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重整:破而後立(2 / 2)

在重整期間,債務人須提出一個重整計劃,如果大多數債權人同意或者法院批準該計劃,企業就能夠恢複正常業務並重新開始。重整計劃為重整的核心內容,直接關係到重整的成敗與否。一份完整的重整計劃應當包括三方麵內容:債務重組,通過延期清償、打折清償及以股抵債等方式削減公司的債務負擔;股權調整,通過股權讓渡、增發股份或縮減股份等方式調整公司的股本結構,為投資人控股公司及後續運作奠定基礎;資產重組,對公司現有業務及資產進行全麵整合,剝離不良資產、注入優質資產,從根本上恢複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一份良好的重整計劃既要就所有相關主題的利益關係做出公平合理的安排,也要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尤其需要對上市公司重整程序與要約收購豁免、發行股份及重大資產重組等所應履行的行政審批程序的銜接進行精心設計,從而保障重整成功並為投資人順利進入創造條件。

據了解,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國法院共受理了30家上市公司的重整,其中27家已經完成重整。

注重細節,規避風險

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在重整過程中麵臨的一般性問題或共性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第一,債權申報及確認的結果決定清償率的測算並影響投資成本,但部分債權人未在法院確定期限內申報債權的情況普遍存在;其次,重整中的評估是以公司破產清算為假定條件,對其全部現有資產快速變現所能收回資金的可能性分析,是測算和設計清償率的重要依據,直接影響債務重組的成本,而在實踐中,由於多數評估機構對重整的認識存在偏差,因此必須與評估進行深入溝通,以確保其采用適當的評估方法;第三,對於未決訴訟或潛在訴訟所涉及的債權爭議,重整方案設計者可以參照未申報債權和未確定債權的處理原則在重整計劃中予以安排,盡量為公司一次性擺脫債務負擔、防止出現曆史遺留問題;最後,公司重整中涉及的稅務問題則主要包括欠繳稅款的清償及所得稅的繳納。

必須注意的是,由於中國公司法律體係仍處於完善和磨合期,企業必須應對經常處於變動的規則和程序。此外,因投資帶來的各種風險和回報也使這種情況變得更加複雜。“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投資都將伴隨著風險和事先無法預料的結局,但我們可以評估並管理風險。”鄭誌斌強調,投資者還需關注三類風險:一方麵,重整畢竟屬於破產程序,一旦破產重整程序未獲成功,公司就會轉成破產清算,二級市場投資者有可能顆粒無收;另一方麵,政策風險也不容忽視,例如叫停房地產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房地產公司不能借殼上市等政策,在某種程度上也讓投資者措手不及;第三,諸如勞動法、稅法等幾乎都沒有給重整企業以相關的法律法規配套支持,相關部門主動性不夠,比如過去國企員工拿的是鐵飯碗,一輩子不會失業,而現今的公司一旦重組,不可避免地涉及裁減冗員,在重整過程中,如公司需賣出資產和設備變現則又會引發稅務問題,稅收是否需要調整債權人的重整收益?在美國減債產生的重整收益是免稅的,有立法的激勵機製,但我國目前還缺乏一係列的配套機製。

此外,投資重整中的公司,需要進行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並往往依賴專業人士的協助。重整不能完全消除投資過程中的全部風險,但卻能將這些風險控製到最低程度。在破產法律製度更加發達、企業重整文化更加濃厚的英美國家,對於投資危機公司和不良資產,已經孕育了一個龐大的職業群體,並形成了一個成熟和收益豐厚的交易市場。由於重整製度在中國實行時間較短,已有案例較少,重整製度的優勢及其中蘊含的投資機會尚不足以完全顯現。

值得一提的是,並非所有處於危機中的企業都可以通過轉機管理或重整獲得解救。經驗表明,成功的重整需要天時、地利、人和,對於那些已經病入膏肓、行將就木的企業來說,最明智的做法是進行正式破產清算並出售資產,保證相關利益方獲得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