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利於嚴肅財經紀律,增強法製觀念,保障改革和建設的順利進行。
4.有利於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促進企業提高經濟效益。
納稅檢查對企業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的有關稅收事項進行的事後檢查。通過檢查不僅可以發現和糾正企業在納稅方麵存在的問題,而且可以發現和揭露企業在財務管理和產、供、銷、運等各方麵存在的問題,從而促進企業采取措施,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製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同時,也便於稅務部門製定切實可行的規劃和措施,開展促產增收活動。
5.有利於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實踐證明,加強稅製建設對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偷稅、抗稅、騙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存在,不僅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破壞稅收秩序,更為嚴重的是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造成危害。一部分納稅人,通過偷、騙稅“發財致富”,侵害了依法經營、照章納稅者的合法利益,破壞了公平稅負的原則,幹擾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因此,加強納稅檢查對於保證稅收法規的正確貫徹實施,維護稅收秩序,促進公平競爭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四、納稅檢查後的會計處理
納稅檢查後會計處理的正確與否,對於服務娛樂企業不僅關係到其涉稅會計核算、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正確性和恰當性,而且還將直接影響到其整體財務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和恰當性;對於稅務機關則不僅關係到納稅檢查工作成果能否得以正確體現,而且還將直接影響到征管工作質量的提高。
納稅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會計師事務所、稅務谘詢機構或納稅人自己等對納稅人已決算年度涉稅業務的檢查、自查,即是對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納稅檢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各類涉稅會計書籍上有關納稅檢查會計處理的規定或論述一般都僅適用於會計年度內納稅檢查的會計處理。然而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跨年度的納稅檢查。
跨年度納稅檢查的會計處理有許多不同於會計年度內的方麵。跨年度納稅檢查會計處理應把握的基本原則是:
1.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個人所得稅等非直接計入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當期損益的稅費,應類似於會計年度內的處理,記入相關科目。
2.營業稅、房產稅等直接記入當期損益的稅費,除企業所得稅外,均應按實際查補的稅額調減“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若屬少計、漏計銷售的,則應同時按查獲額,調增“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企業所得稅,則應按少計、漏計的非應稅(流轉稅)收入(如“營業外收入”等,應稅收入部分應已在查補流轉稅時調增)和多計的成本、費用調整“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對有相應的所得稅查補稅款則應在查補所得稅項中加以反映。
4.現僅就有別於年度內會計處理的方麵說明如下:
(1)營業稅、房產稅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稅費(企業所得稅除外):
①按實際查補的稅費,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應交稅費――應交相關稅種”等相關科目。
②若屬“少計、漏計應計銷售”的,則應將查獲的計稅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2)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等非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稅:
①按實際查補的稅款,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等相關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費――應交相關稅種”等相關科目。
②若屬不應計入而計入當期損益的,則應按實際查獲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等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③若屬不應計入而計入產成品、在產品等存貨類科目的,則應亦將實際查獲額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產成品”、“在產品”等間按比例進行分配,借記“應付職工薪酬”、“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等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產成品”、“在產品”等科目。
(3)企業所得稅。
①應按少計的非應稅收入(如“營業外收入”等,應稅收入部分已在查補流轉稅時調增),借記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②多計的成本、費用,則應借記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實際查補的所得稅稅款,借記“所得稅――查補稅款”,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③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對已實際查補的所得稅稅款則應在查補所得稅項中加以反映。
(4)滯納金、罰款、罰金:借記“營業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在不得扣除項中,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