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服務娛樂企業的所得稅錯賬調整
新準則下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後的賬務調整。
一、對上年度錯誤科目的調賬處理
1.涉及損益類科目的,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2.對於不影響上年損益的錯賬,可直接調整。
稅務機關在2010年對某廣告上市公司進行彙算清繳檢查時,發現其將用於職工福利費支出的7萬元記入了“在建工程”賬戶,該廣告尚未製作完成,故不影響當期的所得稅繳納。
調賬分錄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費。
貸:在建工程。
3.對於影響上年利潤的項目,因為公司在會計年度內已結賬,所有的損益賬戶在當期都結轉至“本年利潤”賬戶,凡涉及調整會計利潤的,不能用正常的核算程序對“本年利潤”進行調整,而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進行調整。
某稅務師事務所2010年4月對代理公司2009年度納稅審查中,發現多交廠房租金10000元,應予以衝回。假設所得稅稅率為25%。
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調整,應作調整分錄如下:
①補所得稅=10000×25%=2500(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②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方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對上一年度錯賬且不影響上一年度的稅收,但與本年度核算和稅收有關的,能夠根據上一年度賬項的錯漏金額影響本年度稅項情況,對應調整本年度有關賬項。
某稅務師事務所2010年審查2009年某傳媒經紀公司的賬簿記錄,發現2009年12月份多轉材料成本差異20000元(借方超支數),而消耗該材料的產品已完工入庫,該成品於2010年售出。
這一錯誤賬項虛增了2009年12月份的產品生產成本,因為產品在2009年未銷售,不需結轉銷售成本,未對2009年度稅收發生影響,但是因為在2010年售出,此時虛增的生產成本會轉化為虛增銷售成本,從而影響2010年度的稅項。
如果是在決算報表編製前發現且成品還未銷售,應用轉賬調整法調整上年度賬項,即:
借:材料成本差異。
貸:庫存商品。
如果是在決算報表編製後發現且成品已經銷售,因為上一年賬項已結平,這時可直接調整本年度的“主營業務成本”或“本年利潤”賬戶,做調整分錄如下:
借:材料成本差異。
貸:主營業務成本。
或:本年利潤
5.不能直接按審查出的錯誤金額調整損益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合理分攤。在實際工作中,最常見的是“按比例分攤法”,分攤率=審查出的錯誤金額/(期末材料結存成本+期末在產品結存成本+期末產成品結存成本+期末已售產品結存成本)。
二、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根據相關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不得采用應付稅款法和原納稅影響會計法,並引入了“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等科目,並將資產或負債的賬麵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統稱為“暫時性差異”。
例如,對於國債利息收入、滯納金、罰款、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工資超支、超標利息、讚助費支出等項目形成的差異,隻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上進行納稅調整,而在賬務上不作調整,即業界所說的“調表不調賬”。一般企業彙算清繳後主要錯誤就是對以上調整事項未作正確處理。
三、報告年度彙算清繳後的賬務調整
根據相關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涉及報告年度所屬期間的銷售退回發生於報告年度所得稅彙算清繳之後的,應調整報告年度財務報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交所得稅,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某電影集團公司2010年3月5日收到企業退回的2009年8月已確認的服務性收入,其中,價款50萬元,營業稅2.5萬元,並結轉成本15萬元,貨款到年末尚未收到,按應收賬款的4%計提了壞賬準備2.1萬元。按稅法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在應收款項餘額5‰的範圍內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在稅前扣除,本年度除該筆應收賬款計提壞賬準備外,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所得稅稅率為25%,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2010年3月2日完成了2009年所得稅彙算清繳,該公司2009年財務會計報告在2010年3月15日經批準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