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住客猝死,酒店是否擔責(2 / 2)

同時,原告遞交了一份死者的體格檢查表,以此證明死者的身體是正常的,沒有任何疾病。被告表示,此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不能采信,且提供的證據與本案無關。此外,原告還提供了一組照片,證明死者在被告處死亡後,空調位置進行了更換,被告對現場進行了偽造,死亡超過24小時。然而,被告稱這不能說明是事發房間的空調導致其死亡,這組證據和本案也沒有關聯性。

潛在疾病致死

對於原告的一番說法,被告認為,根據贛州市章貢區公安局的司法檢驗結論得出,死者死亡原因是“青壯年猝死綜合征”,又稱“不明原因夜間睡眠猝死綜合征”,係因死者在夜間睡眠中因潛在的疾病突然死亡,被告對原告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死者的死亡時間,被告員工不可能與死者主動接觸。醫學上,該類病者不存在搶救救援的可能性,而且原告在訴狀中陳述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依據,因此死者的死亡和被告不存在因果關係,被告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被告為支持其抗辯理由,也向法院提交如下證據:第一個證據就是江西濟源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意見書、理化檢驗報告,證明死者係因疾病突然死亡,不存在搶救可能性。第二個證據,就是國際內科學雜誌、國外醫學關於猝死的詞彙定義。猝死多發生於夜間睡眠中,發生於平日身體健康的青壯年,屍檢難以獲得可解釋死因的病理學證據。4月~6月為高發期,所有目擊病例都在當時已死亡或數分鍾死亡。第三個證據就是詢問筆錄、8808房內屍體照片。死者死亡時間應當為19日淩晨0時20分至19日上午網友給他發短信、電話未回複之間。被告正常打掃時間是退房後(李明應於2013年5月19日下午1點前辦理退房手續),在19日常規打掃房間前,死者已死亡。第四個證據,疾病預防控製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證明被告設施正常。第五個證據是8808房室內照片。證據六是互動百科關於青少年猝死綜合症的資料。

原告對被告提交證據的證明目的並不認同:對第一個證據的鑒定意見書沒有異議,但是裏麵沒有說死者有潛在的病因。對第二個證據則不能完全作為證據來使用。第三個證據詢問筆錄中說了18日晚上和死者在YY上聊天,後來19日就發短信、打電話一直沒有回複。詢問筆錄證明了被告服務員打掃衛生的時間,後來沒有打掃的原因是其要休息。對第四個證據沒有異議,但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第五個證據則不能證明被告酒店通風設施良好。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李明入住被告處,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務合同關係,被告應當對李明盡到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原告訴稱被告酒店房間狹小及門窗關閉後密不透風,從而致使被害人缺氧;被告的空調保養清潔有問題,現已更改空調,且空調麵對床位安裝也不科學,易引起供氧不暢通和喪失空氣調節器的作用。因李明的死因係青壯年猝死綜合征(即自身原因死亡),無證據證實係缺氧及衛生等原因死亡,故被告的房間結構及空調等因素與李明的死亡結果無因果關係。

綜上,李明的死亡自身負有大部分責任。但李明與被告的服務期限屆滿後,被告未及時聯係李明及安排人員查房,發現李明屍體時,其死亡已達24小時以上,被告管理上存在過失,對李明的死亡結果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本院酌定為20%,其餘責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辯稱對李明的死亡結果無任何過錯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判決如下:一是原告李華、王紅要求被告承擔的喪葬費2.81萬元、死亡賠償金80.37萬元、交通費5000元,共計83.69萬元,由被告贛州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16.73萬元;其餘損失66.95萬元由原告自行承擔。

(本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薛華