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股東虛假出資的認定及責任淺析(2 / 2)

實物出資往往具有兩麵性,其一在於實物出資形式較為確定,人們容易理解;其二即是這種出資方式容易出現虛假出資的漏洞所在,因為其流動性較強,難以辨別實物所有權,使得投資者容易利用這點虛假出資。對於實物的虛假出資還多數發生在虛假評估步驟上,而把握這一點的關鍵是看由誰去行使估價的權力。公司的股東以實物出資必須經過評估作價的步驟,這也是法律的一項強製性規定。

(三)無形資產虛假出資的認定

無形財產出資,包括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股東用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是通過折價的方式成為股東對公司的出資。而折價過程中,投資者因出資作價具有困難性和複雜性,他們慣用虛有的產權和虛假的產權轉移手續騙取驗資機構,或者一些投資者串通驗資機構騙取公司注冊資格。

三、股東虛假出資的責任

(一)對債權人的責任

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盡管規定了股東首次出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最低法定限額為3萬元,且股東可以分期兩年進行資本繳納,但虛假出資現象仍有發生。

(二)對公司的責任

從《公司法》理論上分析可知,股東的責任獨立於公司的責任,股東僅對自身的認繳的資本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然而實質上債權人在向公司主張債權時,因股東的虛假出資導致公司資本失實,公司則難以應對債權人的主張,於此同時,公司的信譽也受到資本失實的影響,虛假出資股東在實質上間接損害公司的利益,對於公司管理和運營上產生巨大損害事實。

(三)對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責任

股東虛假出資對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侵權主要表現為以下兩點責任:

1、虛假出資股東對其他足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2、虛假出資股東對其他足額出資股東同時也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在股東的各項權利中自益權和共益權是股東的兩項重要權利,筆者認為,虛假出資股東在事實上擁有和其他足額出資股東同等的權利,因此股東虛假出資侵犯了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股東分紅權利、公司解散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分攤權利、依法轉讓出資權利、購買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權等多項權利。其他足額出資股東可以依據這點,要求虛假出資股東承擔損害賠償。(作者單位:哈爾濱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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