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測試中的倫理問題與解決路徑
公檢法監
作者:孫多金
摘要: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隨著犯罪心理測試技術的進步,犯罪心理測試中的倫理課題越來越受到關注,這方麵的核心問題是主試不能忽視的倫理原則,但是亦不必將其絕對化、統一化,同時應考慮到多元文化倫理規則。在犯罪心理測試過程中,科學與倫理、主試和測試對象(或稱被試)總是處在不斷的互動、妥協、權衡中,主試需要有較高的科學和倫理素養,在實踐中實現統一。
關鍵詞:犯罪心理測試;倫理;途徑
犯罪心理測試是在一定的社會人際關係中進行的一種社會心理測試。因此,在實測過程中,除了心理科學的考慮外,主試必須考慮到足夠的倫理學問題。不同於純粹的自然科學研究,犯罪心理測試作為一種特殊的人際活動,把特殊的人(如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可疑人員)作為測試對象,不可避免地涉及人與人之間相對特殊的倫理關係[1]。廣義的倫理貫穿犯罪心理測試的整個過程,包括測試前的準備活動、具體的測試過程以及測試結果使用等方麵。
一、犯罪心理測試中的倫理問題及原因分析
廣義倫理準則並不是本學科所特有的,而是所有科學研究主試需要遵循的學術倫理和道德,譬如不篡改數據、維持數據的真實可信等[2]。而筆者所討論的主要是狹義的倫理,即在犯罪心理測試進行過程中,主試與測試對象互動時必須遵守的規則。總體上講,國內學術界已經意識到犯罪心理測試過程中倫理規則的重要性,但受製於多種因素,倫理原則落實起來仍有較多不足。顯而易見的一點是,在測試過程中一些主試並沒有將倫理問題上升到足夠的重視高度;另一個問題是,由於倫理往往是模棱兩可的,不同犯罪心理測試主試可能對同一倫理規則有不同的理解。而在製度頂層設計方麵,國內機構並沒有普遍製定或公布正式的行為規範,指出哪些專業行為是可以接受的,哪些不被認可。認識分歧、製度缺乏是目前國內犯罪心理測試工作忽視倫理問題的兩個重要原因,而前者尤為突出。統一的倫理規範有助於建立有效的倫理審查機製,也有利於其發揮作用。例如,犯罪心理測試中一般要征求測試對象參與測試的意願,這個原則沒有很大的爭議。即便是對所謂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道德甚至非法的手段強迫其接受測試也是不被法律許可的。自願的前提是參與者必須知情,了解測試目的和過程,這要求主試必須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然而,現實測試中存在兩種例外情形。首先,某些測試采取隱秘的方式,並不告知參與者,比如主試隱瞞身份參與某種測試,采取觀察或者訪談的方式收集資料。倘若告知測試對象,那麼很有可能測試無法進行。這是犯罪心理測試中科學要求與倫理要求的衝突。因而要求主試在具體的測試中合理權衡,在與測試對象互動中互相妥協,在沒有嚴重影響測試對象的權利時,可在一定程度上隱瞞測試過程,或者測試後給予參與者一定的說明或補償。可見,倫理規則並非絕對化、統一化的,而是要求主試有高超的智慧和良好的道德,將科學要求和倫理要求在測試實踐中統一起來。此外,主試需要區分欺騙和必要的技巧。在犯罪心理測試中,如果直接介紹測試的計劃是“了解你嫌疑程度有多大”,這樣,測試對象就會傾向於調整他們的回答和行為,以顯得不存在犯罪嫌疑。采用一定的技巧,不代表就是惡意的欺騙,但同時能測試回答的效度和信度,不失為一項合理的選擇。其次,有案例顯示,即使測試對象知情,但仍有可能不同意參與測試。筆者認為,原則上主試需要尊重測試對象的選擇,不得強迫他們參與測試。但是,考慮到“自願”作為測試對象的一項權利,基於權利的可讓渡性,主試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手段使測試對象同意參與,比如給予物質補償或者心理撫慰。同樣的道理,心理測試不能對測試對象有害。盡管沒有人在原則上反對該倫理,但是完全遵守這條規則是相當困難的。測試的目的是通過選取樣本,采用適當的方法收集樣本資料,從中發現、證偽或驗證某種現象。測試設計不當、提問有失禮貌都有可能傷害測試對象。除了這種可能的顯性傷害外,“測試”本身作為一種生活介入因素,即可能對測試對象產生隱性不良影響。在測試實踐中,受到各種主客觀因素限製,主試不可能預料所有後果,但倫理規則還是要求主試永遠提高警覺,不斷自問是否會對測試對象造成傷害。在傷害不可避免時,亦要權衡測試活動的重要性及相對的危害性[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