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級晉升的方法與原則要求
對於晉升而言,方法或者技巧的本質並不是直接拿來操作的"規程",而是一種因人、因時、因事、因勢而異的靈活變通,同樣的方法不適應不同的使用者,用得好可以產生效益,用不好導致損失。因此,所謂的方法,其實是關於方法的一些準則和要求。
在下級晉升的具體運行過程中,關於方法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麵需要重視。
第一,注意在平時從各個方麵提升自己的形象(參見本書"形象經營"法則)。
第二,根據晉升目標的要求,通過積極思考與豐富聯想,不斷訓練和提高自己的"自我提示"能力,使自己的做法和行動,能一直沿著晉升的規定目標前進。
第三,合理利用時間,提高工作效率。恰當利用時機,提升工作價值。
第四,盡量弄清你上下左右的各個工作係統,把每個係統看成是一個動態的生活整體,確切知道各個生活整體的壓力結構和習慣領域,使你的工作重點突出,程序合理,方法對頭,效果良好。
第五,要善於尋找機會和利用機會來表現自己。如積極的溝通,公眾場合的恰當表現,自我推薦(推銷)等。
第六,利用各種正式、非正式場合,與上司進行多方麵的交流溝通,融洽感情,並顯示你的內在價值。
方法和技巧的要求你自己也還可以列出很多,"運用之妙,存乎一心",在眾多的方法領域,你能找到適合自己的一種或幾種。
關於晉升的原則問題,通常需要同方法或藝術結合使用,單純地講究原則,現實意義比較空洞,並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但由於原則是行為的指導思想,是一種宏觀的界定,因而在晉升活動中也不能忽視。
下級晉升的原則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麵需要注意:
第一是既不失職,也不越權。在你工作的職權範圍,既敢於負責,又善於負責,充分發揮你的才能和能力,把各項事情辦得效率高,效果好。但你的處事和決斷,必須遵循領導群體製定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準則,不另搞一套,不超越你的職責(職權)範圍,確實做到原則性和靈活性有機結合。
第二是既要大膽,又要謹慎。工作努力體現一種實幹精神。有了這種精神,交付的重擔敢承擔,碰到困難不害怕,遇到麻煩不畏縮,受到挫折不氣餒。同時,在工作之前應有詳細周密的計劃,在事情進行中謹慎小心,在辦事後注意總結。對於敢幹和實幹要建立在兩個前提條件下:一是確定的工作方向、方針、原則、方法等必須是正確的,二是工作所需的力量、資源、時間等必須是可能的。急功近利和盲目蠻幹是下級晉升的大忌。
第三是處理好上下左右的關係。任何一個組織中的人都存在一種業緣關係,即上下級關係,左右關係,內外關係等,這些關係處理得好壞,對工作的進展和個人的晉升至關重要。因為個體隻有納入群體才有更大的價值,點隻有確立在麵上才有實質的意義,處在某個係統,就必須理順係統內的各種關係(參見本書"人際溝通"法則和"上級認知"法則)。也隻有這增,才能消除許多阻礙下級晉升的人為因素,從而為下級的進步成長凝聚一種人際意義上的合力。
5國家機關幹部晉升的各項規定
下級的晉升不僅要依靠自身的條件與努力,依靠現實的需要和機遇,同時也必須符合組織機構的各項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幹部路線、方針、政策,建立科學規範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製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的用人機製,推進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麵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勝利發展,關於國家機關幹部的晉升任用,國務院於1993年4月24日通過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人事部於1993年3月8日發布了《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1994年6月7日發布了《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1995年發布了《國家公務員職務任免暫行規定》和《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1996年發布了《國家公務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暫行辦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央於1995年2月9日發布《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這些規定和條例對我國公務員的錄用、晉升和黨政領導幹部的選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這裏將其要點附錄如下,以備下級熟悉與參考。
職位分類
我國國家行政機關實行職位分類製度。
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確定職能、機構、編製的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製定職位說明書,確定每個職位的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作為國家公務員的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等的依據。
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職位分類,設置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和等級序例。國家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非領導職務是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助理調研員、調研員、助理巡視員、巡視員。
《國家公務員製度實施方案》中關於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原則是:國家行政機關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要在機構改革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公務員製度的實施計劃逐步進行;要有利於精兵簡政,提高行政效率,理順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及其級別關係;各級領導職務的設置,要依據領導職務的設置情況確定適當比例限額。各級政府部門的領導職務設置,按國務院和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執行,各級政府部門內設的司、局或處(科)機構的領導職務按"三定"方案(定機構、定編製、定人員)的規定執行;處(科)級領導職務的設置原則為3人以下的處(科)設1正職。4至7人的處(科)設1正和1副。8人以上的處(科)設一正兩副。人數特別多,下設科(股、隊)、室的處(科)級機構,副職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得超過4人,非領導職務根據工作需要設置,是實職,但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不得突破規定的比例限額。各工作部門之間、各部門內設機構之間非領導職務設置的具體職數,應根據工作需要確定,不搞平均和人情照顧;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職數,上級機關應多於下級機關,綜合部門應多於專業部門。
各級非領導職務的設置規格,不得高於所在部門的領導職務。即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在中央、省級國家行政機關設置。省級國家行政機關需要設置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的職務的部門,由省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調研員、助理調研員在市(地)級以上國家機關設置。市(地)級國家機關需要設置調研員、助理調研員職務的部門,由市(地)級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市(地)級人民政府確定;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在縣級以上國家行政機關設置。縣級國家行政機關需設置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職務的部門,由縣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標準,其政治水平、工作能力應達到相應的任職標準,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同時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局職務5年以上;助理巡視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處級職務5年以上;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處級職務4年以上;助理調研員應具備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級職務4年以上;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級職務3年以上;副主任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員職務3年以上,科員應具備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辦事員3年以上;辦事員應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地區根據上述條件經批準可適當放寬。由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不受上述資格條件限製。
