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國民法典的“助產士”王利明(2 / 3)

“盡快推動民法典的問世”

早在1984年,王利明留校中國人民大學任教之時,適逢我國醞釀、起草《民法通則》,其主要起草者就是王利明的博士生導師佟柔教授。王利明協助導師就《民法通則》中涉及的問題作了大量研究,開始形成自己對民法體係的看法和認識。1986年,他和郭明瑞等合撰的《民法新論》在法學界產生廣泛影響,成為民法研究生的必讀書目。

新中國成立後,共有過幾次民法典立法活動。20世紀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的兩次,均因政治運動而中斷。1979年,彭真恢複工作後,被補選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並兼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委員會主任,再次主管立法工作。當時,王漢斌任法製委員會副秘書長,是彭真的重要助手。是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委員會之下成立民法起草小組,開始了第3次民法典立法活動,共有五六十位民法學家參與,至1982年5月起草了民法典草案1至4稿。由於當時經濟體製改革剛剛起步,社會生活處在變動之中,關於民法典的立法,各方麵遲遲未能達成大致的意見,民法典的立法活動隻好暫停。彭真因此提議:民事立法由“批發”改“零售”;在一時難以製定一部完善的法典的情況下,先分別製定民事單行法,待條件具備後再製定民法典。

1998年1月,主持立法工作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委托6位專家、兩位退休法工委幹部和1位法官組成民法典起草小組,他們的任務是起草民法典和物權法。這是王漢斌卸任前做的最後一件大事。

王漢斌找王利明等開會之時,城市改革的方向已經明晰,國有企業的自主經營權也已確立,民事立法麵臨一個比較好的時機。當時決定成立一個民間機構“民事立法研究組”,掛靠在人大法工委民法室。“民事立法研究組”成立之後,就坐下來討論該怎樣開展工作。在民事法體係中,已經有民法通則、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還有3個合同法。接下來要起草哪一部法?大家認為,最主要的,一個是債權,另一個是物權。從難易程序看,確立物權在當時還難一些,之前的民法典草案尚沒有“物權”的字眼,均用“與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來代替。草擬合同法比較簡單,1981年、1985年和1987年我國相繼頒布了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於是,研究組就決定首先起草統一的合同法。王利明首先參與了合同法的起草過程。

在合同法頒布之後,他又立即投入到物權法的起草工作之中。在物權法剛通過之後,他又集中精力研究侵權法起草過程中的那些重點和疑難問題。王利明最早提出要單獨製定侵權責任法的思路,他的這一立法建議形成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他認為,傳統大陸法係的債法體係在當代已經凸顯出諸多的弊端,我國侵權責任法獨立成編,單獨製定,其主要優點在於,使得內容十分複雜的、現實中重要的侵權責任製度能夠自成一體,形成體係化的規則。從我國現實需要來看,如果不製定獨立的侵權責任法,而將其置於大量的特別法之中,主要的弊端在於其無法體係化,對於法官的操作帶來極大的困難。為此,他撰寫了一係列重要的論著,積極推動侵權法的製定。

2009年12月26日,備受關注的《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從某種程度上說,王利明的學術曆程,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民商事立法曆程的縮影。他先後參與了《經濟合同法》《合同法》《專利法》《產品質量法》《物權法》等大量重要法律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向全國人大提交了《審判方式改革中的民事證據立法問題探討》《加入世貿組織與我國法製建設》《論社會保障立法》《物權立法:采納物權還是財產權》《關於產品質量法修正案(草案)的幾點意見》等谘詢報告,為完善我國的民商事立法提出了眾多建議。作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專家顧問,王利明長期為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的司法改革、重大疑難案例提供谘詢,承擔了大量的司法解釋的論證、起草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