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大量湧入城市的農民加大了對住房用地的需求,當城市用地麵積充裕時,各級政府可以利用儲備給以滿足。隨著城市人口的大幅度增加以及城市儲備用地的枯竭,農民轉移到城市後對住房用地的需求就很難得到滿足,在此環境的影響下,即使有一定數量的城市用地存在,但是其價格往往是超出了他們的收入水平,無法讓他們承受。其結果是,大量湧入城市的農民不可避免地在城市邊緣地帶尋找住房用地。許多受益於國家土地分配政策的農村社區與集體農莊的農民,往往不得不適應城市化擴張的趨勢與需求,放棄農業生產,被動地將農用土地變為城市用地。但是,正如前麵提到的,由於集體所有製框架下土地的不可分割性、不可侵犯性、不可抵債性與不可轉移性,同時農民也不能放棄、轉移、抵押、擔保、賣出或租賃土地。這種用地既屬於非法用地,又屬於非規範化用地。
為了避免誤解,這裏需要將非法用地與違規用地或者非規範化用地做一說明。當集體所有製框架下土地在轉為城市用地時,譬如由於從天而降的定居者的入侵,農民不得不出賣所使用的土地,從而形成自下而上的人民城市化過程。無疑該過程存在著兩層含義:第一,憲法27條明確規定了集體所有製框架下土地的不可分割性、不可侵犯性、不可抵債性與不可轉移性,農民不能放棄、轉移、抵押、擔保、賣出或租賃土地,在此基礎上的任何協議與合同在法律中是不存在的或者是無效的。顯然,農民與“入侵者”之間的買賣土地合同是非法的。第二,與此同時,農莊的土地是應該由農民用來從事與農業有關的經濟活動的。當土地被侵占並且被出賣之後,其用途則有農業生產轉化為居住用地,這種變更是不符合城市規劃的,也就是所講的非規範化用地。在實際中,單一的違規用地是在城區土地上發生的,是在城市用地規劃的基礎上而形成的,即實際用途並沒有按規劃實現。譬如按規劃應是休閑綠化用地,卻被湧入城市的農民在上麵修建了住房,用作了建築用途。或者是,本來按規劃的住房用地被轉作商業使用。本文所涉及的不規範用地是第一個層次意義的,即本來屬於集體所有製框架下的土地,因種種因素的影響被轉化為城市用地,或者是用作居住使用,或者是用作商業使用。
如果考慮到墨西哥政府在其城市化的過程中缺少有效可行的計劃,非法用地以及非規範化用地更會處於一種無秩序狀態,而由此所產生的社會成本也是非常高的。
顯然,這種較高的、由於缺少有效可行的城市化發展計劃而產生的社會成本,基本上是由集體所有土地以及由使用它的農民來承擔的。當集體所有土地用途發生變更時,往往要產生巨大的經濟利益;但是,在1992年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權力常常被扭曲,無法得到正常與全部的實現。更為嚴重的是,在許多情況下,農民們常常會遇到有組織的“從天而降的定居者(colonos paracaistas)”的進入從而侵犯其使用的土地,並且這些新居民的背後往往有某個政黨或組織的支持,這會使農民對土地使用權的實現變得更為複雜。在大多數情況下,農民是被迫出賣自己使用的土地,並且其價格也是大大低於市場價格。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防止土地的更多流失,許多地方的農民自動組織起來,一方麵可以在參與政府製定城市規劃的過程中增加談判的籌碼,從而達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麵,也可以更好地麵對從天而降的定居者的入侵。這些農民組織,譬如農民火炬會(Antorcha Campesina),有的是通過正常與合法的渠道表達其主張,而有一些的行為則是徘徊在法律的邊緣。不管是與政府的交易中,還是麵對從天而降的定居者的入侵過程中,都往往不可避免地產生一些過激行為,從而影響社會的穩定。
