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章 服務娛樂企業的納稅檢查(2)(2 / 2)

檢查其營業稅應稅收入計算是否準確,除一般常規收入檢查外還應重點關注以下幾項涉稅內容:

1.企業的“贈卡”,“送券”是否申報了營業稅,消費者持服務單位銷售或贈與的固定麵值消費卡進行消費時,應確認為該服務單位提供了營業稅服務業應稅勞務,發生了營業稅納稅義務,對該單位應照章征收營業稅。但目前餐飲企業普遍未將這部分營業額確認收入並申報納稅。

2.企業往來單位如房屋租賃單位、供貨單位、廣告發布單位等餐飲消費收入是否直接衝抵往來未申報營業稅。有不少企業都是租賃經營,但真正取得租賃發票的並不多,有的將租金直接與餐飲收入抵消,達到雙方逃稅的目的;還有供貨單位的部分貨款、廣告發布單位的部分廣告款,均有采取與餐飲收入直接衝抵達到雙方偷稅的目的。

3.中秋月餅銷售款是否申報了營業稅,月餅生產銷售是很多中高檔酒樓的利潤增長點,月餅價格高,利潤大,酒樓千方百計擴大月餅的銷售,月餅銷售金額占總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有些企業將月餅銷售款計入“營業外收入”不申報營業稅。

4.加盟單位交納的加盟費、供貨單位交納的進場費是否申報了營業稅,進場費是指部分酒類、飲料、牛奶為進餐飲企業銷售而向餐飲企業交納的費用;加盟費使用招牌交納的費用,餐飲企業收取的加盟費、進場費應該申報營業稅,這部分收入一般企業都沒有入賬作為“小金庫”。

5.對某些綜合性餐飲企業如賓館等就要看其是否有故意混淆經營項目錯誤使用稅率的行為,擁有卡拉OK及其他娛樂設備,進行綜合經營的餐飲企業,常會出現不區分或人為調整餐飲收入和娛樂收入,並將稅率較高的娛樂業收入錯按餐飲業適用的低稅率申報納稅的問題。量販式KTV包廂收入與超市收入是否全額繳納營業稅。

6.酒店產權式經營業主(以下簡稱業主)在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房產使用權與酒店進行合作經營,如房產產權並未歸屬新的經濟實體,業主按照約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紅收入均應視為租金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店產權或經營業主稅收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478號)規定,應按照“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部分企業將其列入“其他收入”偷逃營業稅。

三、餐飲行業的涉稅問題及稅收征管應對措施

根據餐飲行業的特點及存在的主要涉稅違法問題歸集分析,對如何加強餐飲行業的稅收征管提出以下應對措施。

1.深化征管改革,積極推廣稅控裝置。鑒於發票在餐飲行業稅收控管中的重要作用,應提高稅控裝置使用麵,從而以餐飲行業稅源實行以“以票控稅”為主要手段的有效監管。

2.完善發票有獎製度,進一步提高消費者索要發票的積極性。在完善發票管理的基礎上,繼續推行有獎發票製度,優化中獎額度設置、擴大中獎麵,從而提高消費者索要發票的意識和積極性。

3.結合稅收管理員製度的推行,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掌握第一手情況的作用。一方麵加強規模較大的重點餐飲企業的日常稅收監管,抓住“大頭”;另一方麵,合理確定個體餐飲攤店的稅收定額,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使其更加科學、合理。

4.注重研究餐飲行業經營規律,總結行業檢查方法,加大對餐飲行業偷稅的打擊力度,提高稅務稽查工作的威懾力,促使對餐飲企業征管質量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