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說,混業經營加大了金融風險。而我國目前執行的分業監管模式無法對市場實際已形成的混業經營進行有效監管。
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中國的信托行業。中國目前的信托項目90%是銀行代銷的,而其發行機構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發行項目應當到當地監管機構報備。目前不少信托產品募集的項目並非在當地進行建設,其項目的風險是很難跨區域進行評估的。而銀行代銷是不承擔項目風險的,因而,銀行在考慮合作的時候也不會透徹地研究項目風險。這是一個極大的監管漏洞。
首先,信托產品目前的監管法律是《信托法》,規定了信托類的產品“不保本,不保息”,所以通過任何機構銷售的信托類產品,不管是投什麼方向的,都不能有保本保息的約定,所有的收益率隻是預計收益率,和買股票基金估算一年能賺多少錢一樣,沒有參考意義。如果有機構或者個人承諾保底收益,會違反《合同法》中的一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商業合同條款屬於無效條款”。農行曾經有支行出具5年17%存款利率的存單,最後上法庭被判定無效,儲戶隻拿回正常的5年定存利率。因此,就算在理財產品裏白紙黑字寫清楚收益率是多少也沒有用;而且信托理財產品的銷售和保險代銷一樣,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所以和銀行沒有關係。第二,信托業屬於證監會監管範圍,理財產品是銀監會監管,但是信托通過銀行發理財產品屬於沒人監管。一個沒有人監管的領域有很多的不確定性,也有更多的道德風險和暗箱操作。第三,信托產品的投資範圍非常廣,除了明令禁止的項目以外,基本上都能做。主要有項目基建,證券投資,私募股權融資,商業貸款融資,期貨投資,產業基金,房地產開發等等。沒有人能判斷出每個信托產品背後的風險和投資價值。比如,中誠信托的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表麵上看是炒股,但實際是去接盤“濱江股份”導致巨虧。再比如,寧波銀行和中融信托合作的“彙通理財2010年第十八期人民幣理財產品”,寧波銀行發行規模為1.5億元的一年期理財計劃用於認購中融信托成立的 “寧波市江東區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單一資金信托”。該筆資金則主要用於貸款給寧波市曙光北路道路工程項目,但無法了解到這條路建成以後的盈利狀況,又不能保證寧波市江東區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會按時歸還貸款。
在這樣的情況下,2010年7月,中國銀監會通過各地銀監局電話通知全中國70餘家信托公司,叫停商業銀行人民幣理財對接信托產品的業務。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固然比較極端,但充分說明了國家調控信托行業的決心。
四、未來發展方向
雖然經過了近三年的恢複,全球經濟遠遠沒有走出次貸危機的陰影。而正值中國麵臨高通脹和人民幣升值壓力的經濟形勢下,中國金融行業要在惡劣的競爭環境下生存和發展,混業經營是必要的,更是可行的。寬容的政策環境,嚴格得當的監管引導製度,是金融混業經營的堅強後盾。
第一,汲取次貸危機的經驗教訓,發揮中國宏觀調控的優勢,在金融衍生品日益發展的現代金融市場內引導金融機構以合理健康的發展速度進行金融創新與跨業合作,避免“沒有學會走就開始跑”而造成脫韁的後果。
第二,在短期內應當繼續堅持分業監管的已有原則和已形成的監管優勢,將各自行業領域內的問題各個擊破,明確行業準則規範,提升行業自查和事前監管的力度,以避免出現問題之後再進行修正的惡劣後果。
第三,雖然目前中國混業經營想要像英國一樣施行“統一監管”還十分困難,但至少可以加強銀監、保監、證監各大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與聯係,實行必要的交叉監管,發揮監管聯席會議製度的作用,在降低監管成本的同時,也可以覆蓋到一些灰色地帶,避免出現責任空白。
(作者單位: 上海複旦大學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