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盈餘公積。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針對上述第(3)個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①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而該公司對公益性捐贈支出未作納稅調整。
②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90000×12%=10800(元)
該公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0000-10800=39200(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9200×25%)9800
③由於本例中該公司計入損益的捐贈支出與稅前準予扣除支出之間的差異屬於永久性差異,不屬於錯賬,因此不需要調賬。
2008年某公司有筆業務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管理費用。
經稅務機關檢查,要求此筆業務確認為收入,並補繳營業稅,那麼該企業2009年應該如何調整這筆分錄呢?
2008年原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管理費用。
2008年正確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00000×5%)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2009年做調整分錄時隻要調整有誤的部分即可,即管理費用變為主營業務收入,並計提一筆營業稅金及附加,但因為是調整去年的損益類科目,應當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即: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管理費用。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主營業務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然後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餘額轉入未分配利潤。
某飯店“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福利費”賬戶記錄的一筆款項為6000元,係該飯店關係戶的就餐款,經檢查發現這筆款項未記收入,因而未繳營業稅,現注冊稅務師對其調賬,則調整分錄應為: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主營業務收入。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