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北歐社區自治化管理的借鑒與啟示(1 / 2)

國際瞭望

作者:梁曉娟

進入20世紀,城市化成為全世界最為普遍的一種社會變遷態勢。目前,發達國家已經基本完成城市化進程,我國也已經進入了城市化加速發展階段。據統計,2009年,我國的城鎮化率達到了46.6%,城市人口數為6.22億人。越來越多的人進入城市,考驗著每一個城市的社會管理。

社區管理涉及的基本關係,是政府行為與社區行為的相互關係,雖然不同國家的社區管理各具特色,但是參與主體大致相同,主要是政府、社區自治組織、社區非營利組織、社區企業和社區居民。從這一角度看,國外城市社區管理模式可以概括為三種類型:政府主導模式、社區自治模式和混合模式。北歐國家的社區管理是社區自治模式的代表,大多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城市社區自治組織管理體係。由於各個國家行政體製不同,我們不能照搬北歐經驗,但是可以借鑒他們的一些有益做法。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麵:

第一,實現社區自治,必須完善有關法律法規體係,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社區的權限。所謂社區自治管理,就是政府對社區的幹預主要以間接的方式進行,其主要職能是通過製定各種法律法規去規範社區內不同集團、組織、家庭和個人的行為,協調社區內各種利益關係並為社區成員的民主參與提供製度保障,而社區內的具體事務則完全實行自主自治,與政府部門並沒有直接的聯係。北歐國家很早就立法規定了不同行政管理層級的管理範圍和權限,而且財權和事權相匹配,各級政府之間的職責不交叉,即使是瑞典的三級管理體製,相互也沒有行政隸屬關係。

目前,我國關於政府對社區管理的職能立法工作滯後,法製不健全,存在死角和盲點。因此,實現社區自治必須製定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配套製度,合理界定政府管理社區的權限,做到權力下放,增加社區的自治權力。此外,政府要不斷完善社區內民主議事製度和程序,依法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社會公益事業,把社區管理納入製度化、規範化軌道,使社區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時,法律條文不能停留在書麵上,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使社區依法管理成為自覺行為,進而形成責權利明確、協調配合、互相製約、管理到位的新型社區管理體製。

第二,實現社區自治,必須切實保證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治性質,增強自治功能。北歐國家基本上都有政府舉辦的直接為社區居民提供服務的管理機構,雖然組織形式有所不同,但是體係是相似的。社區議會是權力機構。它下設若幹個委員會,由社區居民民主選舉產生。社區議會的功能是決定議會組成人員、對社區進行通盤規劃、征稅和製定預算、決定行政機構、組織社區聽證會。社區政府是執行機構,它直接麵對居民進行組織管理。北歐國家絕大多數城市,市(社區)政府直接麵向居民服務,不設社區管理機構,但有服務點或窗口。如芬蘭赫爾辛基市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設置了家政、老人照顧等服務點;丹麥歐登賽市設置了直接麵向居民的綜合服務處等。隻有極少數大城市,城市政府按區域設置社區管理機構。如斯德哥爾摩市議會下轄14個社區管理委員會,相應有14個執行機構——社區管理處,承擔具體工作。每個管理處下設7至8個科,具體負責幼兒園、托兒所、老年人等各項服務。社區政府雖然是行政組織,但由於中央政府、郡政府和市(社區)政府之間有明確的職能劃分,故它在自己的職能範圍內實行高度自治。

當前,我國實行的是“兩級政府,三級管理”的社區管理體製。街道辦事處是區級政府的派出機構,它內含於“兩級政府”之中,同時管理著社區居委會,並通過它來處理大部分的社區事務。社區居委會變成了一個準政府的功能不清、職能雜多的行政組織。這對於發揮社區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相當不利。實現社區自治,必須讓社區居委會在行政職能和自治職能中達到平衡,切實保證社區居委會的自治性質並增強其自治功能。要本著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原則,產生社區居委會,同時其在人、財、物上實行高度自治。此外,要設立官方的監督機構,社區民間組織也可以監督其行為。這樣可以增加居委會的民意色彩,成為真正的民意代表、民意綜合和民意反映的組織,負責社區教育、服務、管理和監督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