針對該現象,墨西哥政府在1973年成立了土地所有規範委員會(CORETT),其目的是保護農民利益並消除非法用地與不規範用地現象。首先,土地所有規範委員會從農民手中將被占有或者需要城市化的土地收歸國有,在轉化為城市用地之後按照城市規劃或者出售給占有者以及居民用作住宅用地,或者用作其他有別於農業生產的其他經濟活動。至2008年,該委員會共實現規範化用地14.6萬公頃,並且頒發了220萬個土地產權證。考慮到同期城市用地增加總額接近80萬公頃,土地所有規範委員會的貢獻占了幾乎1/6(Clara Eugenia Salazar C,2009)。盡管如此,規範委員會的努力並沒有完全解決非法用地與不規範用地的問題,應當講,依然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在後麵的分析中將會做進一步的闡述。
2 1992年憲法27條修改與農業法改革對集體土地進入城市規劃的影響
墨西哥1992年的土地製度改革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土地的集中,利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的優勢吸引對農業的投資,以此振興落後農村的發展,讓農民逐漸脫離貧困並走上富裕之路。根據1992年墨西哥憲法27條修改的主要倡導人之一、薩利納斯總統任期的農業部副部長路易斯的觀點,土地改革的目的可以歸結為四點:促進資本流入農村;提高農業的商品化水平;消除農村的官僚體製;優化農業生產效率(Luis Téllez 1994)。於此形成對應的是,不少人則認為,土地製度的創新,並不會給農業以及農民的生活帶來積極的變化。相反,廣大的農民,會由於土地私有化限製的放鬆,將比以前以更快更大的規模變成失地者(Miguel A. Samano Rentería,1994),農村的貧困問題也將更加嚴峻。
與此同時,另一土地製度改革的倡導人,當時的農業檢察院院長、後來成為農業改革部部長的阿爾度勒.瓦爾曼也是從產權認定的角度解釋憲法27條修改以及農業法改革的,其重點也是圍繞著農業的現代化與農村的振興。實際上,不管是當時的倡導者還是土地製度改革的出發點,沒有考慮到對城市化的影響,沒有考慮到對城市土地市場以及土地自由流動等問題的影響,至少他們在這一題目上是模糊的。但是,如果在土地製度改革中忽視上述問題,其實施將很有可能出現偏差,廣大的農村及農民也將很有可能會受到土地用途變更而產生巨大利益的誘惑,無限製地出賣其所使用的土地,進而形成城市化的無序和無控製狀態。最後往往會使土地使用的非法與非正規化現象更為嚴重,甚至超過改革之前的情況(Guillermo Olivera Lozano,2005)。正是理論認識上的不足與缺陷,使得集體土地進入城市用地並且在城市土地市場上的自由流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製,首先是產生實施時間上的滯後性,當然也使得其在實施中無法完全的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經過接近20年的實施,土地,尤其是農業用地,並沒有出現大規模的私有化進程;另一方麵,對農業的投資,尤其是私人資本的投入,也沒有大規模的實現。當然,城市用地也沒有發生無序和無控製狀態的增加。
早在1998年,也就是墨西哥憲法27條改革實施之後的第六年,當時的農業改革部部長阿爾度勒.瓦爾曼就指出,對於分塊劃好歸農民個人使用的土地,農民可以申請對土地的完全控製並實現私有化,從而在城市化過程中可以充分獲得土地所產生的經濟利益,也可以以入股方式成立農民自己的土地開發組織以實現城市化並使土地的價格接近真正的市場水平。但是,“農莊的土地仍然沒有被農民完全控製,私有化也沒有出現”(Arturo Warman 1998)。
根據農莊普查的資料,截止到2007年,共有5,914個農莊獲得了對土地完全控製的權利⑥,所涉及的土地麵積為四百六十六萬公頃,二者分別占到總數的18.8% 與4.4%。不僅如此,土地的買賣也是停留在一個較低的水平上,同期的交易量不到310萬公頃,僅為集體所有土地麵積的2.9%,並且土地的買賣大部分是限製在農莊內部進行。在1997至2007年間的十年內,總數接近2.1萬個農莊實現過土地的買賣,總交易次數達到4萬次,其中隻有28.3%的購買者是與農莊無關的,71.7%則是農莊的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