各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限額。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各部門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該部門司局領導職數的1/3。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40%(副部級行政機構中所設的巡視員和助理巡視員相當於本單位的正司級和副司級)。任務特別繁重、工作特別需要增加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的,應報人事部核準。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職務職數的75%。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置的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職數,不得超過廳(局)級領導職務職數的1/3。其中巡視員不得超過30%;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省轄市(行署、州、盟、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設置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務職數的1/3。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30%;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數的50%。
縣級(地轄市、旗、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機關各部門設置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科級領導職務職數的50%。
實施《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方法》的要求是: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由各部門在製定機構改革實施辦法時,按以上原則提出具體意見,經人事部核準後組織實施。具體人選按管理權限報批;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設置工作,由各級人事部門提出實施意見,在征得上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同意、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在核定的職數限額內,由各部門組織實施。具體人選按管理權限報批;對各區、各部門各單位原來任命的巡視員、調研員,要在規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比例額內,根據任職條件重新確定非領導職務;為保證設置非領導職務的質量,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嚴控製首次任命非領導職務的數量,綜合考核擬任對象的政治表現、思想品德、工作經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水平、工作實績等情況,認真征求有關領導和群眾的意見,逐個審批;對在建立非領導職務序列工作中違反規定,放寬條件搞"突擊晉升"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者的責任。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有權糾正違反規定所設置的非領導職務。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別對應關係如下: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級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國家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曆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因工作需要,增設、減少或者變更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確定。
國家機關選拔幹部的程序
黨政領導幹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的中青年幹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並按程序辦理。
(1)民主推薦
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幹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由同級黨委(黨組)或上級組織(人事)部門主持。
換屆時,民主推薦按照領導班子職位的設置全額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時,按照擬任的職位推薦。
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定考察對象時,要把民主推薦的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同時要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
換屆時,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應是黨委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黨組成員或全體領導成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常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有民主黨派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換屆民主推選程序是:製定推薦工作方案,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範圍和有關要求;采取召開推薦會、個別談話、填寫推薦表等方式進行推薦;由同級黨委或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彙總推薦情況;向上級黨委彙報推薦情況。
推薦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人選,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
領導幹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署名的推薦材料。若所推薦人選是所在單位群眾擁護的,可以列為考察對象。
推薦黨委、政府工作部門某些領導成員人選,還可以采取組織推薦、群眾推薦、個人自薦和考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2)考察
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進行嚴格考察。考察對象人選數一般應當多於擬任職務人數。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考察,由主管方會同協管方進行。
考察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必須依據幹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要求,全麵考察其德、能、勤、績、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準確地了解考察對象的表現。
考察程序:組織考察組,擬定考察方案;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采取個別談話、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麵談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的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交換意見;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成員集體聽取考察彙報,研究提出意見,向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擬任黨政領導職務人選,個別談話的範圍和對象是:黨委、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政協、紀委的主要領導成員分管領導;考察對象所在部門的領導成員;本部門內設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和機關工作人中其他有關人員。
進行上述考察時,須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
