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二境外上市VIE結構
乙集團從事中小學的學曆教育已有10多年,隨著競爭對手陸續上市,集團最近幾年的業績出現下滑。由於國家對教育行業限製外資進入,因此風投和律師對乙集團設定好用VIE(Variable InbereStEnterprise)結構上市。
安博教育集團的例子
安博教育集團於2010年8月5日登陸美國紐交所,是繼新東方、諾亞舟、正保教育後登陸紐交所的中國教育類公司,其上市時的結構如下:
VIE結構在網絡、教育、醫療等限製外資行業極為普遍,差不多已成為“標準格式”,因此股東們誰也沒有質疑相關的稅務問題。但在境外集資後,管理層逐漸發現很多問題。
(1)額外的稅負:外資企業收取乙學校的服務費應交營業稅和附加約5.5%,另外外資企業應就其應納稅所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乙學校一直享有免繳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因為VIE結構,集團增加了經營的稅務成本。
(2)轉讓定價問題:外資企業實質上沒有提供什麼服務,但卻收取巨額服務費,雖然是交了稅,但仍存在轉讓定價問題。
(3)境外資金無法結彙成人民幣:外資企業作為谘詢公司,如果沒有與經營有關的支出,無法將注冊資本結彙成人民幣,換言之無法將資金提供予乙學校使用。
在進行恰當的稅收籌劃後,結構改變如下:
(1)通過開設肩擔不同功能的外資企業,負責固定資產的購入,合法地解決了境外資金結彙的問題。
(2)軟件公司符合軟件企業的資格,取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優惠。另按國務院“十二五”規劃,符合要求的軟件服務費可以免征營業稅。
(3)在通過功能性分析和可比性分析後,企業製定好一套明確的轉讓定價政策,降低了轉讓定價的風險。
顧問之言上述個案反映了企業隻考慮了上市結構,但沒有想到上市後營運的問題。作為券商和風投,他們關注的是如何將企業上市,往往忽略上市後給營運造成的影響。對於管理層麵對的殘局,稅收籌劃是要結合控股結構、營運模式、資金鏈等,然後從中找出優化稅負的方案。
個案三:紅籌上市
丙集團是從事生產運動服裝的內資集團,由E夫婦兩人創業做大,為使在大學修工商管理的兒子將來更易接收家族生意,E先生夫婦決定將集團上市,希望能規範化並聘用專業管理人才輔助。
公司結構如下:
E先生和E太太沒有外國國籍也不打算移民或放棄中國國籍。他們的兒子擁有香港居民身份證。券商和律師建議重組為下麵的結構:
X公司和Y公司出售股權,其股權轉讓所得與正常應稅所得一樣,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資金方麵E先生夫婦境內境外也沒有壓力,無須過橋貸款。E先生一直認為按投資成本作股權轉讓對價就可以了,但沒有想到稅務局會質疑交易價格,要求按市場價計算稅負。
為降低稅負,在經籌劃後,丙集團及各子公司先進行利潤分配,將股息分配予X公司和Y公司,居民企業之間收取的股息可以免稅,從而也降低了丙集團的淨資產,即減低評估值以達致減低稅負之目的。
顧問之言2006年商務部等六部委聯合發布的10號文,為民營企業境外上市做成許多障礙,但市場上其實已有不同情況的應對和變通方法。每一個使紅籌上市的重組方法不盡相同,最重要的是解決法律和上市業績連續計算的問題,方法極為多樣化、資金充足情況、每一個城市和省份的審批,甚至主要股東個人和其家族成員的國籍也有密切關係,所以在這裏就略過不談個別例子。稅收是重組的一個重要成本,必須先行考慮,否則未上市先要支付巨額稅款,可能會造成集團資金緊絀,影響營運。
2008年起實施的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有嚴格的規定,隨著稅務官員的經驗累積,以為隨便弄個資產評估報告就能解決問題的日子已不複在。企業必須切實考慮籌劃方案。
以上三個案例是有一定的普遍性,從中可以看到上市是要付出成本,包括稅務成本,企業須慎重考慮和籌劃。由於每一個個案都有其獨特性,加上法規不斷更新,企業在籌劃前應谘詢其顧問的意見,在稅務籌劃的世界是沒有真正的標準答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