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開店就開便利店(2 / 3)

日本7-11店鋪的組成方式有兩種,一是申請者已有店鋪,並直接利用店鋪加盟,這種形式被稱為A型契約,也就是特許經營形式;二是由7-11總部投資設立店鋪,再把店鋪交給申請者經營,這被稱作C型契約。從A契約來看,店鋪在開發初期所承擔的投資數額相對較少,按照7-11總部的規定是300萬日元,其中50萬為培訓費,100萬為開業準備金,150萬為開業出資。但是,這隻是加盟店向7-11總部繳納的款項,作為加盟者還必須自己承擔建築物的改裝費,即按7-11的標準重新裝修店鋪,此外還要進行備貨。由於加盟者投資的費用總數不低,為促進店鋪的發展,7-11在企業總部設立了信貸資金,加盟者在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資金扶持,一般年利率為10%,兩年以上為7%。

A型契約:

特許權費一般24小時營業的支付總利潤的43%、非24小時營業的為45%,正是基於這種差異,97%的店鋪都實行了24小時營業。另外,7-11還製定了相應的激勵機製以鼓勵店鋪提高經營水平,即開店5年後當24小時營業店鋪經營業績逐一達到以下三條標準時可相繼獲得1個百分點的特許權費折扣。即日銷售額30萬日元以上、年利潤達到5000萬日元以上、年利潤達到7000萬日元以上。也就是說,一個24小時營業的店年利潤達到7000萬日元以上時,特許經營權費為總利潤的40%。就是在這種激勵下,7-11所有店平均日銷售額能達到67.6萬日元,年利潤平均能達到7402.2萬日元,即開店5年後大部分的加盟店可以得到60%的利潤。另外,7-11還規定,在15年的特許經營結束後,如需更新契約,特許經營權費將再遞減4%,即從事24小時營業的店鋪所繳納的特許權費為利潤的36%,再經營滿6年後為35%,經營滿11年後減為34%,至於30年後如何處理,7-11尚未作出規定。

C型契約:

由於不動產是7-11總部購買,加盟店不必支付店鋪的改裝費,其支付的費用主要支付總部的300萬日元開店準備金,以及進貨費等合計約600~700萬日元左右,其中除開店準備金外其他所需資金也可向總部融資。C型契約首先以委托經營店的形式開展業務,7-11總部向經營者支付工資,平均一個店鋪給的月工資為37萬日元,一般店鋪的2層為經營者居住,如果沒有2層則就近租房,租金為3萬日元,由7-11總部支付。委托經營店開始經營後,經營者如能熟練地從事店鋪的經營與管理,則正式轉為C型契約,這一過程一般為4個月的時間。而且C型契約特許經營權費比A型高得多。

兩種契約都規定了5年的獎勵機製,但後者月利潤為250萬日元以內的支付比例為總利潤的56%,250萬~400萬日元的支付比例為66%,400~550萬日元的為71%,超過550萬日元的為76%。雖然如此,但其所獲絕對利潤仍比其他形式的店鋪要多得多,因此吸引了大批工薪階層。日前,日本伊藤洋華堂獲得在北京地區的便利店牌照,並於2004年4月15日,在北京開出第一家7-11,該公司曾表示,將把日本的經營模式移植中國,這對於中國的民間投資者而言顯然是個利好消息。

在我國台灣省有這樣一對夫婦,為興趣工作,為事業打拚,他們叫葉能法、吳玉森。當兩人在幾年前結婚後就盼著有自己的事業,葉能法在朋友的建議下,毅然辭去中興保全業務的工作,開起7-11,夫妻倆人同心協力,三年就還清了貸款,連續三次名列台灣7-11菁英100,事業順遂,家庭和樂,葉能法因而很慶幸,自己從無到有都是靠7-11累積起來的。

膚色黝黑的葉能法謙稱自己是從南部來的鄉下孩子,原本個性木訥,連跟女孩子講話都不敢,在加盟7-11後,學習到企業化的經營及進退應對的訓練,個性因此有了很大的轉變,現在無論是什麼大場合,他都能侃侃而談,言語間的幽默還挺風趣。喜好戶外運動的葉能法生性樂觀開朗,不僅每周都會固定與區域幾個加盟主一起玩壘球,在玩樂之餘還會交換經營心得,相互學習彼此優點,每年出國遊玩。

葉能法很慶幸,當時真是選對了,加盟7-11確實很有保障,尤其是近幾年,朋友們都受到景氣的影響,相對7-11受到影響最小,隨時因應環境變化而衍生的對策,總讓門市能應付自如。

門市持續穩定成長,葉能法經營出滿滿的成就感,除了妻小的溫飽無虞,葉能法覺得鄉下的父母也受益,由於父母常來台北玩,到葉能法經營的福和門市,了解到7-11的門市管理,遂逐漸關心起家鄉雜貨店的食品新鮮度,買牛奶的時候會開始注意保存期限;另外,買東西的態度也有了一百八十度大轉變,嫌貴的不買就是了,不會再講價,因為他們知道7-11的商品都是不二價的,而這些都是葉能法認為加盟7-11的額外收獲。

