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0年3月5日,調整銷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應收賬款。
(2)調整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調整壞賬準備餘額。
借:壞賬準備。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4)調整所得稅費用(此為在2009年調減應交所得稅的金額,產生的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交所得稅,應作為本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86843.75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500000-150000-525000×5‰)×25%]86843.75
(5)調整原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5223.7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21000-21000×5‰)×25%]5223.75
(6)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500000-150000-21000-86843.75+5223.75)247380
延伸到報告年度彙算清繳前的賬務調整。假設2010年3月15日完成了2009年所得稅彙算清繳,按照稅法規定在此期間的銷售退回所涉及的應交所得稅,應作為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事項,隻將第(4)步的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變為“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即可,其餘不變。
四、服務娛樂企業虛報虧損的賬務調整
為進一步明確企業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問題,主要分兩種情況處罰。
1.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即“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於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下麵,分情況舉例說明。
(1)虛報虧損調整後仍為虧損的企業。
某傳媒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為借方餘額150萬元,企業自行申報的2010年度的虧損數亦為150萬元,2011年5月份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企業將60萬元租賃收入計入其他應付款中。稅務部門的處理結果是:企業調減虧損,並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以3萬元罰款。
那麼根據稅務機關的檢查及處理結果,該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調減虧損:
借:其他應付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繳納罰款: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貸:銀行存款。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2)虛報虧損調整後為盈利的企業。
某企業2010年年末“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賬戶為借方餘額80萬元,企業自行申報2010年度的虧損80萬元,2011年5月份經稅務部門檢查發現:超過計稅工資標準部分及提取的三項附加費均未作納稅調整處理,共計影響納稅所得90萬元。稅務機關處理結果是: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除追繳企業所得稅,並處偷稅款額50%的罰款。根據檢查及處理結果,該企業應作如下賬務處理:
補繳所得稅2.5萬元[(90-80)×25%](注:非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繳納罰款1.25萬元(2.5×50%)。
借:營業外支出――稅收罰款。
貸:銀行存款。
結轉“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賬戶。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