控與市場機製耦合的經濟法理念產生。
1. 集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衝突導致國家及法律製度的產生。在人類物質生活領域一對貫穿人類社會始終的基本矛盾是集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矛盾,基中,集體與個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一定的條件下又可相互轉化。例如,歐盟區域經濟利益相對其成員國家來說,是集體利益,而相對全球來說,則又成為個體利益。因為,人作為社會性動物,由於精神和物質利益的雙重需要就必然存在交易或交往,在交往過程中就產生了不同層次的利益衝突,為了降低交易成本產生了包括國家和市場交易在內的各種製度,其目的就是為了達到衝突各方的利益博弈均衡,實現各方利益共贏。
各利益衝突的個人或集團,為了防止在衝突中不至於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達成一種默契的契約,一定的地區範圍內,讓渡人民部分自由和權利組成國家製度,並以國家的強製力為實施保障通過認可或製訂一係列法律製度來保護自身的利益。當然,當市場力量超出一國的力量時,就會產生如歐盟的區域國家聯合體政府,與相應的市場相匹配,並通過製訂國家聯合體製度來保護各方的利益。所以,法和國家的產生是利益博弈的結果。
因此,人類發展史就是各種利益的博弈史;而作為利益博弈規則的製度則是“集體行動對個人行動的控製”在整個人類曆史上,製度通過提供基本的結構創造秩序並減少交換中的不確定性。
從利益博弈的視角看,針對全球經濟發展而言,主要體現為政府與市場的不同形態組合的博弈,主要表現為:一是全球社會與市場個體的利益博弈,二是全球社會與各國利益博弈,三是各國政府間利益博弈,四政府所代表的該國整體利益與市場個體的利益博弈。其中,政府或不同政府的聯合體代表社會整體利益,而市場代表個體利益;而政府又存在全球所有政府應當共同維護的全球利益與區域各國聯合體如歐盟或個國的利益博弈,市場則存在全球社會整體市場與區域國市場、區域國市場與單個國家市場、單個國家市場與個體市場的利益博弈。因此,要實現全球市場規製的理想製度,就是要構建一種能使社會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協調發展並實現博弈各方的帕累托最優狀態的製度,這種價值追求正是經濟法理念的體現。
2. 經濟法理念是全球經濟製度現代化的理論基礎。理念是指人們由一定世界觀所決定性的對事物價值的認識和追求;法的理念則是對法的精神或價值的理性概括和追求。因此,社會經濟發展到市場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衝突無法通過市場機製調和時,就客觀需要與市場力量抗衡的社會利益代表國家通過其執行者即政府解決這種衝突的製度規則從而實現利益博弈的均衡,但是政府不是天然的價格必然容易導致政府代理人官員的私人利益與代表利益的衝突而產生權利尋租等問題,為了實現社會集體利益與市場個體利益的均衡發展,就客觀要求“政府有形之手”與“市場無形之手”耦合。而人們對這種市場機製與政府調控耦合的價值需求的概括和追求就是經濟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