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上的差異(1 / 2)

試論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上的差異

工作研究

作者:王明麗

摘要:本文主要就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上的差異,以及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在企業及行政事業單位的具體實施和實施的不同策略及實踐進行探討。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差異

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範》將於2014年1月1日在全國範圍內開始實施,而在其製定初期,曾有人質疑,為何不能將《企業內部控製基本規範》及其配套指引直接引入行政事業單位。若想清晰地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理解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的區別與差異。

一、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概念差異

行政單位即所謂的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為行使其職能而設立的各種機構,是專司國家權力和國家管理職能的組織,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級組織。

事業單位,則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二、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內控規範目標差異

無論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其目標都側重於社會公共服務與公共管理活動目標的履行,強調效率與公平的統一性。

相比較而言,企業則是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經濟活動,以生產或服務滿足社會需要,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而依法設立的一種營利性經濟組織。

企業存在的目的在於實現盈利,實現自身價值的最大化,它生存的動力來自於競爭。對比效率和公平,企業往往會出於自利性,更多強調效率性,而忽視公平性。

三、行政事業單位與企業由於產權關係明晰程度不同,受托責任履行的自覺性不同

企業內控規範管理建立在明確的產權關係基礎之上,受托者往往是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下運行並創造企業效益,如果一旦因為瀆職或者受托經濟履行情況不好,這種外在的內控規範監督與約束機製自然就會發揮其應有的效力。

而行政事業單位則不然,其使用的資金大多為納稅人的收入,作為廣大社會公眾資金使用的受托者,往往會因為產權主體的不明晰產生“敗德”行為,這從經濟學意義上說就是管理失靈。一旦在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範管理的框架結構中缺少對公共權力的監督,缺少通過不相容崗位設置以及授權審批、預算管理、會計控製、信息公開等手段,以一種權力製約另外一種權力的監督,那麼,這種社會責任履行的自覺性常常會處於無效、不自覺狀態,甚至產生腐敗和公共道德風險問題的發生。

四、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績效評估指標及其側重點的差異

在企業管理中,績效評估指標主要為:銷售收入、淨利、銷售淨利率、銷售毛利率、資產淨利率、淨值報酬率和市場占有率等。而對於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管理來說,績效評估指標主要為:其行為的合法性、公眾輿論的好壞、各種衝突的減少程度、公共項目的實施與效果、公共產品的數量、資產耗費程度等。顯然,企業管理的績效評估強調經濟利益,而行政事業單位管理的績效則偏重於社會效益。

五、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在內控規範建設目標上也體現出很大的不同

在企業內控規範建設上,其目標主要有戰略目標、合法合規目標、財務目標、資產安全完整目標、經營的效率效果目標。在這五個目標中,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範目標與企業相同的隻有合法合規目標、財務目標、資產安全目標。對比企業內控而言,行政事業單位建設內控規範目標的宗旨,主要在於有效防範舞弊和預防腐敗,提高其公益、公共服務的效率和執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