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試論我國環境保護稅的開征(2 / 2)

(二)環境稅的社會可接受性提高

近年來,由於我國對環境保護方麵的宣傳教育工作力度逐年加大,人們對環境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環保意識在逐漸增強,公眾希望並支持政府采取強有力的政策措施改善環境。同時,稅收體係的不斷完善,所得稅等與普通民眾密切聯係的稅收在稅收結構中比例的不斷增大,使得稅收逐漸深入到普通民眾的生活中,稅收意識也在不斷提高,因此,開征環境稅比較容易為公眾所接受,征稅阻力相對較小。

(三)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國際趨勢

治理汙染,保護生態環境在各國已經達成共識,並成為各國經濟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麵。上世紀80年代以來,在理論界的呼籲下,西方各國政府在運用法律的、行政的以及經濟的手段進行綜合治理環境汙染的同時,開始陸續運用稅收經濟杠杆促進環保事業的發展。1991年,瑞典成為全世界頒布環境稅收調整法案的第一個國家,緊隨其後,荷蘭、美國、德國、日本、挪威、芬蘭等國也陸續開征了各種涉及環境保護的稅收,如汙染稅、排汙稅、能源稅、噪音稅、汽油稅等等,均獲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例如,芬蘭全國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已從80年代初的每年60萬噸減少到幾萬噸;紙漿紙張生產量比70年代初翻了一番,但各種排放物卻減少了95%。事實證明,開征環境保護稅既增加了這些國家的財政收入,又保護了環境和資源。

三、我國開征環境保護稅的基本設想

(一)征收範圍和納稅人的選擇

部分發達國家的環境保護稅,都是依據“誰汙染,誰繳稅”的原則設置的,涉及大氣、水資源、生活環境、城市環境等諸多方麵,其課征範圍極為廣泛。由此看來,環境保護稅的課稅對象應是直接汙染環境的行為及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汙染的產品。從目前環境汙染的內容來看,環境汙染主要包括大氣汙染、工業性水體汙染和固體物質汙染等方麵,所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範圍主要是排放各種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的行為,具體包括大氣汙染物、陸地汙染物以及其他社會公害(如城市交通擁擠、噪聲汙染)等。某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汙染的消費品如電池、一次性產品、塑料袋等應納入環境保護稅的征稅範圍。與此相應,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定為從事應稅排汙行為和生產應稅包裝物的企業、個體經營者。

(二)稅基和稅率的選擇

對應稅排汙行為,應以汙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計稅依據,采用定額稅率,實行從量課征,並視其對環境汙染程度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對應稅包裝物,可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入按比例稅率課征,也可以按銷售數量采用定額稅率課征。本著“誰汙染誰納稅”的原則,對汙染嚴重的物和行為課以重稅,對汙染輕微的物和行為實行較低的稅率,對汙染防治實施項目的建設實行零稅率。

(三)稅收優惠

為了鼓勵納稅人積極采取措施進行環境汙染的治理和改善,培養環保意識,可對那些生產和使用節能設備、防汙和治汙設備以及積極研究和使用防汙、治汙技術,回收利用“三廢”等環境汙染物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免,以鼓勵其繼續為預防和治理環境汙染,改善環境狀況而奮鬥。參照其他國家的做法,環境保護稅的稅收減免可采用以下幾種形式:投資抵免,加速折舊,免除稅收等。

(四)征收管理

根據西方國家的實踐經驗,為了保證環境保護稅能夠在全國統一執行,環境保護稅的立法權一般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掌握。同時,鑒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別較大,各地環境汙染的程度不一,所以國家在製定環境保護稅時,可以詳細列出一些應稅項目,是否征收,由各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但要報中央備案。該稅種可劃作中央、地方共享稅,在征收方法上可采用源泉扣繳、定額征收法和自行申報法。中央獲得的稅收收入,主要用於全國性跨區域、跨流域大江大河的水土保持、環境治理及其它影響可持續發展的人類生存環境的環保工程的投入。地方獲得的稅收收入,主要用於本地區的公共環境、城市公用環保基礎設施、生態保護等環保開支,做到專款專用。

總而言之,開征環境保護稅已成為我國進一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我國應借鑒國外的可行經驗,加強環境保護稅的研究,製定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保護稅法,並適時開征,以充分發揮稅收在經濟持續發展過程中應有的調節作用。

(作者單位:內蒙古河套大學財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