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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丹
重整製度的引入,為處於困境中的公司擺脫危機、重獲新生帶來了最後的希望。作為一種資源優化配置的手段,在其實施過程中一並進行的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和企業並購,也為投資人創造了新的投資機會。
當一個企業瀕臨破產時,可以有三種選擇,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其中重整最為複雜,但也是破產法中的企業轉機程序。與重組不同,重整是指企業已經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再生希望時,在法院的幹預下對其實施的旨在使其複興的程序。重整製度代表了現代國際破產法發展的主流,已成為許多國家破產法的重要內容。我國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破產法》”)也引入了國際通行的重整製度,為困境企業開啟了退出市場的破冰之旅。
根據《破產法》第八章對重整的規定,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重整程序可以說是在破產清算程序外,企業轉機與再生的一條重要途徑。重整程序的核心目標是通過重整計劃中的一攬子方案實現各方利益的協調與平衡。通過破產重整、和解,實現企業再生,有利於維護企業的營運價值與市場資源,有利於債務人、債權人、戰略投資人、企業職工與地方政府等各方實現共贏。
今年初,在法律法規出版領域保持領先地位的荷蘭威科集團力邀《破產法》權威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出版了《中國公司重整與投資》雙語書籍,就重整製度中債權人、債務人、股東、管理層、管理人、戰略投資人以及人民法院等各方的角色定位及如何妥善運用不同策略獲得利益方麵進行了深入分析。金杜律師事務所是中國最早從事破產業務的律所之一。新《破產法》實施後,全國共有30家上市公司重整,金杜代理了其中18家上市公司,並開創了眾多國內先例,如ST北生首次在重整程序中通過資本公積金轉增股份償還債務;32天完成ST北生的重整程序,創造國內重整的最快紀錄;夏新電子重整中首次借鑒美國資產處置經驗,確保拍賣資產的保值增值;深泰電子重整中首次將三個子公司一並重整,統一設計重整方案,促進了資源的有效整合。
就破產重整相關法律細節以及投資風險等實務性問題,《首席財務官》雜誌特別專訪了金杜律師事務所北京總部破產重組部合夥人鄭誌斌律師。鄭誌斌從1996年開始從事破產法律服務,擔任過近百家破產清算組組長和管理人,是國內承辦證券公司破產和公司重整業務最早也是最多的律師之一。他還參加了中國新《破產法》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的立法工作。
“外科手術式”的重組
在采訪伊始,鄭誌斌就對重整的概念提出了自己的理解:首先,重整是一種救生,而不是清算;第二,重整是一種“外科手術式”的重組,以米高梅和克萊斯勒為例,在美國,破產保護就是重整,因為美國破產法是以債務人為核心,但中國是以債權人利益為核心,所以這種麵臨破產的企業,不是靠簡單的“打針吃藥”就可以治愈的,需要整體手術方案來綜合考慮,我們常常稱“外部引進現金流”為“輸血”,稱“資產置換”為“器官移植”;第三,重整和重組都是困境企業擺脫困境的選擇路徑,但是具體該怎麼選?實際上有些內容是相似的,但二者的區別在於,重整是法庭內的重組,按照法庭的具體規則來進行,用司法來幹預市場行為;第四,重整和清算不同,清算是公平分配,而重整更多的是講究利益平衡,不應追求某一方的利益最大化,是在法院監督下的一種談判。
在競爭性市場中,企業麵臨的經營局麵是複雜多變的,影響其經營活動的因素是多方麵的。對於企業的價值,不能簡單地以是否具有清償能力來評判。如果對陷入財務困境但仍有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企業進行簡單的清算,則不利於保存和增大企業的營運價值。並且企業解體所帶來的裁員和連鎖破產,還可能引起社會動蕩。因此重整製度的引入,為處於困境中的公司擺脫危機、重獲新生帶來了希望。同時重整製度作為一種資源優化配置的手段,在其實施過程中一並進行的債務重組、資產置換和企業並購,也為投資人創造了新的投資機會。
殼資源重整受寵
關於破產重整的模式,根據截至目前的實踐,可以大體分為兩類:一種是公司主營業務的重整,使得公司能夠持續經營;另一種則是殼資源重整,通過剝離資產和定向增發改變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後恢複企業經營,俗稱“買殼上市”。鄭誌斌介紹,我國上市公司主要是殼資源重整比較多,而非上市公司更多會采用主營業務的重整模式。因為IPO一般要經曆一個從盡職調查、評估審計、改製重組、解決法律問題、申報批準等待發行上市的漫長過程,不確定性因素較多,而在買殼上市交易模式下,並購方通過收購一個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權,即可取得稀缺的殼資源,此後再通過重大資產置換即可達到將並購方優質資產置入上市公司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