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突發事故災難下,西方媒體強調自律守法
在西方諸多發達國家,媒體在法律上不具備任何特殊的地位。除對廣播電視等特定媒體外,西方新聞出版業主要采取行業自律的方式進行自我管理。例如由英國新聞投訴委員會推行的媒體報道行為準則中規定,在與突發事件有關的報道中,“如被采訪對象正處在哀痛和震驚狀態,必須以一種同情和謹慎的態度接觸采訪對象並詢問問題,報道時要格外敏感小心。如被采訪對象拒絕接受采訪,不能窮追不舍地提問或追著照相。進入醫院等機構的非公共區域時必須表明記者身份並獲得許可;在報道時要符合公眾利益。”④
除了媒體的行業自律之外,還有一些法律法規也對突發事故災難中的新聞報道活動進行規範。例如“英國在《緊急事件響應與恢複》中,規定了信息與媒體的關係,以及媒體的角色與作用,在《緊急事件準備》第七章‘與公眾交流’中規定了媒體的任務。此外,政府建立了《媒體應急論壇官方與媒體術語和縮略語表》,保證在緊急事件的報道中所用的技術術語保持一致。”⑤此外,美國政府還通過與媒體簽訂采訪協議,來規範記者在事故災難現場的采訪活動。
總之,在應對突發事故災難的過程中,政府與媒體之間的積極互動多於消極對立。最終,在政府配合,媒介自律以及法律約束的共同作用下,支撐起一個力量強大的“主流媒體輿論場”。該輿論場具備引導者所應有的素質要求、權威和理性,為輿論調控的順利進行創造了條件。
三、我國當下輿論調控中的不足
對比西方發達國家在事故災難中,構建“主流媒體輿論場”時的經驗發現,我國在突發事故災難中的輿論調控效果之所以不顯著,其根本原因在於“主流媒體輿論場”影響力不足,不能充分發揮主導作用。而導致我國“主流媒體輿論場”萎靡狀態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點。
1、政府主觀上消極對待災難信息的發布
2008年我國公布了首部政府信息公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這一法規明確了政府在信息公開上的具體任務和要求。從該法頒布的時間起考察我國事故災難中政府在信息公開中的表現,依然可以發現我國官員的媒介素養不高,受傳統觀念影響,一些人信奉的是金口玉言、言多必失的理念。對於事故災難這樣具有高度不確定性的災難事件就更是如此,官員們主觀上就不願意、不主動和媒體交流。不善於利用媒體在事故災難中的積極作用,反而因為擔心媒體的消極影響而阻礙媒體的新聞活動,不僅影響了主流媒體創造口碑的機會,政府自身的形象也受到損害。
2、報道突發事故災難,主流媒體顯得被動
隨著2006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全國各地區政府陸續出台,包括事故災難在內,不同類型突發事件下的信息發布應急預案,其目的是為了政府能有效地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信息發布。相比之下,主流媒體則缺乏一個規範、可操作性強且高效率的事故災難新聞發布製度,致使新聞單位在報道此類事件時無“規”可循,無“矩”可蹈,地位相當被動。此外,“各級新聞主管部門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新聞必須經逐級請示、上報後方可報道。”⑥這種傳統的信息共享機製導致信息滯留,貽誤最佳報道時機,致使“主流媒體輿論場”陷入被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