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營
作者:盛立中
對非勞動所得和高收入群體加強稅收監管是題中之意。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過高(國民福利又太低)不利於留住高尖端人才,也是導致個人所得稅偷漏稅泛濫的一個重要誘因。
2011年4月20日,在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將擴大資源稅改革實施範圍、在部分生產性服務業領域推行增值稅改革試點、調整完善房地產相關稅收政策、健全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製和縣級基本財力保障機製等列為2011年深化經濟體製改革的重點工作。另外值得關注的是,稅務總局最近發文要求對非勞動所得和部分高收入群體加強個人所得稅的監管,並提出多項具體要求。
5月1日起擴大適用免、抵、退稅管理辦法企業範圍
工商登記時間兩年以上的集成電路設計、軟件設計、動漫設計企業及其他高新技術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除外)從事以下業務的,可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自主研發、設計由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後進行收購或委托國內其他企業生產加工後收回的貨物出口;委托境外企業加工後進口再使用本企業品牌的貨物出口;自主研發、設計軟件,加載到外購的硬件設備中的貨物出口;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點評:按照規定,生產企業將貨物報關離境並按規定作出口銷售後,在增值稅法定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免、抵稅申報,在辦理完增值稅納稅申報後,於每月15目前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免、抵、退”稅。
明確多項非居民企業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政策
關於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的所得扣繳企業所得稅問題。中國境內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簽訂與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有關的合同或協議,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項,或者變更或修改合同或協議延期支付,但已計入企業當期成本、費用,並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中作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項,不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而是計入相應資產原價或企業籌辦費,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開始生產經營後分期攤入成本、費用,分年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應在企業計入相關資產的年度納稅申報時就上述所得全額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項的,應在實際支付時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關於擔保費稅務處理問題。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非居民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擔保費或相同性質的費用。
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征稅問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轉讓中國境內土地使用權,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係的,應以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總額減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並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時代扣代繳。
關於融資租賃和出租不動產的租金所得稅務處理問題。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融資租賃方式將設備、物件等租給中國境內企業使用,租賃期滿後設備、物件所有權歸中國境內企業,非居民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收取租金,應以租賃費扣除設備、物件價款後的餘額,作為貸款利息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企業在支付時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出租位於中國境內的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中國境內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應支付時代扣代繳。
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扣繳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中國境內居民企業向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在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如實際支付時間先於利潤分配決定日期的,應在實際支付時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點評:上述文件同時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持有或買賣股權(股票)的收入確認作出規定。
明確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相關稅收政策
2011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應按分別核算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其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分別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和建築業勞務的營業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須向建築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其機構所在地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出具的本納稅人屬於從事貨物生產的單位或個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