換屆前和任屆中期,應對黨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領導成員,各進行一次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的結果作為選拔任用領導幹部的依據之一。
(3)民主評議
民主評議由本級黨委(黨組)主持,必要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可以派人指導;民主評議的主要內容為領導成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參加評議的人員,可以根據評議對象的層次和職務確定,一般應當由被評議對象的同級、下一級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民主評議應當在個人總結的基礎上,采取召開座談會,、填寫書麵意見、個別征求意見等方法進行;民主評議結束後,應當向被評議對象反饋評議意見,召開民主生活會,製定改進措施,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評議情況。
考察黨政領導幹部須形成書麵材料,並歸入本人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全麵、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其內容包括: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或民意測驗情況。
實行幹部考察責任製。進行幹部考察,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派出考察組。考察組由二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成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並對考察材料負責。
(4)醞釀
黨政領導幹部人選,在上級黨委考察前或本級黨委決定呈報之前,應當在本級黨委領導成員中和本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主要領導成員中醞釀。黨外領導幹部人選還應在民主黨派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中醞釀,醞釀的情況應當向上級黨委彙報。
工作部門領導幹部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前,須征求分管領導的意見。地方政府組成人員人選、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人選,須征求同級人大黨委會主要領導成員的意見。
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幹部的任免,主管方須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協管方在收到主管方意見一個月內未予答複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提出意見;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5)討論決定
黨政領導幹部的選拔任用,須按照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於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幹部,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任免建議。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時,應當暫緩作出決定。對影響作出決定的問題要及時查清,避免久拖不決。
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幹部任免事項的程序是:黨委(黨組)分管幹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介紹對領導幹部人選的考察情況;參加會議的人員進行討論;以黨委(黨組)應到會領導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對作出任免決定的幹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
須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任職的幹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的請示並附幹部任免呈報表、幹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要嚴格審查;須報上級備案的幹部應按規定及時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6)推薦
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推薦人大黨委會或政府組成人員人選,應當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人大常委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的意見。其黨員應積極貫徹黨委意圖,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的人選應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被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領導幹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法律程序提出並介紹所提人選的有關情況。
在推薦選拔幹部時要注意選擇一定數量的年輕人(其中也包括一定數量的婦女),以使各級領導班子的年齡構成趨於合理,達到承上啟下的目的。
根據中發(1995)2號《中共中央關於抓緊培養選擇優秀年輕幹部的通知》的規定:中共中央、國家機關部委和所屬司局領導班子,部委正職中,應有一定數量的50歲左右的幹部。部委領導班子,45歲左右的幹部至少要有1名。司局級領導班子中40歲左右的幹部至少要有1名。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領導班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正職中,應有一定數量的50歲左右的幹部。50歲以下的幹部,黨委領導班子中要有3名,政府領導班子中要有2名;其中45歲左右的,黨政領導班子中至少各1名。市(地、州、盟)、廳局領導班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市(地、州、盟)黨政領導班子中,45歲以下的幹部要有2名;其中40歲左右的幹部要有1名,廳局領導班子中,40歲左右的幹部至少要有1名。
縣級黨政班子。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縣(市、旗,黨政正職中,35歲左右的幹部應有一定數量。縣(市、旗)黨政領導班子中,35歲以下幹部至少各有1名。
選拔年輕幹部必須堅持德才兼備的原則,切實做到擇優而任。他們不僅應當有知識、懂業務,勝任本職工作,而且首先應當成為忠於馬克思主義,堅定地走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的骨幹。選拔時一般要堅持逐級提拔,要擴大民主,充分走群眾路線,注重實績,堅持選賢任能,做到幹部領導職務能上能下;加強培訓,完善考核,推進交流,強化監督。對特別優秀者可以破格任用。經民主評議和組織考核明確屬不稱職者要果斷地進行調整,對拒絕組織調整者,由組織上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者予以免職,但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審批。
由黨委推薦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人大常委會決定前,如果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了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加以分析。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按照有關程序暫緩選舉、決定,也可重新推薦人選。如果黨委認為人選不宜改變,或認為所提意見不全麵或與事實不符,應當作出解釋或者說明。
由黨委推薦,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領導幹部人選落選後,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可以推薦為其他職務人選,也可以在適當時候再次推薦為同一職務人選。
由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的領導幹部人選,在人大常委會未獲通過,黨委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人條件,在進一步醞釀後繼續推薦。連續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推薦為本地同一職務人選。
(7)提名
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的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後,由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