葉能法夫婦的成功得益於7-11的加盟製。在台灣7-11中,有兩種加盟製,一種是特許加盟,相當於日本7-11的A型契約,其特點是決策管理權為總公司所有,店麵則為加盟主提供,加盟主需繳付加盟金及保證金,盈餘需與總公司分成,但加盟主分配較多。另一種是委托加盟,相當於日本7-11的C型契約,其特點是決策管理權為總公司所有,店麵設備、技術等由總公司提供,加盟主需繳付加盟金及保證金,盈餘需與總公司分成,但總公司分配較多。委托加盟的開辦除了總部開發新門市部後即由加盟者經營外,目前有多個連鎖體係的委托加盟店,都是從現有的直營店中釋出,再征求有心經營的夫妻代為經營管理這些委托加盟店,加盟主隻要負責店麵的管理及員工的聘雇事項。對於初次加盟者,比較適合選擇委托方式加盟,如未達到營業目標,總公司通常會提供一筆營業保證金作為補助,風險較低。

參加加盟經營對於個人投資者的優點很多。當決定開店時,你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經營此方麵業務的經驗。統計數字顯示,大約25%的新業務在開業的頭兩年失敗了,而開業後5年內失敗的新業務達40%。加盟經營則大大減少了在這一階段高風險的比例。

一般說來,加盟7-11者獲益良多:

加盟者對於便利店基本知識或專門化知識比較缺乏,可通過7-11的培訓和指導得到第一手的寶貴經驗知識。

加盟者擁有自己的事業,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有成就感,也就有動力。

加盟者可以從7-11那裏獲得持續不斷的幫助,使自己從容麵對各種風浪,獲得最大化的收益。

7-11的品牌已經深入人心,投資者如果要想在短時間內達到這一程度,基本沒有可能。而加盟7-11卻直接成為品牌的一員,自然而然地享受到了7-11多年來在消費者心目中建立起來的良好形象。

加盟者的第一次投資比自己獨立開業要少得多。一方麵,特許加盟者會從7-11那裏得到開業經營的經驗,減少各種不必要的開銷;另一方麵,委托加盟者的店麵以至技術等都是總店提供,根本沒有什麼可擔心的。

加盟者得益於7-11在全國範圍內的廣告和營業推廣活動。通常加盟者以廣告基金的形式為這些活動作出貢獻。

加盟者受益於整個體係的談判能力和大批量購買在價格上的好處。

加盟者既可以保持他的獨立性,又可以利用7-11總部的各種專門知識和經驗。

加盟者的經營風險降低了。但加盟者並不認為有了7-11的保護傘,就可以不承擔任何風險。隻有努力地工作,才能獲得成功。7-11也決不能向加盟者許諾較少的努力就能得到較大的回報,成功經營業務的藍圖決不是不用工作就能成功的藍圖。

加盟者可以得到7-11現場支持人員的服務,幫助他解決經營中隨時出現的問題。

加盟者得益於使用7-11的專利、商標、服務標記、貿易名稱、版權、商業秘密和經營決竅。

加盟者得益於7-11為改進經營,保持體係合乎時尚和強大競爭性,而進行的持續不斷的研究開發工作。

7-11收集的市場信息和各種經驗可被加盟者分享。這些信息和經驗是體係外的人得不到的。

區域劃分可使加盟者免受7-11或體係內其他加盟者的競爭。

7-11精心為加盟者提供了眾多的係列服務,能保證加盟者在經營上獲得與7-11同樣的成功。這些服務包括:

應用已開發的標準,選擇好的門店地點或區域。

指導加盟者做開業前的各種準備工作。

對加盟者及其職員進行業務經營方麵的培訓,並提供一份包括各種經營細節的操作手冊。

培訓加盟者,使之掌握會計、業務控製、市場營銷、促銷和商品化的方法。

設備購買方麵的服務。

為加盟者建立業務提供財政方麵的支持。

第五節 7-11的特許操作

我們以日本7-11為例,來看其特許加盟的操作方法。按照特許經營的規定,日本7-11公司總部要向各加盟店提供經營所必需的信息、知識和技術訣竅等,給予加盟店在一定地區使用其店名、商號的權利。在加盟店開業後,總部繼續對其經營實施指導,加盟店則以一定的方式向總部支付“特許使用費”。

日本7-11公司的特許加盟店大部分是由公司總部選擇基礎較好、位置有利的小店,一個一個地發展加入連鎖集團的。這種方式對於公司總部來講,是一個迅速發展公司規模的有效途徑,比發展直營連鎖店節省資金、見效快。而對於原有的小店來講,加入連鎖後就可以利用總部的統一招牌,吸取先進的經營技巧,獲得共同的進貨渠道和統一廣告宣傳,這都使得這些小店很容易迅速改善原來的經營狀況,在短期內提高盈利水平。

針對這些小的創業者的資金現狀,7-11采取融資加盟的策略,以支持他們的創業與發展。所有7-11的加盟者需繳納加盟費用。這些費用包括:商標使用授權費、設備經費、定期盤點服務費、商品企劃營銷服務費(商品進貨談判、商品項目搭配)、廣告費等。加盟費一般為毛利額的40%。

這些加盟費用大部分是以每月償還的形式向總部支付,比如加盟者店內的一切設備,這些設備都屬總部所有,加盟者不必負擔這方麵的費用,隻需向總部交納租賃費用即可;商店的裝修費用由店主負擔,但總部會提供長達15年的銀行貸款擔保,這就是7-11的融資策略。通過這種形式的融資,使得加盟者隻需較少的資金,如日本隻需300萬日元左右就可以加入7-11體係,並能開始運做市場。這樣就有效地調動了加盟者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