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虛假出資的認定及責任淺析
政法論壇
作者:郭普傑 尹貴彬
摘 要:股東對公司的出資關係著公司的運營、資本的充足、乃至公司的靈魂。如今很多涉及公司方麵的案件中,股東的出資糾紛越來越成為此類案件的重頭之重。而我國在股東虛假出資方麵的立法還有很多不足之處,這就對於股東的虛假出資方麵的認定呈現出不同的疑問和爭議。根據股東出資方式的不同,認定虛假出資的方式也有很多不同之處。對於虛假出資的認定的不同,更加影響到對於股東虛假出資所應該承擔的責任的確立。
關鍵詞:股東出資;虛假出資認定;虛假出資責任
一、股東出資的一般理論。
在公司法領域,股東出資是指股東在設立公司或者按需增加資本過程中,為了取得股權或者股份,依據設立公司時協議的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規定向公司交付財產或履行其他給付義務。股東出資是股東的基本義務,也是股東對公司的一項重要義務。股東的出資方式主要分為:1、貨幣:即指我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2、實物:即指有形物,我國法律中的財產又可分為為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類,實物屬於有形財產的一部分。3、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民事主體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4、土地使用權: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需要一定的場所,因此,公司股東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以上為我國《公司法》中規定的股東出資的幾種方式,然不得作為股東出資的財產或者權利主要包括:信用、勞務、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上述形式或者因為具有人身性不能轉讓,或者難以有效估價,或者在現有條件難以實現債務清償功能。
二、股東虛假出資的認定。
虛假出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1]從我國公司製實施開始,股東虛假出資現象就屢見不鮮,新《公司法》從2006年實施起,對於股東虛假出資這種瑕疵出資做了明確的限定,確實保障了公司以及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切實利益,因此,明確界定股東虛假出資行為以及其所應負的法律責任,對於公司法律研究以及保障公司及其他足額出資股東的切實利益至關重要。在實踐中,根據不同的虛假出資情形可做不同的類型劃分,依據具體的出資形式主要從貨幣出資、實物出資、無形資產出資三個方麵的虛假出資做出認定。
(一)貨幣虛假出資的認定
在公司設立及增資過程中,股東最直接的出資方式就是貨幣出資。貨幣出資在幾種出資方式中屬最具真實性的一種出資方式,公司運營和操作的實質就是盈利,而貨幣是盈利的最好表達方式。這種最真實的出資方式同樣也是最容易產生虛假出資嫌疑的方式。
(二)實物虛假出資的認定
實物出資又稱為有形資產出資,是指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是以具有直觀性與感官性的,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的物品作價出資,並且實物構成公司資產的主體。實物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的物資主要包括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