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控製對象的差異
由於行政事業單位的組織結構、部門設置、職能權限等會受到外來製度和規定的約束,使得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範製度建設的空間目前比企業要小,僅能涉及到財權(經濟活動)的控製,無法涉及到事權的控製。盡管如此,抓住經濟活動這條主線,一定程度上也是有利於財權、事權的合規、有效性的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範雖然將控製的範圍進行了縮小,但還是將內控集中於經濟活動的控製作為切入點。把行政事業單位內控的對象集中在預算控製、收支業務控製、政府采購控製、資產控製、建設項目控製、合同規範控製等這些常見的能夠體現經濟業務活動性質的控製活動上,而企業在內控規範上則隻強調全麵、全方位的內部控製。
對於企業而言,內控規範將實際操作的需求固化到了規範中去,更具有操作性。而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範的實施要取長補短,無論從單位層麵到業務層級,都要瞄準內部管理中關鍵的風險點和薄弱環節,強化機製建設,將內控機製嵌入到內部管理製度之中,實現將企業內部控製規範的基本原理與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實際相結合。從而達到有效克服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規範的不完整性及落實不到位的形式主義。
七、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要素框架的差異
此外,由於行政事業單位在資金來源、資本結構、會計處理等方麵與企業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不能完全套用企業內控規範的五大要素框架。
盡管存在差異,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範還是兼顧了企業內控規範中可以吸收的方麵,如注重運用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加強業務層麵的內控,還特別加強對單位層麵、運營環境的內控,並注重對內控的評價與監督,保證內部控製的有效運行。從這些方麵,我們還是可以看出企業內控規範中的控製環境、風險評估、內部監督等要素與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範的有效融合。
八、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控製範圍的差異
我國內部控製規範涵蓋了對戰略、管理、決策等方麵的考量。無論是企業還是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製缺陷的嚴重程度難以客觀評估,對於內部控製的控製缺陷可直接通過該缺陷引起的錯誤水平來判定,缺陷的嚴重程度取決於可能導致企業偏離控製目標的程度。因此,要清晰界定合理掌控內控缺陷與風險的界限,防範未來風險的發生。
總之,實施內部控製規範,打造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升級版”,全局觀是必備的條件,如果機構管理與製度隻停留在字麵上,團隊將沒有提升與凝聚力。製度的實施與內控要樹立群策群力的氛圍和企業價值觀,要得到員工的認同,否則得不到各層級的認同,就是一紙空文,製度脫離市場一樣抓不住機會,管控也就失去了長遠性規劃策略和靈魂。因此,在新時期建設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部控製規範標準有著十分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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